
47人案有一個值得留意嘅最新發展。梁國雄、林卓廷、何桂藍、鄒家成等11名被告,據《法庭線》8月10日報道,已經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嘅證明書。上訴庭認為當中有5項法律議題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而11名被告較早前亦已經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所以而家下一步,就係睇終審法院會唔會批出許可。
呢度第一樣嘢一定要講清楚:取得證明書,唔等於終審法院已經批准上訴,更加唔等於終審法院已經開始實體審理。證明書只係確認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嘅法律問題;終審法院會唔會真正批出上訴許可,仍然係另一個程序。所以而家最準確嘅講法,就係11人取得證明書,而佢哋嘅上訴許可申請仍然要由終審法院處理。
今次爭議之所以重要,其中一個核心,就係《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講嘅「其他非法手段」究竟可以去到幾闊。47人案涉及嘅計劃,包括如果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就不加區分地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或者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政治要求。上訴庭處理嘅唔係一個抽象問題——唔係話一個議員投票反對預算案,就等於犯國安法。呢一點一定要講得好準確。
法院所處理嘅係整個計劃,包括不加區分否決預算案、計劃希望造成嘅政府運作後果,以及法院認定嘅顛覆意圖。將呢幾樣嘢連埋一齊,上訴庭認為可以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講嘅「其他非法手段」。所以唔可以將判決簡化成「否決預算案就係犯法」。如果咁樣講,係將法院嘅判決講闊咗。
而今次如果終審法院批准上訴,我最想睇嘅,正正就係終審法院會點樣處理呢條界線。因為議員投票本來就係議會政治最核心嘅行為之一,贊成又好、反對又好、修訂又好,本身都係政治程序。如果某一種議會行為喺特定目的、特定計劃之下,可以跨過一條界線變成國安法所講嘅「非法手段」,咁條界線究竟畫喺邊度?需要證明啲乜嘢?顛覆意圖同具體行為之間要有幾強嘅聯繫?呢啲先係值得終審法院處理嘅法律問題。
但講到呢度,我反而想問一個更加深層嘅問題。就算你一路打到終審法院,又代表乜嘢?香港最高法院個名叫終審法院,但大家一定要明白香港現行嘅憲制結構。終審法院係香港司法體系最高法院,案件可以喺香港司法制度入面去到終審;但係涉及《基本法》嘅最終解釋權,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係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香港國安法》第65條亦明文規定,國安法嘅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呢個分別極之重要。我唔需要話北京逐宗案件打電話畀香港法官,我亦冇證據可以咁講。其實根本唔需要做到呢一步。真正重要嘅係:邊個掌握最上游嘅規則。香港普通法制度有一個非常重要嘅特色,就係法院重視法律、重視程序、重視法律位階、重視邊一個機構依法具有邊一種權力。如果成個法律體系承認某一個機構具有最終嘅解釋權,當嗰個機構依法作出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嘅解釋,香港法院自然就會按照呢個法律框架繼續行。
所以我認為北京其實已經完全掌握咗呢套制度嘅運作邏輯。唔需要拆咗香港法院,唔需要取消大律師,唔需要取消上訴,甚至唔需要取消終審法院。所有程序都可以繼續存在。你可以有原審、有上訴、有終審,有幾百頁判詞,雙方大律師照樣引用案例、爭論法律。真正關鍵係:最高層嘅規則由邊個掌握?
如果本地法律唔符合政府需要,而立法會政治結構今日已經同以前完全唔同,政府可以提出修改法律,由立法會通過。法院之後當然按照新法律判案。如果問題涉及《基本法》或者國安法,而又去到需要處理相關解釋權嘅層次,人大常委會本身又掌握相應嘅解釋權。所以我成日講一句說話:「君子可欺以其方。」
我呢句唔係鬧香港法官蠢,更加唔係話所有香港法律界人士都支持北京。其實意思恰恰相反。因為普通法制度最珍惜嘅,就係規則。法官唔係按照自己政治喜好判案,理論上係按照法律判案。咁如果我掌握最高層規則嘅制定權或者解釋權,我未必要控制你每一個判決。我只需要改變你最後要適用嘅規則。呢兩樣嘢係完全唔同嘅。
最粗暴嘅政治干預係:「呢單案我要你判邊個贏。」但另一種制度性權力係:「你繼續自己判,我唔需要話你判邊個贏;但係你判案所使用嘅最高法律框架,我有能力影響甚至改變。」呢個先係我認為今日香港司法制度最值得大家理解嘅地方。而最清楚嘅例子,就係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嗰單案。
當時黎智英希望聘請Tim Owen參與國安案件,律政司反對,司法程序一路打上去。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都處理過呢個問題。到香港本身嘅司法程序行到某一個結果之後,事情並冇喺嗰度結束。行政長官其後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有關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嘅問題。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同第47條作出解釋。所以Tim Owen事件最值得研究嘅地方,唔係簡單講「香港法院輸咗」或者「人大推翻終院」。咁樣講反而太粗糙。
真正值得研究嘅係制度結構。香港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法程序,由低級法院一路行到最高法院;但香港法院完成終審程序之後,並唔代表涉及國安法嘅整個法律框架從此永遠鎖死。因為國安法第65條之下,人大常委會仍然具有解釋權。之後香港政府亦按照呢個新框架處理相關問題,並且修改本地法律。
所以我今日睇梁國雄等11人呢次上訴,我唔會話上訴冇意義。當然有意義。終審法院如果批准上訴,點樣界定「其他非法手段」,點樣處理議會否決行為、政治目的同顛覆意圖之間嘅關係,全部都非常重要。但我唔會對香港今日嘅制度有一個錯誤理解,以為只要去到終審法院,所有憲制問題就一定永遠完結。唔係。香港嘅司法終審權,同整個憲制秩序入面嘅最終法律解釋權,係兩件唔完全相同嘅事。而呢個先係我今日借47人案呢單新聞真正想同大家講嘅問題。
但講完法律,我仲想講返人。因為我點解一直留意47人案?唔單止因為法律。我一路都有打聽一啲仍然在囚或者曾經在囚人士嘅情況。對我哋嚟講,案件可能係一篇判詞、一個上訴、一條新聞;但對入面嘅人嚟講,一年就係一年,一日就係一日。最近我收到一啲關於梁國雄嘅消息,令我比較擔心。有人同我講,佢而家健康同精神狀態唔係太好。我一定要講明,呢啲係我私人渠道收到嘅消息,我而家冇辦法獨立核實,所以唔會當成已證實新聞講。但梁國雄年紀已經唔細,如果羈押多年,而情緒狀態又長期低落,身體情況自然係值得關注。
何俊仁亦係我比較擔心嘅一個。佢本身年紀亦大,而且過去有健康問題。所以對呢批年紀較大嘅在囚人士,我認為社會唔應該只係睇佢哋仲有幾多年刑期,而係應該留意佢哋實際健康情況同得到嘅醫療照顧。另外一個我一直非常留意嘅,就係鄒幸彤。關於佢曾經多次被單獨囚禁,係有公開紀錄嘅。至於每一次懲教署作出安排嘅具體理由係乜、法律依據係乜、係咪合理,應該逐件事按照證據判斷,我唔會將我無法證明嘅動機當成事實。但有一樣嘢係值得問嘅:一個人如果反覆、長時間面對單獨囚禁,對佢嘅心理同身體究竟造成幾大壓力?呢個唔應該因為佢涉及政治案件,就變成一個香港社會唔需要理會嘅問題。
所以今日呢單新聞,我其實係由三層去睇。第一層係案件本身:梁國雄等11人取得證明書,而家要睇終審法院點樣處理上訴許可。如果批出許可,終院究竟點樣界定「其他非法手段」、否決預算案同顛覆意圖之間嘅法律關係,值得非常仔細睇。第二層係制度:香港有終審法院,但《基本法》同《香港國安法》背後仍然存在人大常委會嘅解釋權。Tim Owen事件已經畀大家睇過一次,呢兩個層次點樣互相作用。第三層先係我最唔想大家忘記嘅——人。法律可以討論十年,憲制理論可以寫一千頁,但坐監嘅人每一日都真係過緊嗰一日。
所以梁國雄等11人今次取得證明書,當然值得報道。我亦希望終審法院如果處理呢啲重大法律問題,可以將法律界線講得愈清楚愈好。但如果問我:「香港呢?」我真正想問嘅始終係兩樣嘢。第一,當香港法院已經去到最高一級,但最終法律解釋權仍然存在於另一個憲制層次,香港所講嘅「終審」,究竟代表一種乜嘢程度嘅終局性?第二,當我哋不停討論法律、國家安全、憲制秩序嘅時候,有冇人仲記得,呢啲判詞同制度後面係一個一個真實嘅人?呢兩條問題,我認為先係今次11人上訴消息真正值得香港人繼續諗落去嘅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