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宗法院裁決,揭示咗一個喺法律邏輯上相當罕見,但喺依家「新香港」制度上確實存在嘅情況:被告喺刑事審訊入面獲判無罪,但法庭同時裁定其部分財產屬於「恐怖分子財產」,需要充公。
案件源於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涉及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案中主腦吳智鴻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前年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半。至於負責處理眾籌資金嘅女被告劉佩凝,則喺刑事審訊中罪脫。
不過,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吳智鴻、黃振強同劉佩凝三人銀行帳戶內嘅眾籌款項,合共超過67萬元。律政司指明,相關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嘅恐怖活動。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一批准申請,並喺今日公布書面理由,指案中證據強而有力,接納三人帳戶屬於「恐怖分子財產」,並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因此批准充公。
案情指,涉案人當年計劃喺灣仔軒尼詩道一個加油站附近,引爆一枚裝有兩公斤炸藥嘅炸彈,目的是吸引警員到場,再趁機破壞被視為親政府嘅商舖。案件經審訊後,六名被告之中,有人罪成,亦有人無罪釋放。但財產充公程序就係另一條線,法庭毋須重新判斷被告刑事上是否有罪,而係處理相關款項是否同恐怖主義行為有關。
其中,劉佩凝喺刑事審訊中雖然獲判無罪,但佢部分款項仍然被法院裁定需要充公。判詞入面,法官亦裁定佢為「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根據香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財產充公唔需要達到刑事案件「毫無合理疑點」嘅標準,而係採用民事標準,即「相對可能性較大」。簡單講,即使控方喺刑事審訊入面未能證明被告有罪,只要法庭喺另一個財產充公程序入面認為,有較大可能性顯示相關款項同恐怖主義活動有關,仍然可以下令充公。
呢種雙軌制,喺國際反恐法律體系入面並非完全罕見。英國、澳洲、美國,都有類似機制,用嚟處理被指同恐怖主義、洗黑錢或者嚴重犯罪有關嘅資產。不過,今次裁決放喺香港政治同法律環境之下,就有特別敏感嘅意義。
呢宗案件係香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適用「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定義以來,其中一宗備受關注嘅案例。對法律界嚟講,佢確立咗一個重要先例:就算一個人喺刑事審訊入面獲判無罪,法庭仍然可以透過獨立財產充公程序,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呢個標籤加落當事人身上。
呢套制度有兩個關鍵問題,值得特別留意。第一,被告喺刑事審訊中獲判無罪,代表佢喺刑事紀錄上係清白,可以自由行動。但同一時間,法庭財產充公裁決同「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標籤,一旦寫入法庭紀錄,即使唔構成刑事定罪,喺現實生活入面仍然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長遠影響。例如就業、出入境、銀行戶口、信用紀錄、保險、甚至日後同政府或機構打交道,都有可能受影響。呢種情況,可以話係一種「非刑事化懲罰」。佢唔係刑罰,但實際效果可能非常沉重,亦係法律制度入面一個灰色地帶。
第二,呢個裁決亦帶出一個更根本問題:喺香港,究竟咩叫「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根據相關條例,「有聯繫者」嘅認定,唔一定要求當事人直接策劃或者親身參與恐怖主義行動。只要法庭喺民事標準下認為,當事人同相關活動有足夠關聯,就可能作出呢種裁定。對公民社會同法律界嚟講,呢個標準嘅彈性相當大。正因為彈性大,適用邊界就更加值得密切關注。
如果從歷史比較角度睇,類似制度喺普通法世界入面一直備受爭議。喺美國,「civil forfeiture」,即係毋須定罪都可以充公財產嘅制度,長期引發爭議。部分州政府曾經用「懷疑販毒資金」為由充公市民財產,即使當事人最後冇被起訴,都可以失去財物。呢種做法後來引發大量訴訟同立法改革。
英國喺《2002年犯罪所得法》入面亦設有類似機制,但同時加入較嚴格司法監督程序。香港反恐財產充公機制,可以話係呢個國際趨勢一部分。但問題係,當呢套工具放喺香港本地政治環境,尤其係2019年後嘅案件背景入面使用,其敏感性就遠遠高過一般反洗黑錢或者反毒品案件。
仲有一個角度值得提出,就係呢個裁決對未來類似案件嘅心理震懾效果。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有聯繫者」嘅人嚟講,即使最終喺刑事審訊入面勝訴,仍然可能面對財產被充公嘅風險。呢種「脫罪唔等於安全」嘅制度現實,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比定罪本身更加有威懾力。因為佢令訴訟代價,無論輸定贏,都可能非常高昂。即使人冇坐監,錢可以被充公;即使刑事上無罪,名譽同生活仍然可能受影響。
從更宏觀角度睇,呢宗案件係2019年後香港法律體系演變嘅一個縮影。反恐法律原本主要係針對境外恐怖組織同國際恐怖主義網絡,但而家其適用範圍,開始延伸到本地政治活動背景相關案件。呢個趨勢嘅法律後果,仍然隨住每一宗新判決慢慢浮現。
當然,從反恐制度原意嚟講,財產充公雙軌制有其邏輯基礎。恐怖主義相關資金通常流向複雜、來源隱蔽、證據難以完全追蹤。如果一定要等到刑事定罪先可以處理,危險資金可能繼續流通,造成安全風險。所以,國際反恐體系容許喺較低民事標準下凍結或充公部分財產,目的係防止危險資金繼續被使用。但問題係,呢套制度原本主要針對跨境恐怖主義網絡、地下資金流同境外組織。當同一套工具被用喺本土案件,而且同激烈政治爭議時期嘅行為有關,制度邊界就必須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今次案件最重要嘅地方,唔係單純邊個被充公幾多錢,而係佢清楚展示:喺香港現行反恐法律框架下,刑事無罪同財產安全,已經唔係同一回事。一個人可以喺刑事法庭入面獲判無罪,但仍然喺另一套法律程序入面,被裁定財產同恐怖主義活動有關,甚至被標籤為「有聯繫者」。呢個法律現實,將會成為理解香港2019年後法律環境一個非常重要嘅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