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頭條新聞》不涉辱警 駁回通訊局上訴裁定撤回警告
港台《頭條新聞》不涉辱警 駁回通訊局上訴裁定撤回警告

根據《自由亞洲電台》4號報導,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14號播出嘅節目,被投訴「涉及污衊及侮辱警方」,通訊局最終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工會及記協不服並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工會部分勝訴,惟通訊局和及工會均不滿裁決,雙雙提出上訴。

 

上訴庭再舊年9月開庭審理案件,並在事隔近一年後在本周三4號頒下判詞,一致駁回通訊局提出之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係節目中「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守則;而就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針對「驚方訊息」環節提出之上訴,就裁定上訴得直,頒令通訊局撤回警告。

 

案件由上訴庭處理,負責審理法官包括高院首席法官 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 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 區慶祥;與訟方通訊事務管理局就由資深大律師 陳樂信代表,另一方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就由大律師 譚俊傑代表。

 

涉爭議節目內容為《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14號播出嘅節目,有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警方在翌日即向廣播處長作出投訴,稱該集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又稱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嘅努力。

 

同年3月,時任警務處處長 鄧炳強再次就2月14號及同月28號嘅《頭條新聞》向廣播處長投訴,指港台節目應建基事實製作,而非誤導觀眾,並指控「驚方訊息」令觀眾對警員有錯誤「印象、誤解、失去信心」。

 

通訊局後指接獲逾3200宗投訴,要求港台作出回應。並在同年 5月19號下達裁決,向港台發出警告,並指《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須遵守《守則》;又稱港台對有關言論冇盡力確保言論準確,有關報導未平衡反映不同觀點。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據《守則》,持牌人不得在電視節目中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群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之材料」。

 

雙方爭議為,主持人 王喜在節目「驚方訊息」環節,全程套上垃圾袋演出,是否基於警方指「社會地位」而作出侮辱。港台工會一方力陳,節目內容是針對警方於2020年抗疫期間之工作,而非警方本身。

 

首席法官 潘兆初認為,節目不單針對抗疫,王喜有關演繹有意衊視警方「無用如垃圾」,認為如此嘲諷已不止嘲笑警方行動,通訊局作為決策方,有權裁定內容辱警。

 

潘官又指,《守則》之禁制內容不會限制言論自由,而是行使言論自由之附帶義務及責任,如此限制同適用於諷刺節目,接納諷刺節目應享有更大表達空間,被容許以誇大及扭曲現實作譏諷,但強調此空間不是冒犯他人嘅通行證,認有關內容已跨越界線、不成體統。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 關淑馨就持不同意見,佢指通訊局基於片頭尾,即 王喜套上垃圾袋等畫面而裁定辱警,原審亦同意有關部分同警方工作冇明確關係,似僅針對警方作為一個團體,認通訊局及原審觀點均錯,而衡量節目是否構成辱警,不應抽空內容及性質只看片頭尾。

 

關淑馨法官同意,如單看片頭尾,警方確實被嘲諷為無用及不專業,內容帶侮辱性,但若觀看節目整體,內容實係針對警方抗疫期間之工作,並以誇張戲劇手法表達警方雖有充足防護裝備,卻不如醫護人員有用,明顯同公眾對警方工作不滿有關,非針對警方本身。

 

至於通訊局一方就指稱,受爭議片頭尾在其後5集被重覆播放,反映節目刻意持續帶出侮辱及偏見,非偶而為之;關淑馨法官就反駁指法庭冇相關集數嘅證據,但觀乎通訊局嘅立場,局方亦冇可能考慮每集所有內容。

 

關淑馨法官指出,王喜係在涉案集數中首次登場,節目重覆播放有關片頭尾或只係作前奏引入,加深觀眾對新角色的嘅認識或印象,不一定係有意持續侮辱。

 

另一法官 區慶祥亦同意,通訊局可將2019年「公眾質疑警方濫權違法」嘅不滿,視為有關演繹之背景,故局方有權判斷內容同警方工作無關;惟 區官亦接納工會提出之新觀點,指節目演繹係同警方「在疫情期間過度保護自己」等批評有關,非有所針對,故認通訊局裁決有誤。

 

判詞認為,通訊局曾裁定環節中提到「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涉及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工會一方上訴時曾指,警方在2020年「取消徒步巡邏」屬事實;而根據傳媒報道,公眾對警方停止或減少徒步巡邏之擔憂日漸增加,港台僅以「玩味性質」表達公眾擔憂,屬諷刺手法,因此不要求事實準確。

 

判詞又指,通訊局作為決策者有權拒絕接納港台有關解釋,但局方未有回應港台提出,節目內容只以諷刺手法表達公眾憂慮,形容「這是一個根本性錯誤」,故一致裁定通訊局指港台違反「確保新聞的報道準確而且恰當地持平」 不成立,並最終裁定工會一方勝訴,通訊局之決定應被推翻。

發佈時間: 2024年09月05日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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