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龍威終於返港:自由返嚟 廿六年人生邊個還?
鄧龍威終於返港:自由返嚟 廿六年人生邊個還?

鄧龍威終於返嚟喇。九月二十九日,佢結束喺菲律賓長達廿六年嘅囚禁,返香港同家人團聚。我睇到呢個消息,感觸好深。我睇過案件報道,認為呢宗係一件極大嘅冤獄。佢當年離開香港,先得廿九歲;今日返嚟,已經五十五歲。由青年到中年,一個人最有力量去工作、建立家庭、安排將來嘅歲月,就咁消失喺鐵窗後面。

 

成件事由二零零零年開始。鄧龍威失戀之後去菲律賓散心,六月十九日抵達馬尼拉,探訪朋友張泰安。七月十八日,按照佢多年嚟嘅陳述,佢喺唐人街搭的士時被警察截停,之後被帶去一間公寓,捲入一宗涉及接近八公斤冰毒嘅案件。一趟散心之旅,變成廿六年返唔到屋企。

 

佢點解話自己被冤枉?首先係拘捕經過。佢話,警察先將佢帶入公寓,再安排佢開門,演成一次搜查拘捕。佢向傳媒指控,警方要求交二百萬披索,交唔出,就用槍指住佢個頭,迫佢喺毒品包裝上簽名。呢啲係佢嘅指控,唔係法院確認嘅事實;但如果屬實,所謂證據就可能係靠威嚇製造出嚟。佢哥哥亦曾受訪講,當年收到自稱菲律賓警察嘅電話同傳真,要求二十萬港元,仲列出畀法官同警察嘅款項,話畀錢就可以放人。呢個同樣係家屬公開講述嘅經歷。兩個說法涉及唔同金額,唔應該混成同一筆錢,但都指向一個極嚴重嘅問題:執法權有冇變成索錢嘅工具?我懷疑背後有兩種誘因:一種係搵人交數,向上面證明破咗毒品案;另一種係覺得外地人有家人可以畀錢。捉咗人,既有破案成績,又可以索款。呢個係我對指控所揭示風險嘅判斷,唔係已經查明嘅警方動機。但一旦制度容許咁樣運作,冇錢、唔識當地語言、冇可靠律師嘅人,就最容易被吞落去。

 

不過,法院有回應,必須講清楚。最高法院認為監視一直持續至七月十七日,所以六月十九日入境,唔足以推翻警方對佢嘅辨認;亦認為搜出近八公斤毒品,數量龐大,栽贓說法難以相信,最終維持定罪。我唔接受將「數量多」當成足以消除栽贓疑慮嘅理由。數量證明案情嚴重,唔會自動證明毒品屬於邊個。警方嘅時間敘述有出入,究竟影響幾多證供,更應該逐項拆開查。

 

另一個具體疑點,係時間。警方聲稱六月初已經監視佢,但二零一八年,家屬終於取得菲律賓移民局官方紀錄,顯示佢六月十九日先入境。人未到,點樣監視?呢個唔係感情問題,係證供可信性問題。

 

佢被拘押十一年,到二零一一年先有定罪判刑。鄧龍威同張泰安被判長期監禁,同案另一名港人獲判無罪。十一年先等到判決,本身已經係沉重代價。被告仲面對語言、律師費同取證困難。當一個人連理解程序、取得文件都咁艱難,叫佢證明自己被陷害,實際上有幾多能力做到?張泰安二零一六年喺獄中病逝,等唔到自由。鄧龍威就繼續求助、寫書,將牢獄遭遇帶返香港人面前。家人、朋友同關注組多年奔走,但終極上訴仍然失敗。一次又一次有希望,再一次又一次落空,唔係新聞上面幾句「上訴被駁回」可以交代晒。

 

今次轉機,係菲律賓修改良好行為扣減刑期嘅計算安排。家屬早前引述法院文件,指佢七月三十日已經刑滿,但仍要等後續程序。直到九月二十九日,佢先喺入境處人員陪同下返港。特區政府、駐菲大使館等協助佢安全回家,呢份工作應該承認。但必須分清楚:佢係完成刑期返港,唔係定罪已經撤銷。呢個先係最令人難受嘅地方。門開咗,人出嚟咗,清白嘅爭議仍然喺度。廿六年唔會退返畀佢,錯過嘅生活亦冇得補拍。今日重聚值得開心,但唔可以用一個大團圓畫面,替成件案寫上「問題解決」。

 

我希望佢先休息、檢查身體,慢慢決定之後點生活。想繼續追討公道,應該有人支持;想暫時唔講,亦應該尊重。自由包括自己安排下一步,唔需要即刻滿足所有人嘅好奇。我為佢終於返到屋企而高興,但心裏更多係悲憤。司法最可怕嘅失敗,係將一個活生生嘅人困住,再由佢用半生去證明自己唔應該被困住。鄧龍威攞返自由,唔等於我哋可以停止追問。人返嚟咗,廿六年人生,邊個還?

發佈時間: 2026年09月30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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