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被指霸地建停車場:香港私人產權 點解兩封律師信都保唔住?
區議員被指霸地建停車場:香港私人產權 點解兩封律師信都保唔住?

香港成日話自己係法治社會,保障私人產權。但如果你買咗一幅地,有人未經你同意就入場施工,準備開停車場,你連出兩封律師信,工程仍然繼續,而涉事公司背後竟然係一位區議員,咁香港所講嘅產權保障,究竟落實喺邊度?元朗區議員鄧鎔耀近日捲入嘅土地爭議,最值得追問嘅就係呢一點。如果地主指控屬實,問題唔只係一宗生意糾紛,而係私人產權面對地方勢力嗰陣,究竟有幾大實際保障。《香港零一》報道,鄧鎔耀有份持股嘅志科有限公司,被指未得地主同意,喺八鄉下輋約二萬五千平方呎私人土地推進臨時停車場工程。地主話兩度發律師信要求停工,但五月仍然見到工人施工。鄧鎔耀否認霸地,亦否認冇理律師信繼續施工,之後表示暫時唔回應,叫地主向中介查詢。事件未經法庭裁定,但呢個回應顯然未答到最基本嘅問題:公司究竟憑乜權利入場?

 

鄧鎔耀嘅政治背景亦值得交代。佢係新界關注大聯盟主席,有建制鄉事派背景。現屆元朗區議會官方資料顯示,佢係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亦係城鄉規劃及發展委員會委員,政治聯繫一欄就冇列明政黨。換句話講,佢係長期參與地方事務、接觸規劃問題嘅公職人員,公眾有理由要求佢清楚交代土地使用依據。佢亦有實在嘅鄉村宗族背景。早喺二零零五年,報道已經以橫台山下新屋村村代表身份訪問佢,由佢講述當地鄧氏祭祖傳統。呢啲資料說明,佢同當地鄉村網絡嘅關係,唔係做咗區議員之後先至建立。要理解呢種背景,就要講新界土地同宗族組織。一般所講嘅新界五大氏族,係鄧、廖、侯、文、彭。宗族聚居、土地持有同地方組織,有長時間累積嘅歷史。但原居民唔止呢五個姓,亦唔係同一個姓就代表同一支宗族,更加唔可以將所有原居民都講成利益集團。真正值得分析嘅,係當一部分人同時熟悉地主、村代表、建屋程序、中介同承建商,佢哋就可能喺土地交易同發展安排上,掌握一般人冇嘅資訊同協調能力。呢種能力可以用嚟解決問題,亦可能變成控制交易、抽取利益嘅優勢。關鍵係有冇透明程序,有冇有效監督。

 

丁屋生意就係最值得理解嘅例子。丁屋政策由一九七二年開始實施,畀符合資格嘅成年男性原居民,一生申請一次,喺合適地點興建小型屋宇。政策原意係處理居住需要,唔係將申請資格變成可以自由買賣嘅商品。但一個建屋項目涉及土地、資金、申請資格、工程同銷售。當呢幾樣資源掌握喺唔同人手上,中間就出現整合生意嘅空間。邊個搵到地、搵到申請人、墊到資金,又識得協調工程,邊個就可能掌握項目嘅主導權。賣樓所得扣除各項成本之後,亦可能形成可觀利潤;不過實際賺幾多,一定要睇個別項目,唔可以隨口報數。其中一條法律界線,就係「套丁」。用虛假聲明隱瞞預先安排,利用其他人嘅丁屋申請資格,幫發展項目取得批准,已經有實際刑事案件。廉署二零二四年公布,元朗一宗案件涉及發展商負責人、村代表同丁屋申請人,共十一人被起訴,其中兩名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呢個例子說明,丁屋利益鏈有時確實會跨越申請人、中介同發展商,唔係純粹抽象批評。但要講清楚:呢宗套丁案唔係鄧鎔耀嘅案件,亦冇證據可以憑呢件事指佢參與套丁。我哋講嘅係制度背景,唔係將其他人嘅罪行放到佢身上。

 

返到今次停車場爭議,最核心嘅界線其實好簡單:城規會批准用途,唔等於你有權入人哋塊地。規劃審批問嘅係,呢個地方適唔適合做停車場,交通、排水同環境影響可唔可以接受。土地權利問嘅係,你係地主、租客,定係得到有效授權?兩個問題要分開答。就好似你研究將一個舖位改做食肆,部門認為用途可以接受,唔代表你可以入去拆牆裝修。業主有冇租畀你,係另一個必要前提。規劃批文唔係租約,更加唔係交地文件。涉事規劃程序容許唔係地主嘅人提出申請,並且透過指定通知方式,符合受理要求。呢個安排可以方便買賣或者租賃之前,先研究發展可唔可行,但「通知」始終唔係「同意」。張貼通知唔等於地主簽字,政府受理申請,亦唔等於幫申請人核實咗入場權利。

 

停車場、露天倉儲同堆物場,特別值得注意,因為部分營運只需要平整土地、圍封同安排出入口,就可以開始使用。如果有人未取得權利就先佔先用,使用者可能先取得收益,地主就要反過來畀律師費、搜證同追討。真正危險嘅,係侵權成本由地主先承擔,佔用利益就由另一方先享受。當然,農地改做停車場或者倉儲,唔係全部都違法,要分別核對規劃許可、地契、土地授權同其他適用要求。但用途就算獲批,都唔能夠補返欠缺嘅私人授權。新界另一類情況係祖堂地,即係宗族、家族或者祖堂共同持有嘅土地。部分個案涉及司理出缺、成員分散或者內部爭議,令決策同管理變得困難。政府過往亦承認,司理出缺等問題需要處理。但呢種困難唔等於業權消失,更加唔等於幅地變成任何人都可以攞嚟用嘅資源。今次地主一方講嘅係公司買入土地,唔應該同祖堂地問題混為一談。當地主已經出面反對,甚至由律師正式交涉,公司應該交代:授權由邊個提供?授權人有冇權代表地主?範圍包唔包括施工同經營停車場?有冇文件可以核對?律師信唔係法庭禁制令,收到信唔代表已經敗訴。但對一個公職人員嚟講,正式知道土地權利有爭議之後,有冇核實、有冇採取措施避免損害擴大,就係誠信同判斷力嘅考驗。而家未有證據證明鄧鎔耀利用議員職權影響審批,所以唔可以直接裁定佢以權謀私。但公眾完全有理由要求公司交代土地權利、工程決策同經營收入,亦要求相關機構檢視有冇利益申報或者操守問題。

 

香港保障私人產權,唔應該只保障有時間、有錢打官司嘅人。制度如果令先佔先用嘅一方容易取得利益,地主反而要付出高昂成本先攞返控制權,就會形成好壞嘅誘因。原居民嘅合法權益應該受到尊重,其他地主嘅合法權益同樣應該受到尊重。鄉村傳統、地方關係同公職身份,都唔會帶嚟使用人哋土地嘅特權。呢宗事件最需要嘅,係一個有文件支持、可以核對嘅答案:你憑乜權利用人哋塊地? 如果答唔到,城規會批文寫得再完整,都答唔到私人產權受到侵害嘅質疑。

發佈時間: 2026年09月08日 18:02
關於我們 | 加入我們 | 隱私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錯誤回報/意見提供
電郵: hongkongmatters.info@g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香港元宇宙.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