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下午,湖南衡陽祁東縣一個商業小區嘅地下停車場,一名姓朱嘅男子駕車準備泊入一個車位,但車位前面裝咗地鎖。監控畫面顯示,朱某某落車之後,先用腳踢個地鎖,再用手大力拉扯,令地鎖受損。之後佢仲攞出一支鐵棍,但畀現場人士制止,冇再繼續落去。
條片放上網之後,事件迅速發酵。相關話題包括「公職人員停車受阻暴力損壞地鎖」,一度衝上微博熱搜非常前列。按照第三方微博歷史熱搜存檔,呢個話題當日最佳排名曾經去到第一,累計上榜接近十個鐘,熱度峰值超過110萬。雖然呢啲唔係微博官方提供嘅歷史數據,但可以肯定,件事喺大陸引起咗非常高嘅關注。
點解我要講呢件事?因為呢單新聞其實細到冇可能再細。一個地下停車場,一個泊車位,一把地鎖,一個人發脾氣破壞財物。冇人死亡,冇人重傷,財物損失估計亦唔會係一個非常巨大嘅數字。正常情況下,最多只係一宗地方治安新聞,甚至只係小區業主群組入面嘅爭執,根本冇理由成為全國新聞。但偏偏就係呢一把地鎖,擊中咗中國社會幾個非常敏感嘅問題。
事情鬧大之後,衡陽市發改委同祁東縣成立聯合調查組。官方確認,朱某某係衡陽市發改委二級機構、市社會信用信息中心嘅工作人員;同一時間,佢亦係涉事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即係話,佢有兩重身分:一方面係公職人員,另一方面係業委會副主任。
官方通報解釋,涉事車位嘅產權,業委會同原來嘅開發商一直存在爭議。業委會曾經定下一項規定:喺車位產權確定之前,任何人都唔可以自行安裝地鎖。按照官方版本,朱某某踢爛個地鎖,係為咗執行業委會呢項規定。原開發商一方就話,個車位產權清楚,而且已經租畀其他人使用。雙方報警之後,警方安排調解,朱某某同地鎖安裝者最後達成和解;官方就表示,會對朱某某嘅不當行為同相關問題作出嚴肅處理。
但問題就係:業委會有規定,係咪就等於業委會副主任有權踢爛別人嘅財物?業委會可以通知對方,可以要求拆鎖,可以保存證據,可以報警,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處理產權爭議。但業委會唔係公安,業委會副主任亦唔係法院。即使個地鎖真係違反小區規定,都唔代表朱某某可以自行判斷、自行定罪,再自行執行。
否則任何一個人只要話自己代表業委會,就可以踢門、剪鎖、搬走別人嘅物件。咁就唔叫小區管理,而係私人執法。法律上,佢嘅行為有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香港人通常會將呢類行為叫做刑事毀壞。但按照中國大陸法律,故意破壞別人財物,唔係自動等於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相關立案追訴標準一般包括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毀壞財物三次以上、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目前未見警方公布地鎖嘅損失估價,亦未見刑事立案結果。所以最準確嘅講法係,朱某某涉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最後係民事賠償、治安處罰,定係刑事責任,要由警方按照損失同情節決定。
但網民真正憤怒嘅,可能根本唔係個地鎖值五百蚊、五千蚊,定係夠唔夠刑事立案。佢哋最敏感嘅問題係:朱某某係咪因為自己有公職身分,所以先夠膽咁做?呢一點,目前未有直接證據。暫時冇資料顯示佢當場出示工作證,話自己係發改委人員;亦冇證據證明佢曾經打電話向警方施壓、調動政府部門,或者要求別人因為佢嘅公職身分而服從。
所以唔可以直接話,佢已經濫用公權力。但中國網民產生呢個懷疑,一啲都唔奇怪。因為一個普通市民破壞別人財物,正常會擔心要賠錢、畀人拘留,甚至留下刑事紀錄。但片段入面朱某某畀人嘅感覺,係完全冇顧忌:見到個地鎖阻住自己,就立即用腳處理,之後仲攞埋鐵棍出嚟。
朱某某接受媒體查詢時,仲講過一句:「沒想到事情鬧這麼大,我現在在想辦法找肖先生談。」呢句說話有具名媒體採訪紀錄。當然,我哋唔知道佢內心真正點諗,但好多網民聽到之後,會有一個非常直接嘅解讀:佢意外嘅唔係自己做錯咗,而係件事竟然畀咁多人睇到。更加諷刺嘅係,佢任職嘅機構叫做「社會信用信息中心」。一個從事社會信用相關工作嘅公職人員,因為泊車問題,用腳踢爛地鎖,再攞出鐵棍。呢個身分同畫面之間嘅反差,令件事更加具有象徵性。
但呢單新聞爆紅,唔可以只解釋成網民仇官。更深層嘅原因,係中國城市居民長期面對小區入面嘅微型權力。物業公司、開發商、業委會、保安、街道辦同各種基層管理人員,掌握住停車位、出入門禁、公共地方、維修基金、物業收費同小區規則。普通業主就非常分散。要查一份合同、追問一筆公共收入、反對一項收費,往往要用大量時間,甚至要報警、上訪或者告上法院。但管理者要限制一個業主,有時只需要鎖住一道門、停一張門卡、貼一張通告,或者講一句:「呢個係規定。」
問題係,當普通人追問條規定由邊個制定、有冇經過業主表決、有冇法律授權,對方未必答得出。所以朱某某一腳踢落個地鎖,網民睇到嘅唔只係一個人脾氣暴躁,而係一種非常熟悉嘅權力心態:我認為自己有道理,所以我唔需要等法律程序;我有職位、有身分、有人脈,所以我可以先做咗再算。呢種權力未必需要正式亮出工作證,亦未必需要打電話叫公安過嚟。只要周圍嘅人相信佢有背景、相信投訴佢冇用、相信最後有人幫佢收拾,特權嘅效果就已經出現。呢個可以叫做「特權預期」。今次未有證據證明朱某某真正動用過政府權力,但佢嘅公職身分,加上佢破壞地鎖時嗰種毫無顧忌嘅態度,立即觸發咗中國社會對官員橫行霸道、以權壓人同選擇性執法嘅集體反感。
網民真正想問嘅,其實係三個問題。如果踢爛地鎖嘅係一個冇背景嘅普通市民,警方會唔會同樣只係安排調解?如果冇監控片流出,冇衝上全國熱搜,佢所屬嘅政府部門又會唔會展開調查?雙方達成和解之後,公職人員嘅紀律責任,係咪亦可以一筆勾銷?呢三個問題,官方通報目前仲未完全回答。和解只係解決地鎖點樣賠,解決唔到公眾對權力公平嘅疑問。官方真正需要交代嘅,係警方點樣定性朱某某損壞財物嘅行為;佢有冇使用過公職身分;業委會有冇正式授權佢自行拆鎖;以及所屬單位最後會作出咩具體處分。
一把地鎖,本來冇資格成為全國新聞。令佢成為全國新聞嘅,係地鎖背後一個更大嘅問題:究竟係一個普通人一時衝動,定係一個有身分、有職位嘅人,早已習慣相信規則只係用嚟約束別人?今次事件仍然未證明朱某某濫用公權力,但公眾如此容易相信,佢嘅霸道行為同公職身分有關,本身已經反映出一個更嚴重嘅問題。當社會普遍相信有權力嘅人會受到較寬鬆嘅處理,咁受損嘅就唔只係一把地鎖,而係普通人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