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18億美元爭產戰 宗馥莉上訴失敗遭中港兩地法院夾擊
娃哈哈18億美元爭產戰 宗馥莉上訴失敗遭中港兩地法院夾擊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七月二十一日駁回宗馥莉同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再次提出嘅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被告方向三名原告支付二十五萬港元訟費。不過,呢宗裁決最容易被外界誤讀嘅地方,就係將宗馥莉申請失敗,直接理解成十八億美元爭產官司已經有最終勝負。

 

今次上訴庭處理嘅,係宗馥莉同建浩創投可唔可以就香港高等法院喺二〇二五年頒下嘅資產保全令同披露令提出上訴,而唔係直接裁定涉案信託係咪成立、十八億美元最終屬於邊個,亦唔係代替杭州法院審理整宗實體爭議。簡單講,今次係上訴嗰道門冇打開,唔係法庭已經行入房入面,將所有資產逐件分配好。

 

案件三名原告係宗繼昌、宗婕莉同宗繼盛;被告則係宗馥莉同建浩創投有限公司。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喺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向被告頒下資產保全令同披露令,以協助三名原告喺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嘅訴訟。宗馥莉一方其後申請上訴許可,原訟法庭喺二〇二五年九月拒絕。被告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庭最終喺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駁回。

 

判詞指出,被告提出嘅上訴理據冇合理勝訴機會。法庭亦表示,即使案件毋須先取得上訴許可,亦唔會批准被告延長提出上訴嘅期限。因此,程序上嘅結果非常清楚:宗馥莉同建浩創投今次闖上訴關失敗,原有資產保全同披露安排繼續有效,並要支付二十五萬港元訟費。但程序結果清楚,唔代表實體權利亦已經判清。案件核心資產,係建浩創投名下香港滙豐銀行戶口內嘅投資組合。原審判詞披露,截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戶口淨資產大約十八億美元,當中包括債券、固定收益產品同現金等資產。

 

呢個數字有三個必須分清嘅界線。第一,十八億美元係建浩創投公司戶口喺指定日期嘅淨資產,唔應該直接寫成宗馥莉個人銀行存款。第二,呢個係截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嘅戶口狀況,唔代表資產價值之後完全冇變。第三,涉案金額係十八億美元,唔代表法庭已經裁定呢十八億美元全部屬於三名原告,或者已經構成有效信託財產。

 

香港法庭頒下命令嘅主要作用,係喺杭州實體訴訟未有結果之前,保住香港戶口內相關資產,避免日後即使杭州法院作出判決,相關資產已經被處置,令判決難以實際執行。法庭現階段處理嘅,係有冇需要先將資產守住,而唔係裁定資產最後歸邊個。現行安排限制宗馥莉同建浩創投處置涉案戶口資產,直至杭州相關訴訟有結果,或者香港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呢項限制有兩個主要法律出口:一個係杭州法院作出實體裁決;另一個係香港法庭日後基於情況變化,更改或者解除現有命令。所以,資產今日受到限制係真,宗馥莉一方資產運用空間受到實際影響亦係真;但呢種限制本身唔會自動創造最終擁有權。

 

今次判詞其中一個最重要嘅法律爭議,係涉案資產保全令應唔應該被視為傳統資產凍結令,即所謂 Mareva injunction。宗馥莉一方主張,相關命令實質上係資產凍結令,因此原告應該證明自己有良好可爭辯案件,同時證明資產存在真正被轉移或者耗散嘅風險。但上訴庭拒絕接受呢種定性。法庭指出,《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容許香港法庭為境外訴訟提供多種臨時濟助,唔只限於傳統資產凍結令。

 

今次三名原告喺杭州訴訟尋求嘅,包括要求宗馥莉履行安排、運用涉案資產設立信託等濟助。香港法庭頒令嘅目的,係保全可能受到杭州法院日後履行命令或者資產轉移命令影響嘅特定資產。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告現階段需要證明嘅係案件存在須予審理嘅重大爭議,而唔係必須符合傳統資產凍結令所要求嘅較高門檻。

 

除咗資產保全令,原審法庭亦頒下披露令,要求被告交代戶口資產、結餘同相關流向。披露令嘅目的,係協助執行資產保全安排。如果法庭限制當事人處置某批資產,但完全唔知道相關資產有幾多、放喺邊度、曾經有冇轉移,保全命令就可能只係一張冇牙嘅紙。不過,披露資產唔等於分配資產。披露令處理嘅係有乜嘢資產需要受到監察同保存;實體裁決處理嘅先係相關資產最後屬於邊個。一張資產清單再詳細,都唔會自動變成分產判決。

 

三名原告主張,宗慶後生前曾經安排將涉案資產用作設立三個境外信託,分別惠及三名原告同佢哋嘅後代。原告依賴嘅文件,包括二〇二四年一月嘅手寫指示、二月二日嘅委託書,以及三月十四日由相關人士簽署嘅協議。按照原告說法,宗馥莉有責任利用建浩創投戶口資產設立相關信託;宗馥莉一方則對有關法律責任、文件效力同是否違反義務提出爭議。呢啲問題,正正係杭州實體訴訟要處理嘅核心。

 

今次上訴庭冇最終裁定手寫指示一定真確有效,亦冇裁定信託已經正式成立,更加冇將十八億美元判畀三名原告。法庭只係認為,有關主張並非明顯冇理據,存在需要由有管轄權嘅法庭正式審理嘅重大爭議,因此有理由喺訴訟期間先保全資產。有人提出一份文件,唔等於文件效力已獲確認;有人主張存在信託,唔等於信託已經成立;資產受到保全,亦唔等於資產已經有咗新主人。

 

七月二十一日嘅裁決可以準確總結為:宗馥莉同建浩創投程序上輸咗。佢哋未能取得上訴許可,原有資產保全令同披露令繼續生效,亦要支付二十五萬港元訟費。三名原告亦確實守住咗一個重要程序成果:杭州官司未判之前,涉案香港資產唔可以任由被告處置,令日後可能取得嘅判決保留實際執行價值。

 

但三名原告未贏得十八億美元。宗馥莉亦未喺信託同資產歸屬問題上被終局裁定敗訴。真正決定整宗爭議勝負嘅,仍然係相關文件法律上有冇效力、信託安排係咪成立,以及涉案資產最終應該由邊一方享有。上訴嗰道門已經關上,但房入面十八億美元最後點樣處理,法庭仲未分好。

發佈時間: 2026年07月22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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