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秋琪案:家門貼字點樣變成煽動?言論自由界線喺邊?
楊秋琪案:家門貼字點樣變成煽動?言論自由界線喺邊?

十月十四日,六十一歲嘅楊秋琪,涉嫌喺天水圍住所門窗展示港英旗同政治字句,被裁定表證成立。按照前述報道,內容包括「光復香港」等字句。首先講清楚,表證成立只係案件需要繼續答辯,唔係最終定罪。但案件帶出一個根本問題:政治表達同刑事煽動之間,究竟條界線喺邊?

 

我認為,保障社會秩序同保障言論自由,都係法律必須承擔嘅責任。有人鼓動暴力、教唆犯罪,社會當然需要防範。但政府唔可以因為某種說話難聽、某種政治主張令人不滿,就將佢同危害社會秩序混為一談。否則所謂平衡,就只剩低權力,冇咗自由。

 

條界線應該點畫?首先要分清楚,表達政治願望,同鼓動違法行動,係兩件事。我話一個政府應該下台,希望改變制度,甚至用非常激烈嘅字眼批評當權者,首先都係政治表達。你可以反駁我,但唔應該單憑我反對政府,就推論我正在鼓動犯罪。

 

相反,如果有人鼓動群眾立即用暴力衝擊政府部門,問題就涉及具體違法行動。判斷時,要睇講者意圖、完整語境、對象,以及行動發生嘅現實可能性。唔一定要等到有人成功犯案,亦唔一定要有寫好嘅行動綱領;但言論同所指危害之間,應該有可以用證據解釋嘅連繫。

 

美國嘅憲法標準,正正強調呢個分別:抽象鼓吹違法,同旨在煽起迫切違法行動、而且有可能引致該行動,唔可以一概而論。呢個係美國標準,唔係香港現行法律,但佢提供咗一個重要參照:政府限制政治言論,必須跨過相當高嘅門檻。

 

香港現行煽動罪,並唔要求所有案件都證明有煽惑暴力或者擾亂公共秩序嘅意圖,終審法院已確認呢個法律立場。但法律係咁寫、法院係咁解釋,唔代表市民唔可以批評呢個範圍過闊。我質疑嘅,正正係政治異議同刑事責任之間,係咪保留咗足夠距離。

 

返到今次案件,一面旗、一句口號,究竟證明咗乜?完整內容同展示環境,必須睇證據。但如果只因為一句說話以前喺示威出現過,就將當時所有政治聯想套落今日展示者身上,呢個推論就值得嚴格追問。歷史背景可以幫助理解,唔可以自動代替犯罪意圖嘅證明。

 

尤其唔可以咁樣跳:有人見到口號,可能反感政府;反感可能變成憎恨,所以展示者就具有煽動意圖。旁觀者可能有乜反應,同展示者想達到乜目的,係兩回事。中間每一步都需要證據,唔能夠靠想像補齊。

 

言論自由點解咁重要?因為佢係民主運作嘅基本條件。選舉唔係淨係投票嗰一日,而係之前有冇人可以批評施政、提出另一套政策、說服選民更換執政者。如果反對政府就可能被捕,候選人點樣競爭?選民又點樣比較?冇自由討論,選票就難以發揮監督權力嘅作用。

 

民主政治亦必須容許政府失去支持。市民聽完批評之後,更加不滿執政者,本身可以係公共辯論嘅結果。如果將令人不滿政府當成危害,就容易將保障社會秩序,變成保障當權者免受政治挑戰。兩者有根本分別。

 

言論自由同科技創新亦有深刻關係。創新需要質疑既有答案,提出少數人先相信嘅假說,公開指出權威犯錯。如果一個社會長期訓練人估上意、避開異議,呢種習慣就可能進入研究機構、企業同學校,令壞消息上唔到去,新想法出唔到嚟。

 

當然,有創新產業唔等於各方面都有言論自由,亦唔係所有異議都有價值。重點係制度有冇容許人提出問題,再靠證據、實驗同辯論篩選答案。多元社會嘅價值,就係唔預先假定權威掌握所有真理,保留發現錯誤同修正方向嘅能力。

 

法律界線含糊,最直接嘅後果就係自我審查。市民唔知道一句說話會被延伸解讀到幾遠,最穩陣就係唔講。最後收埋嘅,唔止係政治口號,仲可能包括揭弊、批評政策同指出制度缺陷。社會表面安靜咗,問題卻未必減少,只係更難被發現。

 

所以我要求嘅界線非常清楚:限制言論,要指出具體受保障嘅利益、證明相關意圖,交代言論同危害之間嘅連繫,並解釋刑事處罰點解必要。唔可以用政治立場代替證據,用歷史聯想代替分析,更加唔可以將對政府嘅反感,自動當成社會危險。

 

今次案件未有最終裁決,個別刑責要由法庭按證據判斷。但原則必須講清楚:法律需要保護市民免受暴力同犯罪侵害,同時亦要保護市民批評權力嘅自由。因為一個社會如果連公開講出「你錯咗」都令人恐懼,民主監督、制度糾錯同創新能力,都會付出代價。

發佈時間: 2026年10月15日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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