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次捉狗行動失敗 漁護署責無旁貸!
七次捉狗行動失敗 漁護署責無旁貸!

元朗一名二十七歲女子深夜踩單車返屋企,途中被三隻狗追趕,其後被發現倒臥路邊,送院不治。法醫初步發現死者頭、面、頸同四肢都有撕裂傷,身上有相信由動物造成嘅咬痕同抓痕,頭頸傷勢懷疑致命。確實死因仍然要等驗屍,而漁護署其後捉到嘅三隻唐狗,係咪涉案狗隻亦有待調查。

 

調查當然要講證據,唔可以未審先判。但政府處理流浪狗問題明顯失責,就毋須等到驗屍完成先可以追究。

 

最令人憤怒嘅係,漁護署承認今年六月至八月,附近已經有四宗狗隻滋擾投訴,署方亦先後進行七次捕捉行動,但每次都話「未有發現」。一個月前,打鼓嶺坪洋村先發生另一宗懷疑狗隻襲擊致命事件。短短一個月內已經係第二宗同類死亡悲劇,政府仲想用「做過七次」證明自己盡咗責,呢個講法完全不能接受。

 

七次行動唔係成績,而係七次失敗。流浪狗唔係會人間蒸發。狗要飲水、搵食、休息同避雨,活動範圍自然會接近村屋、工地、垃圾站、餵飼點或者其他有人聚居嘅地方。只要連續觀察,就可以掌握狗群幾時出現、沿邊條路活動、去邊度覓食。

 

而家亦唔係幾十年前。香港有大量公私營閉路電視,政府有夜視鏡頭、紅外線感應器、流動攝錄設備以至無人機,亦可以向村民、屋苑、工地同附近商戶收集資料。如果部門真係想捉,安排幾日持續監察,分析狗群活動規律,再針對出現時間布置捕捉,點可能連續七次都完全搵唔到?

 

所以問題根本唔係技術上捉唔到,而係漁護署究竟有冇認真捉。係咪每次只係派人到場行一轉、望一望,見唔到狗就收隊,再喺報告寫上「未有發現」,當完成咗工作?如果七次都只係用同一個時段、同一套方法出去碰運氣,冇監察、冇追蹤、冇分析,失敗後亦冇升級部署,呢個就唔係有效執法,而係敷衍失責。

 

更加諷刺係,出事前七次都話捉唔到;到有人死亡之後,警方同漁護署大規模搜索,出動盾牌、麻醉槍等裝備,幾個鐘內就捉到三隻狗。呢個強烈反差證明政府並非冇能力,而係之前根本冇將居民面對嘅危險提升到應有級別。如果早幾個月已經採取同等程度嘅監察同部署,今次悲劇係咪可能避免?政府必須回答。

 

當然,未公開七次行動嘅完整紀錄之前,我哋唔能夠斷言每一名前線人員都敷衍。但既然政府用七次行動為自己辯護,就必須公開每次行動嘅日期、時間、持續幾耐、巡查範圍、動用幾多人、有冇夜間監察,以及行動失敗後由邊個覆核。否則,公眾完全有理由懷疑,所謂七次捕捉,只係七次到場,並唔係七次有系統嘅追蹤行動。

 

呢件事同時暴露兩個長期問題。第一,香港部分鄉郊地區仍然容許無人看管狗隻聚集、繁殖,甚至形成狗群。政府應該建立流浪狗熱點地圖,持續捕捉、掃描晶片、檢疫及絕育,再按狗隻行為安排領養、安置或者其他專業處理,而唔係有人投訴先出去碰運氣。

 

第二,狗主責任太容易消失。香港法例要求超過五個月大嘅狗領牌、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植入晶片。問題係,部分人喺鄉郊或者工地放養狗隻,狗可以自由走出公眾地方;一旦冇晶片,出事後就難以追查畜養人。冇晶片、冇狗牌同長期放養必須加重罰則;如果狗主曾經接獲警告,仍然放任狗隻四處走,最後導致嚴重傷亡,更應該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二十公斤或以上大型狗,在公眾地方原則上要用不超過兩米嘅狗帶牽引;至於已知危險狗隻,管制更加嚴格。政府要檢討有追人、追車、攻擊或者多次逃走紀錄嘅中大型犬,係咪應該強制佩戴口罩。至於受禁止或者特別管制嘅狗種,政府亦要公開巡查、檢控同定罪數字,唔可以法例寫得好嚴,實際上長期冇人執行。

 

漁護署嘅資源同問責機制亦有問題。政府預算只將動物管理同植物、漁業、檢疫及其他技術服務放喺同一個項目,公眾根本睇唔到每區真正有幾多捕犬人員、夜更有幾多隊、接報後幾耐到場。香港至今亦冇一支獨立、常設嘅動物警察隊伍,警方同漁護署之間容易出現責任斷層。政府應該設立跨部門動物案件專隊,既處理虐待動物,亦處理危險狗隻、非法放養同狗主刑責。

 

政府失責,受害嘅唔只係人。每次發生嚴重狗襲事件,社會對流浪狗嘅恐懼同敵意就會上升,部分人可能落毒、毆打或者驅趕狗隻,連冇攻擊性嘅動物都受到牽連。政府唔管理、唔絕育、唔追查狗主,最後既令人受傷死亡,亦令狗隻被仇視同虐待,形成惡性循環。

 

真正愛護動物,唔係任由狗群四處活動;真正保障市民,亦唔係出事後捉幾隻狗交差。今次必須嚴厲追究:七次行動點解全部失敗?邊個決定唔升級處理?如果政府早啲認真部署,呢條人命係咪原本可以保住?捉到三隻狗只係開始。查清七次失敗、追究狗主責任、改革整套流浪狗管理制度,保到下一個夜歸市民安全返屋企,先算真正交代。

發佈時間: 2026年09月21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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