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海關8月19日拘捕一間美容公司嘅財務經理同行政經理,涉嫌喺銷售護膚品同美容儀器時使用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海關講明案件仍然調查緊,唔排除再有人被捕;所以拘捕唔等於定罪,亦唔等於所有網上流傳嘅細節都已經被官方證實。\
但今次最值得講嘅,唔係單一一間美容店,而係一個更深層嘅制度問題:法例其實早就存在,點解高壓推銷仍然可以長期存在?點解美容、健身、香薰、身心靈課程、度假會籍、預繳式服務,成日都會跌入同一種灰色銷售模式?
答案係,呢類案最難嘅地方,就係佢永遠喺「說服」同「威嚇」之間徘徊。做生意一定有推銷。銷售員讚你、氹你、話今日有優惠、話呢個療程好適合你、話錯過就冇,呢啲本身未必犯法。問題係,當一個客人話唔買,下一個銷售員即刻接力;再話唔買,又換第三個人;優惠一層層加,付款問題愈問愈密,最後客人唔係因為真係想買,而係因為頂唔順、唔好意思、想快啲走,先至簽單。呢個時候,究竟係成功推銷,定係具威嚇性營業行為?法律上要分清楚,唔容易。
《東張西望》放蛇拍到嘅情況,就係一個好好嘅例子。節目報道指,職員會派樣本吸引途人入店,對年長女士特別落力,仲設定鬧鐘每隔十多分鐘換人,用「車輪戰」方式推銷呢啲畫面令人睇到個銷售流程係點樣運作:唔係一句恐嚇,而係一套消耗拒絕能力嘅程序。
但放蛇節目同刑事檢控係兩回事。電視台有鏡頭,有旁觀者,有完整片段;真正受害人喺店內買嘢,通常冇第三者在場,冇錄音,冇完整錄影。到報案嗰陣,就主要靠受害者自己供詞。問題係,人嘅供詞只要一出現猶豫,辯方就可以問:你當時有冇自己簽名?你有冇自己付款?職員有冇明確阻止你離開?你有冇講過「好」?你有冇影過片話自己自願?一問到呢度,案件就開始難。
好多呢類商戶最熟悉嘅,正正係呢條灰色界線。佢哋未必會講「你唔買就唔畀你走」;佢哋會講「你而家係咪自願?」「你明唔明呢個價錢?」「你係咪自己決定?」表面上係確認客人意願,實際上係為將來留一條防線。到出事時,商戶就可以話:客人自己簽、自己畀錢、自己確認,點可以話係被迫?
所以《商品說明條例》雖然有用,但唔係萬能。條例早喺2013年已經全面執行,將不良營商手法納入規管,包括具威嚇性營業行為、誤導性遺漏、先誘後轉銷售等。過去亦唔係冇拘捕、冇判刑。美容、健身、參茸海味、旅遊購物都試過有個案。但相對市場上長期存在嘅投訴規模,真正刑事定罪始終只係少數。
原因好現實:政府要告入呢類案,搜證成本高,成功率未必高,判刑回報亦未必重。香港檢控原則要求有可接納、可靠證據,並有合理機會定罪,先應提出檢控。但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嘅證據,往往唔係一把刀、一句恐嚇、一張假單咁清楚,而係一段長時間心理壓力、一連串說服、一個封閉環境、一種人情勒索。呢啲嘢好真實,但好難證明。
尤其美容同健身呢類服務,最容易出現問題,因為佢哋有幾個共同特徵:第一,高毛利;第二,效果難即時驗證;第三,價格唔透明;第四,預繳金額大;第五,銷售員有高佣金;第六,客人同職員容易建立長期情感關係。當一個中年女士長期去同一間美容院,職員日日讚佢、關心佢、陪佢傾偈,慢慢建立出一種半朋友、半服務嘅關係。到最後,銷售唔再只係產品推介,而係情感勒索:「你唔幫我買,我今個月冇數交。」「我會俾公司鬧。」「你幫我一次啦。」呢種壓力,未必係刑事法庭上最容易證明嘅威嚇,但對當事人嚟講,壓力可以非常真實。
以前銀行賣理財產品畀老人家,亦有類似問題。銀行職員同長者建立信任,推介高風險產品,長者以為係普通儲蓄或者穩陣投資。後來監管收緊,文件、風險披露、錄音、合適性評估做得比以前清楚,情況先改善。即係話,問題唔係人突然變善良,而係制度令佢冇咁容易喺灰色地帶賺錢。
美容同健身而家就係未完成呢一步。政府2026年提出為美容同健身預繳合約設七日法定冷靜期、14日退款期、合約期上限兩年,其實就係承認靠事後刑事檢控唔夠。冷靜期嘅真正作用,唔係獎勵消費者亂買亂退,而係降低執法成本,改變商戶誘因。只要客人七日內可以取消,商戶就唔能夠再單靠即場圍攻、疲勞轟炸、情緒勒索去完成交易。因為客人一返屋企,問家人、查價錢、睇清楚合約,張單就可能取消。
所以真正要處理嘅,唔只係某幾個銷售員有冇犯法,而係整個預繳高佣模式本身。只要公司收入靠即場大額成交,員工收入靠佣金,管理層只睇營業額唔睇拒絕次數,咁「車輪戰」就唔係個別員工太進取,而係制度自然產物。
刑事法例係最後防線,只能處理最粗暴、最容易證明嘅越界行為。但市場真正大量存在嘅,正正係介乎正常說服同違法威嚇之間嘅灰色操控。靠海關逐單查、逐個告,成本太高,成功率太不穩定。冷靜期同即時退出權,先係將消費者保障由事後追究,改成事前改規則。
公平交易嘅底線應該好簡單:客人講一次唔要,就可以離開;客人返屋企冷靜七日,仍然覺得值得,先算真正自願。美容產品可以貴,健身會籍可以貴,但一個人嘅拒絕權,唔應該被包裝成一場耐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