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日縮成24日!支聯會案真正只打一樣嘢 一句口號算唔算顛覆?
75日縮成24日!支聯會案真正只打一樣嘢 一句口號算唔算顛覆?

香港高等法院近日完成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嘅結案陳詞。法庭表示,希望喺七月中下旬作出裁決。呢單案最令人注意嘅,除咗被告身份同控罪之外,仲有一個非常突出的數字。案件原本排期審訊七十五日,最後只用咗二十四日就完成。

 

點解可以縮得咁多?我認為原因其實唔複雜。唔係因為案件唔重要,亦唔一定係有人刻意趕住審,而係因為呢單案真正有爭議嘅事實,其實非常少。支聯會過去做過乜、講過乜、章程寫過乜,全部都有公開紀錄。支聯會長期舉辦六四燭光晚會,亦將「結束一黨專政」列為綱領之一,呢啲基本事實冇乜需要爭辯。

 

更加重要嘅係,《香港國安法》二〇二〇年生效之後,支聯會並冇再策劃任何武裝行動,冇成立地下組織,冇提出用暴力推翻政府,亦冇喺公開綱領入面寫明要用非法方法改變國家制度。所以,成單案最後真正剩低嘅,唔係一個龐大陰謀,亦唔係一連串秘密行動。真正需要法庭判斷嘅,其實只係一句說話:「結束一黨專政」。

 

呢句說話,係咪單憑佢嘅內容,就足以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如果案件核心只剩低一個法律問題,原本七十五日嘅審期最後縮到二十四日,就唔難理解。因為法庭毋須逐件事調查,毋須處理大量互相矛盾嘅證供,而係集中處理一句政治綱領嘅意思同法律性質。但正正因為爭議集中,呢單案先更加重要。因為法庭要處理嘅,已經唔止係支聯會,而係一條非常根本嘅界線:一個政治意見,究竟去到邊一步,會由言論變成顛覆?

 

控方其中一個核心邏輯,係將「結束一黨專政」理解成「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再由此推論,支聯會要求改變中國現行嘅根本制度。但呢個推論首先面對一個概念問題。中國憲法寫嘅係「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官方對自身政黨制度嘅正式描述,亦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官方從來唔會正式承認中國實行「一黨專政」。

 

相反,中國官方長期強調,中國並唔係西方式兩黨制或多黨競爭制,但亦唔係一般意義上嘅一黨制,而係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共產黨執政、其他民主黨派參政。咁問題就嚟喇。既然「中共領導」同「一黨專政」喺官方政治語言同憲制表述上並唔係同一個概念,點解法庭可以將「反對一黨專政」,直接等同「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

 

領導唔必然等於專政。執政亦唔必然等於專政。「一黨專政」本身係一個帶有批判性嘅政治概念,重點係權力有冇被單一政黨壟斷,有冇實質監督,有冇制衡,有冇其他政治力量真正參與。所以,一個人話要「結束一黨專政」,完全可以理解成要求增加監督、限制權力集中、擴大政治參與,甚至要求落實官方自己所講嘅「多黨合作」。

 

佢未必等於要求消滅中國共產黨,更加未必等於推翻國家政權。歷史上更加有一個巨大諷刺。中國共產黨喺建國之前,自己就長期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政」,亦曾經提出建立民主聯合政府。如果反對一黨專政本身就等於顛覆國家政權,咁中共當年反對國民黨一黨專政,又應該點樣理解?顯然,反對一黨專政本身,只係一個政治制度主張。佢係咪犯罪,必須睇佢主張用乜嘢方法達成,而唔可以單靠一句口號就作出判斷。

 

就算退一步,假設「結束一黨專政」真係包括改變中國共產黨嘅領導地位,咁仍然有第二個問題。提出改變憲制安排,本身點解會犯法?中國憲法本身設有修改程序。憲法唔係永遠不可改變,國家制度亦唔係永遠不可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法修改憲法。中國憲法歷史上亦曾經多次修改,包括國家制度、經濟制度、國家主席任期,以至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嘅表述,都曾經修改。

 

既然憲法本身容許修改,人民提出希望修改某一條憲法安排,本身點解會變成犯罪?一個人可以提出:我希望由全國人大修改憲法。我希望透過現有政治程序改革國家領導制度。我希望改變權力過分集中嘅情況。我希望擴大人民參與政治嘅權利。呢啲全部都可以係體制內嘅政治意見。

 

真正要分辨嘅,係佢用乜嘢方法實現。如果佢主張發動武裝革命、軍事政變、暴力奪權,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咁當然係另一回事。但如果佢主張經過全國人大、經過修憲程序、經過現有法律機制去改革,呢個仍然係體制內改革。支聯會嘅綱領有冇講過,佢哋一定唔經人大、唔經法律、唔經現有制度,而係要用武力去推翻政府?冇。有冇提出政變?冇。有冇提出成立武裝力量?冇。有冇提出任何具體非法手段?

 

至少從公開綱領同案件焦點睇,爭議並唔喺呢度。所以法庭真正要回答嘅問題係:**如果一個政治目標可以透過合法修憲程序達到,而被告又冇主張使用非法方法,點解單憑呢個政治目標,就足以構成顛覆?**呢個先係成單案最根本嘅法理問題。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任期間,亦曾經多次公開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佢更加警告,如果冇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就唔可能進行到底,已經取得嘅成果亦可能得而復失。

 

溫家寶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當然唔係顛覆國家政權。點解?因為佢提出嘅係體制內改革,而唔係使用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呢個正正證明,提出改變政治制度,同顛覆國家政權,本來就係兩回事。仲有一個更加直接嘅歷史反證。一九七五年同一九七八年憲法,正文曾經直接寫入中國共產黨嘅領導地位。到一九八二年制定新憲法,相關直接寫入正文嘅表述被移出,主要保留喺序言之中。

 

到二〇一八年修憲,先再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入憲法第一條正文。即係話,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喺憲法入面應該點樣表述,本身就曾經依法修改過。一九八二年可以透過人大,將相關表述移出正文。二〇一八年亦可以透過人大,再寫返入第一條。既然呢項安排可以依法刪、依法加,點解人民提出應唔應該再次依法修改,就會自動變成顛覆?

 

如果當年修改憲法嘅人唔係顛覆,今日提出修改憲法嘅政治意見,亦唔應該單憑意見本身就被定罪。否則,真正被禁止嘅就唔再係非法手段,而係任何同現行憲法唔同嘅政治意見。而如果任何同現行憲法唔同嘅意見都係犯法,咁修憲本身又點可能開始?修憲一定係先有人提出:現行制度有問題,某一條應該改。如果連提出「應該改」都係顛覆,咁憲法入面嘅修憲程序,就只剩低形式,冇任何實際意義。

 

所以,支聯會案最重要嘅,唔係有冇講過「結束一黨專政」。呢件事冇乜爭議。真正要判嘅係,呢句說話究竟係一個政治意見,定係一個犯罪行為。我認為,判斷標準應該非常清楚。第一,要分清楚「一黨專政」同「中國共產黨領導」係咪同一概念。第二,即使政治主張真係涉及改變中共領導地位,都必須分清楚,佢係主張透過合法憲制程序改革,定係主張用暴力、政變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達成。

 

如果冇證據證明被告主張非法手段,只係保留一個政治綱領,咁法庭就要解釋:**點解一個思想、一個意見、一個可以透過修憲實現嘅政治目標,本身就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呢單案七十五日縮到二十四日,正正因為枝節唔多。最後剩低嘅,就係最根本嗰條問題:香港今日係禁止非法顛覆,定係連提出另一種政治制度,都已經唔容許?

 

裁決就快公布。到時最值得睇嘅,唔止係邊個罪成、判幾多年,而係判詞會唔會正式確立一條原則:只要你提出嘅政治意見,同現行制度唔一致,即使你冇主張暴力,冇主張非法行動,甚至可以透過憲制程序實現,都仍然可以被視為顛覆。如果答案係咁,咁真正被判罪嘅,就唔只係支聯會。被判罪嘅,係政治改革呢個概念本身。

發佈時間: 2026年07月15日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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