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欲充公黎智英資產 私產保障崩塌 外資出逃在即
港府欲充公黎智英資產 私產保障崩塌 外資出逃在即

香港特區政府正式向高等法院申請,要充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名下起碼 1.27 億港元嘅資產 。根據《星島頭條》報道,律政司司長入稟原訟法庭,要求充公黎智英名下 63 個銀行戶口、17 間公司股份,仲有之前因為科技園欺詐案上訴得直而退返嘅 200 萬元罰款同 1,000 萬元保釋金 。涉及嘅銀行包括匯豐 10 個戶口、恒生 2 個戶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3 個戶口,單係銀行存款部分已經超過 3,200 萬港元 。

 

根據 Hong Kong Free Press 4 月 21 日嘅報道,港府申請充公嘅資產總額高達 1.27 億港元。高等法院已經排咗期喺今年 7 月 8 日處理呢項申請,由之前審過黎智英國安案嘅法官杜麗冰主持 。

 

港府引用咗《港區國安法》第 32 條——即係話因為實施國安法罪行而得到嘅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仲有用嚟犯罪或者意圖犯罪嘅資金同工具,都應該要追繳同沒收 。同時,當局仲引用咗第 43 條實施細則入面關於財產凍結同充公嘅條款 。

 

從法律技術層面睇,刑事定罪同資產充公係兩個獨立嘅法律程序 。定罪係針對人身自由,充公就係針對錢財 。國安法嘅設計,容許當局喺定罪之後啟動資產追繳程序,將被認定係「犯罪所得」或者「用於犯罪」嘅財產收歸國有 。呢樣嘢代表咗,國安法唔單止可以令你坐監,仲可以令你「傾家蕩產」。

 

但真正嘅問題在於「犯罪相關財產」個定義可以有幾闊 。黎智英名下 17 間公司、63 個銀行戶口,幾乎包攬咗佢幾十年商業活動嘅全部資產 。當局將呢啲嘢全部歸類做「罪行相關財產」,呢個邏輯鏈條可以伸延到幾遠,真係令人好擔憂 。如果一個媒體老闆嘅全部商業資產,都可以因為國安罪名被充公,咁理論上任何企業嘅資產都可能面對同樣命運——只要當局話你嘅商業活動同「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聯就得 。

 

根據《經濟日報》報道,港府聲請充公嘅財產總額其實超過 5 億港元 。ABC新聞 嘅報道就將呢件事定性為香港當局對已入獄民主派人士嘅「持續追擊」。呢類敘事喺國際媒體廣泛傳播,對香港聲譽造成嘅損害係好難量化嘅 。

 

喺2020年國安法實施之前,香港法律體系係以保障私有產權出名嘅,呢個亦係外國企業揀香港做亞太區總部嘅核心原因之一 。普通法傳統、獨立司法機構、對財產權嘅嚴格保障——呢啲先係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嘅基石 。

 

國安法嘅出現改變咗呢條方程式 。佢唔單止引入咗新嘅刑事罪行,更重要係引入咗一套同普通法體系平行嘅資產凍結同充公機制 。喺呢套機制下,保安局局長可以凍結被懷疑同國安罪行有關嘅財產,而法院可以喺定罪後下令充公 。問題嘅關鍵係,「同犯罪相關」個界線到底喺邊度?目前嘅司法實踐仲未有一個明確答案 。

 

Vision Times 嘅分析指出,港府呢次做法標誌住國安法嘅打壓已經「延伸到監獄圍牆之外」。Newtalk 嘅報道更直接引述分析話,呢件事可能會令外資同本地富豪加速將資金撤走 。

 

香港呢幾年資金外流嘅趨勢已經好明顯 。金管局數據顯示,香港銀行體系存款總額喺過去幾年有顯著變化 。雖然當局一直強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穩固,但黎智英案嘅資產充公申請,無疑會令一啲諗緊走唔走嘅國際投資者,多咗一個撤離嘅理由 。

 

更深層次嘅問題係「信心」 。金融市場運作係基於對規則、產權同司法獨立嘅信心 。每一次國安法被用嚟針對個人財產,都會喺國際投資者心入面種落一粒懷疑嘅種子 。當呢種懷疑累積到臨界點,資本外逃就係不可逆轉嘅事 。

 

黎智英案嘅資產充公,表面上係一單個案嘅法律程序 。但佢發出嘅信號遠遠超出咗個案本身:喺國安法框架下,私有財產嘅安全已經唔再係絕對嘅 。對於任何考慮喺香港配置資產嘅人嚟講,呢個係一個避無可避嘅風險因素。

發佈時間: 2026年04月22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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