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辱警被推翻!通訊局終極上訴被拒

根據《自由亞洲電台》6號報導,已停播嘅《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播出嘅一集,被通訊局裁定有污衊及侮辱警方嘅內容而被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先後提司法覆及上訴,最終港台工會舊年上訴得直,所有警告撤銷。通訊局不服,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上訴庭周四6號拒批,並下令局方支付18萬訟費。

 

案件涉及已停播的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14號播出嘅一集,內容中《驚方訊息》及《無品芝麻官》環節被通訊局裁定失實、污衊及辱警,並遭發出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之後提出司法覆核,舊年9月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成功撤銷所有警告。

 

通訊局在舊年10月欲提出終極上訴,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提出當中涉及具廣泛重要性嘅議題,包括《守則》中有關污衊和侮辱「社會地位」,是否應涵蓋一個更寬廣嘅定義、既定職業或專業能否構成「社會定位」?以及在衡量節目能否持平時,是只聚焦在節目製作過程、抑或集中在其結果等等。

 

3名法官周四6號頒下判詞指,通訊局陳詞未有反對上訴庭指出,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應採納「一般正確程序」,分辨節目內容為事實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提供資料以助調查才作分析,故不得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基於上訴庭已一致認為,局方冇按正確程序處理投訴,局方上訴理據僅屬學術討論、亦同案件無關。

 

至於局方質疑《香港電台》邀請警方受訪被拒,是否足夠符合條文所要求嘅「持平公正原則」,以及提出有關「社會地位」的定義;上訴庭就認為,裁決是基於特定案情作事實裁斷,不認為涉及具廣泛和重要性嘅爭議,因此拒絕向通訊局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同時要求局方須支付18萬元訟費。

 

根據程序,通訊局仍可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如被駁回拒批,即上訴庭當日嘅裁決,將成最終結果。今次案件由上訴庭處理,負責處理法官為高院首席法官 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 關淑馨、上訴庭法官 區慶祥;上訴許可申請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由資深大律師 陳樂信代表。

發佈時間: 2025年02月06日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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