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後充公」聆訊改期:香港由追贓走向抄家邏輯?
黎智英「刑後充公」聆訊改期:香港由追贓走向抄家邏輯?

政府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充公《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成嘅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關聯公司共 1.27 億港元財產。法庭原定明日,即 7 月 8 日聆訊,不過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時並無聆訊排期」。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法庭取消原訂於 7 月 8 日嘅聆訊,會另訂聆訊日期。

 

各位,今日我想講嘅,唔係單純黎智英有幾多錢會被充公,亦唔係一場聆訊押後咗幾多日。真正要睇嘅,是香港法律意識入面一個非常深層嘅轉變:由普通刑事法入面嘅「追贓」,轉向國安框架底下嘅「風險沒收」;由普通法世界嘅產權保障,走向一種近似中國傳統政治法律入面嘅「抄家邏輯」。

 

根據公開入稟資料,港府今次引用《港區國安法》同相關實施細則,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涉及金額至少一點二七億港元。大家要聽清楚,係一點二七億,唔係網上流傳嗰啲幾百億。呢一點好重要,因為政治敏感案件最容易有一種毛病,就係數字愈講愈大,最後變成情緒宣傳,而唔係事實分析。

 

已知申請範圍包括黎智英名下十五個銀行戶口,涉及三千幾萬港元;另外包括相關公司戶口、公司股份、保釋金,仲有一筆二百萬港元罰款。呢度有一個好關鍵嘅位:呢筆二百萬罰款,本來係黎智英科技園欺詐案入面交嘅罰款,但嗰宗欺詐案後來上訴得直,定罪同刑罰都被撤銷。換句話講,喺欺詐案嗰條法律線上,政府係輸咗,二百萬罰款失去原本嘅刑罰基礎,理論上應該退返俾當事人。

 

但而家有趣嘅地方就喺呢度:同一筆二百萬,喺普通刑事案入面已經冇咗沒收基礎;但喺國安案入面,又被放入充公申請範圍。呢個就係我今日想講嘅核心:香港法律邏輯,正由「追贓」轉向「風險沒收」。

 

咩叫追贓?即係政府要證明一筆錢係犯罪所得,或者係由犯罪所得轉化出嚟。譬如一個人犯商業詐騙,呃咗受害人一千萬,政府要查資金流,證明受害人嘅錢點樣流入被告戶口,再點樣買樓、買車、買股票。呢條證據鏈如果成立,政府充公,大家會覺得合理。因為你攞走嘅唔係佢正當財產,而係犯罪得益。

 

普通法嘅基本邏輯就係咁:人犯咗罪,可以判監,可以罰款;但財產唔係可以隨便攞走。政府要攞走一筆錢,就要證明嗰筆錢同犯罪有關。唔係話一個人罪成,佢全部身家就自動變成政府財產。呢一點其實係西方法治傳統入面非常核心嘅精神。由大憲章開始,西方法律一路發展,有兩條線好重要:第一,限制國家對人身自由嘅侵犯;第二,限制國家對私人財產嘅任意奪取。人身自由同私人產權,係自由人同臣民之間嘅分界線。

 

如果一筆錢同犯罪完全冇關係,政府冇理由充公。譬如一個人廿一歲之前已經有個銀行戶口,入面係佢細個儲落嘅利是錢,從來冇郁過,後來佢犯咗另一宗罪,政府冇理由話因為佢有罪,所以連細個嘅利是錢都要攞走。呢個就係普通法產權保障嘅精神。但國安法嘅充公邏輯,開始帶出另一個問題。佢問嘅未必淨係:呢筆錢係咪犯罪所得?佢仲會問:呢筆錢會唔會被用嚟支援、協助、便利危害國安嘅行為?呢兩條問題,表面相似,實際上完全唔同。

 

「係咪犯罪所得」,係向後望。你要查來源,查資金流,查交易紀錄,查犯罪收益。呢個係可以用文件、帳戶、證人、交易鏈去證明嘅。但「會唔會支援國安犯罪」,係向前望。佢問嘅唔係呢筆錢從邊度嚟,而係呢筆錢將來會唔會被用嚟做某啲事。呢個本質上係風險判斷,係推測,係國家安全邏輯,而唔係傳統刑事追贓邏輯。所以真正嘅轉變,就係由「證明犯罪所得」,變成「推斷國安風險」。

 

一旦進入呢個框架,私人財產嘅性質就變咗。以前,一筆錢首先被視為私人財產,政府要攞走,要提出證據。今日,一旦一個人被定性為國安罪犯,佢嘅資產就有可能被重新審視:呢筆錢會唔會成為支援國安犯罪嘅資源?呢間公司會唔會成為資金平台?呢個戶口會唔會繼續被利用?呢啲股份會唔會仍然有政治功能?呢個就係我所講嘅:由追贓,變成清除資源能力。

 

你話法律上係咪寫明「所有資產自動充公」?唔係。形式上仍然有申請、仍然有聆訊、仍然有法庭、仍然要講「罪行相關財產」。但真正值得留意嘅,係「罪行相關」呢四個字可以點樣被理解。如果「相關」唔再係指直接犯罪所得,而係指可能支援國安風險,咁範圍就可以闊好多。

 

呢個邏輯同中國傳統嘅抄家有一個好值得比較嘅地方。中國傳統法律入面,尤其係政治罪、謀反、叛逆、牽涉皇權安全嘅罪,抄家唔係追查邊一筆錢係犯罪所得,而係將一個被定性為敵人嘅人,成個家產系統清算。田、屋、銀、器物、店舖、古董、家產,全部可以入官。佢問嘅唔係「呢件家具同犯罪有冇直接關係」,而係「你呢個人已經被定性為要清除嘅政治威脅」。

 

中國傳統抄家當中,有一類資產比較特別,就係祠堂祭田、祠產、墳園呢類宗族祭祀資產。因為嗰啲資產已經唔完全係個人私產,而係撥入宗族,用嚟祭祖、修墓、維持香火,所以有時反而有一層保護。但呢種保護,唔係因為尊重個人產權,而係因為尊重宗族禮法秩序。

 

呢個分別好大。西方法律保護財產,係因為一個自由人對自己勞動成果有權利。中國傳統有時保護祭田,係因為祖先、宗族、禮法秩序要維持。前者係個人權利;後者係宗法秩序。前者保障活人作為自由人;後者保障死人同祖先制度。

 

所以當我講「抄家邏輯」,我唔係話今日香港完全回到古代,亦唔係話今日法庭冇程序。我要講嘅係:法律意識出現咗相似嘅轉向。普通法係先保護財產,再要求政府證明例外。抄家邏輯係先定性人,再清算資產。國安風險邏輯就介乎兩者之間:程序仍然存在,但一旦你被定性為國安罪犯,你嘅資產就唔再係普通中立財產,而係可能被視為安全風險資源。

 

呢個對人權有好深嘅影響。John Locke 講財產權,其中一個核心思想係:人用自己嘅勞力去取得財產,嗰份財產就同佢嘅人格、自由、勞動成果連埋一齊。講白啲,你今日賺返嚟嘅錢,唔係天跌落嚟,係你用時間、勞力、技能、風險同判斷換返嚟。

 

如果一個政權可以高度任意噉沒收你嘅財產,而唔需要嚴格證明呢筆錢係犯罪所得,咁佢攞走嘅唔只係錢,而係你過去付出過嘅勞動成果。你用十年、二十年、一生累積返嚟嘅資產,可以因為政治定性、風險推斷、國家安全需要而被沒收,咁你仲係唔係一個真正自由人?

 

如果你嘅勞動成果最終唔真正屬於你,而係隨時可以被權力取走,咁喺哲學意義上,你已經唔完全係自由人。你變成權力底下嘅附屬物。你做嘢、賺錢、投資、累積,但最後成果係咪屬於你,要視乎政權點樣睇你。呢個就接近一種奴役狀態。

 

第二,產權亦係市場經濟嘅地基。市場經濟唔係淨係有人買、有人賣就得。市場經濟最基本嘅假設,係大家知道資產屬於邊個,合約會被執行,銀行戶口係安全嘅,公司股份係有法律保障嘅,樓契係有效嘅。冇產權,就冇價格;冇產權,就冇信用;冇產權,就冇投資;冇產權,就冇長線經濟。

 

如果一個社會入面,大家開始覺得自己嘅財產唔穩固,今日係私人戶口,聽日可能變成風險資產;今日係公司股份,聽日可能被納入某種安全審查;今日係合法持有嘅錢,聽日可能因為身份定性而被凍結,咁邊個仲會長線投資?邊個仲會冒險創業?邊個仲會將資本留喺呢個地方?所以,產權問題唔係有錢人先關心嘅問題。產權係現代社會嘅操作系統。你破壞產權,唔係淨係打擊一個人,而係打擊整個市場對未來嘅信任。

 

黎智英呢場充公聆訊,真正重要唔係一點二七億。老實講,一點二七億對黎智英過去嘅身家嚟講,唔係最大嘅數字。但呢個案嘅象徵意義,遠遠大過銀碼。因為佢問緊一條最根本嘅問題:香港嘅法律制度,仲係咪以私人產權為出發點?定係已經轉向一種國安風險邏輯——只要你被定性為國安罪犯,你嘅資產就唔再首先被視為私人權利,而係被視為一套可以支援敵對行為嘅資源系統?

 

今日法庭聽嘅,表面係一份充公申請。深一層睇,係普通法財產權同國安風險管理之間嘅衝突。再深一層睇,係香港由市場城市、普通法城市,逐步走向中國式政治安全城市嘅制度轉向。所以我今日最想大家記住嘅唔係一點二七億,而係兩句說話。第一,犯罪所得同國安風險,係兩回事。犯罪所得要證明;國安風險可以推斷。第二,產權唔係富人特權,而係自由人同奴隸之間嘅分界線,亦係市場經濟同權力經濟之間嘅分界線。

 

如果一個地方嘅財產,只有喺政治安全許可之下先至安全,咁呢個地方嘅市場經濟就已經唔再係真正意義上嘅市場經濟。佢只係一個有價格、有交易、有銀行,但最終由權力決定產權邊界嘅經濟體。呢個,先係黎智英充公案真正值得香港人睇清楚嘅地方。

發佈時間: 2026年07月07日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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