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方申請沒收國殤之柱。呢單新聞,我覺得值得講嘅,唔單止係一件證物最後點樣處理,而係呢座雕塑由嚟到香港,到周圍展出、長期留喺港大,再到被拆走、被警方扣押,今日面對充公申請,成段經歷點樣見證香港人權同表達自由一步一步收緊。要講清楚,就要由國殤之柱嘅前世今生講起。
創作者高志活,係丹麥雕塑家,長期透過藝術關注人權同社會不公。佢關心嘅唔只係中國,而係世界各地人受到壓迫、尊嚴受到踐踏嘅問題。按照佢自己嘅解釋,國殤之柱係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間創作,所以唔係早過六四。但佢原本嘅構思,確實唔限於六四,而係希望用同一個雕塑形式,紀念世界各地重大嘅反人類罪行。
你仔細望下座雕塑。佢唔係一個英雄昂首企喺度,而係一個個糾纏、擠壓嘅身體,堆疊成一條柱。面孔扭曲,嘴巴張開,好似喺痛苦之中呼喊;身體屈曲,互相壓住,連掙扎嘅空間都冇。佢表達嘅,係人受到極端壓迫之後嘅痛苦。
上面啲面孔亦唔係全部中國人。高志活解釋過,當中包含亞洲人、非洲人、歐洲人同原住民等唔同種族。意思就係,無論邊一種人,受到屠殺同迫害,都有同樣嘅痛苦。呢件作品講嘅,係人類共同面對嘅災難。所以,唔需要每張面孔都係中國人,先可以紀念六四。藝術本來就可以用共同嘅人性,表達一場具體災難。
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國殤之柱嚟到香港,喺維園六四燭光晚會展出。由呢個時候開始,佢喺香港就承載咗清楚嘅六四紀念意義。
晚會之後,學生將佢運去香港大學,但安置過程有爭議。其後佢又先後去過中文大學、嶺南學院、浸會大學、科技大學、理工大學同城市大學展出,亦曾經返回維園。呢啲搬遷,有部分係巡迴展覽,唔能夠全部講成被人驅逐。但佢究竟可以長期擺喺邊度,當年確實一直有爭論。一九九八年,市政局以十九票對十八票,否決永久展示國殤之柱嘅建議。即係話,當時已經有政治阻力。但香港仍然有討論、有投票,亦有學生願意為佢爭取一個位置。
一九九八年,港大學生投票支持長期安置。經過來回搬遷,國殤之柱最終長期留喺港大黃克競樓平台,成為校園入面一個大家行過就睇得到嘅紀念物。呢一點好重要。歷史記憶唔一定要靠每個人日日讀歷史書。有時就係你行過,見到一座雕塑,問一句:「呢個係乜嘢?」然後有人講畀你聽。
每年有人去洗刷,亦係一種記憶嘅傳承。將上面嘅污垢洗走,提醒自己同下一代,有啲事唔應該忘記。到二〇〇八年,雕塑髹成橙色,配合高志活關注中國人權嘅橙色運動。但高志活本人被拒絕入境,未能親自參與。
作品仍然可以企喺香港,創作佢嘅人卻入唔到嚟。呢個已經係一道清楚嘅界線。再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港大喺深夜將國殤之柱拆走。原本公開展示嘅雕塑,被圍封、拆開、運離現場。校方提出法律風險等理由;高志活則一直要求處理作品嘅去向。
以前由一間大學搬去另一間大學,搬完仍然有人睇得到。今次搬完,佢就退出咗公共視野。到二〇二三年五月,警方國安處再將存放中嘅國殤之柱檢走。高志活表示,願意自費運走作品,曾經交涉要求取回,但未成功。
早年被拒入境,同後來取回雕塑受阻,係不同時期嘅事。但放埋一齊睇,結果係:作者未能自由接近自己嘅作品,作品亦未能順利交返畀佢。今日,控方再提出沒收申請。要講清楚,申請唔等於法庭已經批准,亦唔等於雕塑本身已被裁定係違禁品。
但控方提出嘅理由,正正值得追問:被告利用洗刷國殤之柱嘅場合宣傳「結束一黨專政」,係咪就足以將雕塑視為應該充公嘅犯案工具?一件藝術品有政治意義,成為抗議運動嘅象徵,同佢符合法律上充公嘅條件,係唔同問題。
唔可以話創作嗰陣冇涉及某宗罪行,以後就永遠唔可能被用作犯罪。但同樣唔可以因為有人喺佢面前講過某句說話,就省略咗最重要嗰一步:具體證明件物品點樣涉及案件,點解必須充公。尤其高志活主張自己係物主。咁就應該查清楚擁有權,交代佢可以循乜嘢途徑申索,亦解釋點解保留所需證據之後,仍然有必要扣住實物。
呢啲理由,唔應該由「大家都知佢象徵乜嘢」代替。我覺得國殤之柱最沉重嘅地方,就係佢自身嘅經歷,已經成為另一件作品。最初爭論擺喺邊度,後來作者被拒入境,再後來雕塑被拆走、被扣押,今日面對充公申請。可以公開接觸佢嘅空間,一步一步縮細。
呢個就係我所講,香港人權同表達自由收緊嘅具體象徵。唔係一個抽象口號,而係一件曾經公開存在二十幾年嘅物件,今日連保存同歸還,都要爭取。一個社會容唔容得下異議,就睇佢點樣對待令權力不舒服嘅記憶。你可以唔認同件作品,可以批評佢,甚至可以提出另一種歷史解釋。但如果最後嘅處理方式,係令公眾再接觸唔到件實物,咁爭論嘅條件本身就改變咗。
國殤之柱原本紀念人權災難。今日,佢自己亦見證住香港公共自由嘅變化。收走雕塑,唔等於解答咗佢提出嘅問題。原址留下嘅空白,只會令下一代再問:呢度以前有啲乜?點解後來,連留低都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