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九月十五日,中國一份新嘅出入境規定正式生效。呢份文件叫做《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係國務院令第八百四十一號。六月二十九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李強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由今日開始正式施行。
究竟新規講乜?其中最值得注意係第四條。條文話,如果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而且「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唔准佢出境。
另外幾類情況,法律反而寫得比較具體。例如騙取出入境證件、非法出入境而被行政拘留,可以喺處罰完成之後六個月至三年內唔准出境;中國公民如果喺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同利益,亦可以回國之後六個月至三年內限制出境。
但去到「技術安全」呢一類,條文本身冇寫六個月、三年,亦冇喺第四條直接列出一個固定期限。第六條就更加重要。原則上,決定唔准一個人出境,主管機關要書面通知佢:涉及乜嘢事實、理由係乜、法律依據係乜、可以點樣救濟。
聽落似乎好合理。但後面有一句:如果告知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可以唔告知當事人。於是問題就嚟。點解海外好多中國人,包括做科技、做生意、做研究嘅人,對九月十五日有咁大戒心?
我認為真正令人驚嘅,唔係今日突然宣布所有科技人才唔准走,而係法律正式放低咗一件工具,而呢件工具可以去到幾闊,現階段根本冇人知道。最核心係四個字:技術安全。乜嘢叫危害技術安全?工程師帶自己做過嘅技術經驗去第間公司算唔算?半導體工程師去外國公司返工算唔算?研究員帶住自己腦入面十年經驗離開中國,嗰啲知識本身算唔算技術轉移?公開論文唔算,未公開實驗數據又算唔算?生產流程、配方、設備參數、客戶資料庫,界線喺邊?
法律唔可能列晒世界上所有技術逐件出嚟,我明。但問題係,當限制嘅後果去到「你唔可以離開中國」,把尺就唔應該只存在主管機關個腦入面。最大風險亦正正喺呢度:把尺可以移。今日當局可能覺得某一項技術冇乜所謂,兩年之後突然發現呢項技術成為中美競爭關鍵,標準可以完全改變。
例如稀土提煉。假設有一日中國發現,一批掌握稀土分離、提純技術嘅工程師流去外國,幫競爭對手建立供應鏈,政策心態會唔會突然改變?完全有可能。跟住就可能由「限制真正掌握核心機密嘅少數人」,慢慢擴張成「所有涉及某個產業鏈嘅關鍵人員都要審查」。
今日唔嚴格執行,並唔代表三年後唔會嚴格執行。所以我唔認為九月十五日係一條即刻落閘嘅「生死線」;更加準確嘅講法係:由九月十五日起,閘門正式裝好咗。幾時落閘、落到幾低,決定權喺政府手上。呢個先係不確定性。更加令人擔心嘅,係當事人嘅知情權同 due process。
如果政府話你涉及技術安全問題,正常情況應該話畀你知:邊項技術?邊次行為?違反邊條規定?你先有可能反駁。但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告知會影響國家安全,就可以唔告知。咁就出現一個非常現實嘅困局:你被限制,但你可能唔完全知道點解;你想證明自己冇問題,但你甚至唔知道究竟要證明乜嘢。
呢個先係灰色地帶真正有殺傷力嘅地方。我會用香港國安法嘅經驗去理解呢種恐懼,但我要講清楚,兩套法律唔係同一回事,我唔係話今日中國呢份出入境規定就等同香港國安法。我要比較嘅係另一樣嘢:法律概念嘅邊界,往往要等執法同案例出現之後先逐步知道。
香港國安法2020年六月生效,當日冇人可以準確畫出所有紅線。支聯會亦唔係國安法一生效第二日就被控顛覆。到2021年九月,支聯會以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等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換句話講,法律落地之後,執法機關、控方、法院會逐步賦予某啲概念實際內容。而對普通人嚟講,最困難就係喺呢個過程開始之前,你唔知道條界最後畫喺邊。呢個就係海外華人今日真正擔心嘅問題。唔係話每個工程師聽日都會被禁出境;咁樣講係誇張。
而係一個本來打算返中國探親、開會、處理生意、參與技術合作嘅人,由今日開始要多問一條問題:我掌握嘅嘢,將來會唔會突然被認為屬於國家技術安全?如果答案係冇人可以清楚話你知,理性嘅人自然會增加風險溢價。有啲人會少返中國。有啲海外華人工程師會避免參與某啲中國項目。有啲人會喺政策界線未清楚之前,寧願唔接受中國公司職位。
所以呢條規定最大嘅經濟成本,未必係真正禁咗幾多人出境。而係所有人開始計算:我入去之後,仲可唔可以肯定出得返嚟?一個國家要保護核心技術,我完全明白。但保護技術同限制人身自由係兩個層次。
你可以禁止某份文件出口,禁止某項設備出口,要求敏感技術申請批准;但如果最後措施係限制一個人離境,程序要求理論上就應該更高,而唔係更低。所以真正值得監察九月十五日之後嘅,唔係今日機場有冇突然多咗一萬個人被截。
而係未來一年出現嘅第一批案例。究竟乜產業會被視為技術安全?去到乜級別嘅員工會受影響?限制有冇期限?當事人可以點覆核?國家安全例外究竟會用幾多?呢幾個答案,先會真正畫出呢條法律嘅邊界。法律文字今日已經生效。但真正令大家害怕嘅,係嗰條界,今日仍然未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