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醉俠法庭短評】奇幻荒誕的案!夫妻聯手伸出魔爪!
【小醉俠法庭短評】奇幻荒誕的案!夫妻聯手伸出魔爪!

【奇幻荒誕的案情】


在2018 年一月,在香港發生了一宗比起「拍戲」更離奇的強姦案,一名菲傭報稱被他的僱主強姦,而且是在女僱主協助下完成整個強姦過程的。 兩人被指在一絲不掛的情況下,拉受害人入房,脫去受害人的衣服,將受害人強姦了的。雖然事後男僱主給了 $150 受害人,並吩咐事主不要報警,但在翌日,事主也在朋友的陪同下報警求助了。而事主的兩名僱主,便立即被警方扣留分開問話,並且正式拘捕,並落案檢控的。


而更離奇的是,雖然在警署接受查問的時候,兩名被告都否認有強姦這回事的,但他們所說的版本,也同樣是一個甚為荒誕的版本來的。所以這宗案,無論我們相信那一個版本,都是一宗荒謬絕倫的案件來的。


他們一共被控以四項罪名,男被告被控以「強姦」及「企圖強姦」罪;而女被告,則被控以「教唆及協助強姦」罪,以及一項「猥褻侵犯」罪。


在四年半後,即2022年8月26日,高等法院終於對這宗案有了裁決了, 由四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經過四個多小時的退庭商議之後,一致裁決兩名被告一共四項罪名,全部罪名不成立的。


以下我會為大家分析一下,這宗可能是香港有史以來最荒誕的強姦案的來脈去脈、法理分析是怎樣的。


【控方案情】


受害人在報警時是進行了錄影會面作供,並在法庭上播放的,而在審訊時,事主本人也有在屏風後作供的。 她的供詞大約是這樣的:


「我是在2017年11來港工作的,雖然和我簽約的是阿Mom,但我將阿SIR 也視作僱主之一的。 起初,阿Mom對我的態度是很好的,有時會用訊息指出我工作上的問題,但在訊息中,也會表明不是要投訴我,只是希望我可以做得更好的。 雖然在 12月曾經因為我偷用她唇膏的事而向中介公司投訴,但我也有向她道歉,並願意讓她扣人工,甚至對她說,可以送我回菲律賓的。」


從以上這段證供我們知道,在事主剛來港的一段時間,可以說是她和女被告的蜜月期來的,而且即使發生了「偷唇膏事件」,對她們的關係也沒有造成很大的破壞的。但後來,到辯方律師盤問有關這一點時,我們又會發現情況並不是這麼理想的,這一點,我們一會兒會再作討論的。


接下來,就是有關案發當日所發生的事情了,她在庭上是這樣說的:


「事件實際上是發生在那一天我也不太肯定的,大約是在 2018 年1月中之後的一個星期日, 當日由於僱主兩夫婦都要上班,所以我也不能放假,要留在家照顧他們 8 歲的大女兒及1.5歲的細仔了。他們屋內有兩間房,主人房是僱主兩夫婦睡的,而我則和他們的8歲大女睡在另一間房,而歲半的細兒子則是睡放在主人房的一張BB床的。 他們當天大約晚上十時才先後回家,當晚阿MOM曾因為煮飯的問題而將我責罵,但由於我已經習以為常,所以並沒有甚麼感覺的。後來阿Mom吩咐我哄兩名少主睡覺,所以我便抱著他們的小兒子,在大女兒房間待哄兩名少主睡了。待他們都睡著了,才抱著小兒子到主人房的BB 床上,當時阿Mom和阿Sir 都蓋著毛氈睡在床上,我將BB 放在BB 床便準備回到他們大女的房間了。但這個時候,阿Mom揭開她蓋著的毛氈,說:「Sleeping」,當時我看到阿Mom是沒有穿衣的。我拒絕了她,便立即回到我和他們大女的房間了。


我回到房後,阿Mom用毛巾包著身子來到我房,捉著我的手腕說:「COME COME,SIR WANT YOU,PAY MONEY」,我當時不知道她要我做甚麼,所以便拒絕跟他去了。但她似乎生氣,我亦意想不到阿Mom會命令了阿Sir強姦我,所以我最終也跟她進入了主人房。


入到房後,我見到 阿SIR 是赤裸身體的,他抱起我放上床,所以我便向太太求助了,但太太沒有理會我,只是對我說「OK啦!OK啦!」我用手推著阿SIR胸口,不停說:「NO,SIR. No, Sir. 」,希望他可以停手的,但由於他比我大力,所以我是反抗無效的。 他對我說「Madam ok, madam ok」,一邊說,一邊脫去我的衣服,吻我胸,又用手指插我私處和舔我私處,其間我唯有再向太太求救,但太太仍然是沒有理我,只是望著我,而且還和阿SIR 一同在笑。


之後阿SIR 想強姦我,但由於他的下體未能勃起,即使用手「引導」也不成功,所以他是進入失敗了的。 」


從以上證供,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點的:首先,雖然根據事主的證供,被告是有說過「PAY MONEY」的,但事主卻不停說「No, Sir! No, Sir!」。那就顯示,雖然被告向事主提出了「性交易」的邀約,但事主是明確地拒絕了的。所以如果陪審團接納事主以上證供的話,那麼兩名被告共四項控罪的其中一項–「企圖強姦」便要判他罪名成立了,因為從以上證供,我們知道事主是反對和被告發生性行為的,而被告亦知道事主是反對和他發生性行為的,所以是符合了強姦罪的兩個「心態元素」的;而且雖然最後是沒有強姦成功,但由於男被告「連褲都除埋」了,那就表示已經超越了「預備」這個程度,並已開始進行強姦這個行動,所以是符合了「企圖強姦」罪的「行為元素」的。


接下來,就是有關其餘三項控罪的情節了,事主在庭上是這樣說的:


「當他第一次想強姦我失敗後,太太便把頭伸向阿SIR 下體「Doing something」,作出「上上落落」吸啜的動作,我就趁這個機會想逃走了。但阿SIR 立即拉著我,阻止我離開, 還將我推上床。我雙腳吊在床尾,大叫「NO,SIR」,他沒有理會,在沒有用安全套下的情況下將我強姦了,其間阿Mom和阿Sir 有用廣東話交談,但我不知道他們在說甚麼,阿mom用手在我胸掃了一下,在完事後,她還遞了一張紙巾給阿SIR。」


從以上證供我們看到,如果事主所說的都是事實的話,事主是有打算逃走的,只是被男被告拉回吧了。而在性交其間,她也不斷說「no sir 」,這表示她是不願意的性交的,而且被告是明知事主是不同意性交的,所以就符合了強姦罪的兩個「心態元素」了;而由於最後被告是完成了性交的,所以便符合了強姦罪的「行為元素」了。


而女被告,由於是由她將事主由自己房間拉到被告房間的,而且當男被告因為不能勃起時,她以口交去協助男被告勃起,從而成功進入事主身體,所以是符合了「協助及教唆」這項控罪的元素的。如果陪審團相信了事主這方面的口供的話,便要判她「協助及教唆強姦罪」罪成了;而由於在過程中,女被告曾經掃過事主的右胸一下的,所以就犯了「猥褻侵犯」罪了。


「之後我赤裸地離開了他們的房間進入沖涼房,阿SIR跟著入來想和我一同沖涼,但我拒絕了,並將他推出沖涼房了。


我在沖涼房開著花灑「扮沖涼」,但其實並沒有真的沖身的,因為我不想沖走身上的證據。當我離開沖涼房時,阿SIR遞了一粒藥丸給我,並說「not make baby」,但後來阿MOM不知跟他說了甚麼後,阿MOM便取回了那位藥丸,而阿SIR 便說明天會再買藥給我的。


之後阿SIR想將150元塞給我,並說「for you, don’t tell」,我起初是拒絕的,但阿SIR堅持要我收下,我多番拒絕失敗後,就唯有接受了它。我將這些錢塞了入一個膠罌入面,準備可以在報警後可以用來做證物的。 當晚,我發訊息將這件事告訴了我的朋友 ROSE知,但她第二朝才回覆我,並勸我去報警。」


我們已看到事主的版本了,但由於以上的證供,是在主控官主問下而得出的證供,所以我們不難想像「故事」是一面倒地指向兩名被告有罪的結論的。 但現實上,以上的證供在很多環節上是會面臨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所挑戰的。但在討論這個環節前,我們先看看男被告的證供又是怎樣。


【辯方案情】


在他被拘捕當天的錄影會面作供及庭上是這樣說的:


「我本身是兼職做廚房的,和太太在2007 年結婚,本來大家相處得不錯的,但在案發前大約兩三年開始,因為我成日出去「玩女人」、「叫雞」,而太太也知道的,亦因為這事情而經常吵架,所以感情便開始變得「麻麻」喇。 在案發之後,我們亦因為此事而吵了一次大架,最終決定離婚。現在是由我去照顧兩名子女的。」


這個開場白足以使法庭上所有人都驚嘆了,但原來這只是開始,在兩名被告代表律師的「協助」下,相信最後在法庭的所有人,都會認為男被告徹徹底底是一個「渣男」來的,而這也成為兩位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時的很重要理據了。


「工人姐姐的工作表現不是太好的,她不太懂得照顧小朋友,經常會被我太太責罵,我亦曾絚多次為她解圍。她不懂煮菜,而我又是做廚房的,所以間中便會教她煮菜了。


在案發當日,我大約晚上十時回家,一回到家便發現氣氛不太好,估計她又被我太太責罵完了。我想緩和一下氣氛,所以便提議教她煮豬大腸了。我和她一同入廚房,在教她煮豬大腸時,大家有些「眼神既接觸咁」,我認為是「神交」,還餵了她吃了一塊豬大腸,當時她是沒有拒絕的。 」


我們看到,根據男被告的證供,他們是有類似「神交」及「餵食」等曖昧親暱的行為的。這就為後來被告說的案情版本建立了一個合理的根據了。


「後來在我沖完涼後,太太和大女兒在廳看電視,我抱了BB入房間放在BB床上後,便躺了在自己的床上了。這時我突然有些性幻想,認為她在廚房時跟我眉來眼去,所以很想跟她做愛,於是便打算發一個短訊給她了。但由於我用的手機是「傻瓜機」,不能發訊息,所以便用太太的手機發了兩句說話給工人姐姐了,這兩句便是「Sir I like you, do you like it sir?」


這句句子,後來是被控方高度質疑的,一來是文法怪怪的,似乎是用GOOLE TRANSLATE 由中文翻譯而成的,二來根據短訊記錄顯示,當時的訊息其實是「Sir like you, do you like sir?」這個意思就差很遠了,而根據這個版本的訊息,似乎發訊人並不是男被告,而機主(即女被告)本人的。


「之後太太去了沖涼,工人姐姐入了我間房,我首先用廣告話跟他說「一齊瞓覺?」,然後再用英文問她「Sleeping?」她沒有說任何東西,只微微笑、點點頭,於是我便在抽屜拿了$100遞了給她,她接過後我便開始脫衣,她亦在床邊脫衣,然後便開始性交了。當時她是沒有拒絕的,最後我們在10 分鐘便完事了!」


從以上證供我們可以看到,他們的確是進行了一次性行為的,但由於事主是沒有拒絕的,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事主其實是同意性交的,所以並不符合強姦罪中「事主不同意性交」這個元素了;即使如果事主事實上是不同意性交的,但從事主以上的表現,被告是有理由相信事主是同意性交的,所以並不符合強姦罪有關「被告明知女方並不同意,或罔顧女方是否同意性交」這個元素的。所以只要陪審團相信了被告這個版本,又或是認為這個版本是有合理的可能性的,那就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的了。


有關這一點,其實男被告在錄影會面證供上是有點「失言」的,因為他在錄取「錄影會面證供」時,是形容事主當時是「半推半就」的。若男被告真的認為事主是半推半就的話,那男被告就可能是「罔顧女方是否同意而進行性交」了。所以被告在錄影會面作供時講的這一句,很可能是自掘墳墓的。因此,在庭上作供時,被告的辯護律師主動提起這件事,讓男被告可以有機會對這一句話作出澄清的。他當時是這樣說的:


「所謂半推半就,意思是說當時工人姐姐無推開我,而且還好像「少婦怕醜」、「含情脈脈」般的,她並沒有任何拒絕的行為的。」


那麼我們看到了,辯方律師是很有先見之明地將男被告自己埋下了的炸彈拆除了的。是否成功,那就要看陪審團是否相信他的說話了。


接下來,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男被告的證供是真實的話,那麼女被告也可以是一同無罪的了:


「完事之後,X 拿著衣服離開房間,剛巧遇到剛沖完涼出來的太太,立即問是發生甚麼事,於是我便再給了$50 給工人姐姐,並說:「你睇到啦,金錢交易囉!」太太聽了後很嬲,大聲罵我,並摑了我一巴。這時工人姐姐已回到大女房間,太太便走入房罵她,我便入去叫她不要再罵了。之後工人姐姐去了沖涼,我和太太回到自己的房,我向她道歉的。但因為這件事,我們便完全無感情,跟她離婚了。」


從男被告這個版本,女被告不但沒有教唆及協助男被告強姦,而且當時她根本不在房中的,而事後當她撞破這件事時,她是怒不可遏地㩛了男被告一巴,最後還弄至離婚收場的。 所以單從男被告的版本,也足夠可為女被告脫罪的了。


所以到目前為止,要判段哪個版本較為合理,最關鍵的是女被告的版本和男被告的版本是否吻合了。


在事主報警之後,男女被告是被分開問話,並分開進行錄影會面作供的。由於他們均宣稱在案發時,女被告是正在沖涼不在現場的,所以女被告根本沒有目擊事發經過,但在案發前和案發後發生的事,他們兩人的證供基本上是吻合的。基於這個原因,女被告作出了一個很聰明的決定,就是「不上庭作供」。


要使被告脫罪,辯方至少有以下三個方法的:


1. 說服陪審團完全不接納事主的所有證供,例如只要使陪審團認為事主的版本存在內在矛盾、自己證供推翻自己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等等,那便可以使陪審團完全不相信控方的版本了;


2. 使陪審團不能肯定控罪元素中的至少其中一項是否真確。例如只要使陪審團不能肯定被告是否知道事主是不同意性交的話,那便可以判被告強姦罪不成的了;


3. 使陪審團認為辯方的案情版本,也是一個有合理可能性的版本,因為這樣的話,控方的版本便不是唯一的合理可能版本了。


而在大多數的審訊中,以上幾個策略會是同時進行的,這宗案便是其中之一宗了。以下我們便會看到辯方是怎樣質疑控方的版本。


【對控方案情的質疑】


雖然兩名被告現已離婚,而且在法庭開庭前後都完全沒有交談,就連眼神接觸都沒有,雙方仿如陌路人似的,但在這次審訊中,他們是有著共同利益的。而且由於他們的證供是互相吻合的,所以在庭上是看不到他們有互相對壘的情況的。正因為這樣,以下我會將兩名辯護律師的論點合拼處理,一律說成是辯方論點吧了。


首先,是有關事主和女被告關係由好轉差的問題。從事主的證供,我們知道在她來港工作初期,與男女被告的關係都是良好的,但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確認原來她在工作短短一個月後,便因偷用女被告的唇膏而被女被告帶到中介公司投訴了。雖然事主宣稱知道是自己的錯誤,所以有向女被告道歉的。但辯方律師再三盤問下,終於承認自己因為這件事而開始憎恨被告一家的。


另外,辯方律師向事主出示了一些訊息記錄,顯示女被告和事主的關係是良好的。 例如事主曾對被告說: 「Thanks Mom. Thank you I have a employer like you. I know how god are you .」 而女被告亦曾發訊息給女被告說:「You are really good, keep on trying!」雖然兩個訊息都有文法和串字上的錯誤,但由此我們都會看到,她們是保持著良好關係的。既然是這樣,這些訊息應該是不會為辯方帶來好處的,因為她們的關係越良好,按道理便越沒有「誣告被告」的誘因的。那辯方律師為何要提出這些訊息去顯示她們的良好關係呢?原來是內有玄機的⋯⋯


當辯方盤問事主以上這些短訊是何時發出時,事主的答案是這樣:


「我不肯定是那日發出的,只記得是發生在女被告投訴我偷用她唇膏之後的事!」


這個答案可說是正中辯方律師的下懷,因為原來這些短訊是有記錄日子的,而根據日子記錄,這些訊息是在 2017 年 11 初,即事主剛來香港工作時發出的。亦即是說,這並不是如事主所說般在「偷唇膏事件」之後發出的。這條問題可說是一石二鳥,既可顯示事主證供不可靠,又可提醒陪審團,原來他們的良好關係,只是發生在開始的蜜月期的。


這條問題為辯方打響了頭炮,由這時開始, 事主可說是被兩位辯方律師弄至狼狽不堪了。


既然打響了頭炮,辯方當然會承勢追擊,事主除了承認在「偷唇膏事件」後,自己開始憎恨被告外,也承認自己曾經因犯錯而被女被告指責的。 例如女被告曾經批評她將家人的私隱上載到FACEBOOK、將自己的內衣褲與家人的衣服放在洗衣機一起洗⋯⋯等等。 而最後,事主亦承認自己對女被告是有所不滿的,所以在2018 年一月初,即案發前大約個多星期便向被告遞上辭職信,以自己在菲律賓的家庭的事情為由,辭職不幹的。但在辭職後,女被告對事主的批評仍然繼續,所以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她也承認自己對女被告的怨恨是有增無減的。


那麼我們看到,辯方律師已經成功為「誣告被告」這個動機的可能性,建立了初步的基礎了。至少陪審團應該不會再問:「事主與被告無仇無怨,為甚麼要冤枉被告?」了


至於案發當晚的情況又是怎樣,事主和女被告之間又有沒有發生甚麼衝突,使事主有可能會懷恨在心而誣告被告的呢?


辯方律師在盤問的時候問事主:「當天阿Mom 有沒有責罵過你呢?」事主的答案是這樣的:


「我已經記不起當天阿Mom有沒有責罵過我了!」


這就奇怪了,明明被告的八歲女兒的錄影證供中,說當晚女被告是有責罵過事主的,而剛才事主作供時,也曾說女被告在當晚曾經因煮飯問題而責罵過自己的,那為甚麼現在又會變成「記不起有沒有罵過」呢?所以法官這時也忍不住,出口要求事主再次澄清了。而事主最後也只好推說可能自己在答問題時有點混亂了。


這種翻來覆去的證供,毫無疑問會使陪審團對她證供的可信性,存在很大的疑問的,但這絕對不是辯方原本的用意,因為辯方律師也不會預計到事主會這樣前言不對後語的。辯方問事主這條問題的真正用意,除了是想進一步可以加強「事主是有動機去誣告被告」的可能性之外,還可以質疑事主證供中另一個環節的可信性的。所以在這個時間辯方律師就問了事主以下這條問題了:


「剛剛女被告才責罵完你,接著便邀請你上床一齊Sleeping,你認為這個情況合理嗎?」


這條問題,事主當然會支吾以對吧。而辯方律師之所以問這條問題,其實不是真的希望獲得一個滿意的答案的,這條問題的用意,明顯是提醒陪審團要深思一下,事主所說的版本是否一個可信的版本呢?


但以上問題都不是案中控罪元素的關鍵部份。接下來我們便看看,有關案件的關鍵部份,辯方律師又是怎樣挑戰事主的證供。


首先是有關案件的較前部份。根據事主在警署的錄影作供,當她將BB放在BB床後,女被告便揭起毛氈說「SLEEPING?」。但在庭上作供時,事主則說女被告揭起毛氈後,是用手拍一拍床中間的位置的。好明顯,這一個細節上的偏差,又可以作為辯方結案陳詞時的一個很重要理據,去證明事主的作供是不可靠了。


接下來,辯方向事主問了以下一條問題的:


「當女被告邀請你一齊瞓,你回到自己房間後,你說女被告曾經披著毛巾過捉著你的手腕說:「COME COME,SIR WANT YOU,PAY MONEY」,你剛才在回答主問時表示你當時是不知道她要你做甚麼,所以便拒絕跟他去了,後來她繼續堅持後才跟她過去。但既然你不知道她想你做甚麼?你作為家傭,不是應該問清楚她想你過去做甚麼的嗎?為甚麼不問清楚便拒絕?然後在對方堅持下,你又為甚麼不問清楚便跟了她過去? 這個情況不是很不合情理嗎? 」


同樣了,這條問題的用意不是希望事主能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辯方律師是透過這條問題,希望陪審團會細心考慮事主所說的版本,是否一個不合情理的版本呢?這條問題真正的對象是陪審團,而非事主的。


我們又看看辯方律師的另一條可能會使陪審團有「一言驚醒」的感覺的問題:


「你說你之所以不向被告的女兒求助便跟了女被告過主人房,是因為你跟她過去時,不知道女被告會「命令」男被告強姦自己,你有親眼看到女被告命令男被命強姦你嗎?」


這條問題實在是「突破盲腸」,事主實在是難以招架,所以就唯有不斷重覆自己原本的說話了。即使法官多次介入,澄清律師的問題是:「你如何得知是女被告命令男被告強姦,而不是男被告自己出的主意呢?而你又是何時得知這件事的呢?」 事主仍然是沒有正面回應這條問題的。 好明顯,辯方律師是希望透過這條問題,使陪審團會認為事主所說的版本根本就是虚構的,事主忘記了:如果你不是作者的話,有些情節是故事裡的主角根本不應該知道的。


接下來是有關事主再次返回主人房時的情況,事主作供時說是自己入到房,被男被告抱起拋上床時,曾經聲嘶力遏地大聲呼救,但當辯師問她為何這樣大聲呼救,房中歲半的BB和隔壁房間8歲的女兒均沒有被吵聲的呢? 這時後佢又改口說


「其實當時我求救的聲音,就只是比起我現在說話時的聲音些微大一些吧了!」


一個人被強行抱起拋上床時發出的呼救聲,竟然只是比起法庭作供時些微大聲一些,那麼陪審團聽了又會有甚麼感覺呢?


辯方的攻勢還未停止的,事主作供時說她被拋上床後,是面向上背向下的躺在床上的,而在盤問下,事主承認自己當時是穿「過頭笠」T恤,戴背扣式的胸圍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男被告又是怎樣脫去她的衣服的呢?會否事實上是由事主自己脫去衣服的呢? 這條問題,相信大家也會認為不難回應的。躺下之後被強行脫去衣服,也是大部份強姦案會出現的情節來的。


但接下來的一條問題,事主便不易回應了。


「你說男被告第一次想進入你身體時,由於未能勃起而失敗了的。這時候女被告替男被告口交,企圖使他勃起,而你則趁這個時候起來逃走。但男被告立即拉你回來,並在沒有安全套的情況下將你強姦了。那即是你待女被告成功地使男被告勃起後你才開始逃走? 定還是她一開始替男被告口交時你便立即逃走,若是這樣的話,男被告那有可能已經勃起並成功進入你身體?」


這條問題事主可以怎樣回應? 她只好將自己原有的口供再覆述一次了。


我們繼續看看下一條問題:


「你說男被告當時有鍚你下體,那麼你和她當時的位置和動作是怎樣的呢?」


事主便回應她:


「我躺在床上,雙腳吊在床尾,他不知是跪還是踎在地上鍚我下體的。然後便將我強姦了。」


辯方律師便繼續追問:


「如果不是你自願的話,他這個位置他沒可能進入你身體?」


事主便說:


「他將我的腿托起才進入的。」


或者說到這裡也不需要繼續了。明顯地,辯方希望陪審團知道的就是:事主所說的版本,在實際上是一個說不通的版本來的。


【對辯方案情的質疑】


當然,兩名被告的版本在庭上也受到控方質疑的,例如主控官認為,若事主和男被告的所謂「神交」,其實就只是幾次普通的餵食行為,和一些正常的眼神接觸,那怎可能會使事主願意為了 $100 便和男被告性交呢?而且當時事主其實已經欠下了一些債務的,若男被告真的提出有償的性交易的話,在事主這種財政狀況下,又怎會有可能接受 $100 這個金額呢? 而在後來男被告再給予她$50 時,她又為甚麼不要求多一些?而且既然事主打算報警誣告兩名被告,那麼在報警之前,何不再向兩名被告勒索多一些呢?而且如果是誣告,又何需要創作一個這麼複雜的版本,而不創作一個平凡一些、較易使人入信的版本呢?


根據男被告的版本,他說當工人姐姐將BB放在BB 床後,男被告在櫃桶拿出$100 遞給她後,兩人沒有任何交談便各自脫衣了,這種情況又是否合理呢?因為即使根據男被告的版本,他們的所謂「神交」都只是幾次餵食事件及甚為普通的眼神接觸,那又怎可能會只聽到男被告說一句「一齊瞓覺」便立即心領神會地在床邊脫衣? 可見被告的這個版告是一個不可信的版本來的。


而且根據男被告的版本,當太太和女兒還在廳看電視時,他竟然拿太太的電話發了兩句短訊給工人姐姐,他為甚麼會這麼大膽?不怕太太會發現這個短訊嗎?而那兩句電話短訊的內容是「Sir like you, do you like sir?」依照這兩句話的字句,明顯是以太太的身份去轉達阿Sir對工人姐姐的心意,然後再問工人姐姐,是否也喜歡阿Sir 的,但男被告卻說自己只是在第一句打漏了一個 「I」字,而在第二句打漏了一個「IT」字,所以才會變成「Sir I like you, do you like it sir?」這個版本的。這個巧合,陪審團又會否相信呢?


【陪審團指引】


從以上種種,似乎被告的版本也不是一個百分百可信的版本來的。但問題是,只要陪審團認為控方的版本並不合理,那即使辯方的版本是千瘡百孔,陪審團也不能判被告有罪的。正如在法官陪審團指引時所說:


「由於兩名被告都同意在案發當晚,男被告是有和事主性交的,所以有關強姦這條控罪,陪審團便只需作出以下兩重的判斷。首先陪審團要考慮的是,你是否肯定當時事主是不同意性交的呢?如果你認同辦方的說法,認為事主是有合理的可能性自願跟被告性交的話,那便可以立即判被告強姦罪不成立了;相反,如果認同事主版本,肯定事主當時是不願意和被告性交的話,那就要再作出以下的判斷了。這個判斷就是:你是否肯定被告當時是知道事主不同意性交的呢?根據事主的說法,她當時是不願意性交,而且不斷說 No Sir 以作出反抗,如果陪審團認為這是事實的話,那就要判被告罪名成立了,相反,便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很明顯,七位陪審員均不肯定事主說的版本是否事實的真相的。所以他們便以 7:0 的比數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如果說事主說的版本是太過奇幻荒誕的話,那被告所說的版本其實也是不遑多讓的。而事實的真相究竟是怎樣,可能就只有這位工人姐姐,和被告才會知道了。


要總結這宗可能是有史以來最荒誕的強姦案的話,可能就如兩位辯方律師所說般:**被告是一個「沒有道德底線」的「老粗」,是一名不折不扣的「渣男」**⋯⋯而女被告,在人生途上遇上了這個渣男,還要請著一個這樣的工人姐姐,遇上一場這樣的無妄之災,她才是這件案的最大受害者。


在法庭內看著犯人欄的這對前夫婦,兩個人的外型差距實在是比想像中大的。 從外型看,女被告除了在「選擇伴侶的品味出了極大問題」外,在其他方面也看不出她有甚麼不妥的⋯⋯但毫無疑問,女被告這方面的缺點,卻足以毁滅她的一生了。

發佈時間: 2022年09月02日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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