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奇流量、私隱同二次傷害——一宗偷拍案背後,究竟邊個要負責?
獵奇流量、私隱同二次傷害——一宗偷拍案背後,究竟邊個要負責?

近日,一宗據報涉及偷拍同私隱侵犯嘅案件,引起中文網絡極大迴響。令人震驚嘅,未必淨係案件本身,而係整件事喺極短時間之內,由一宗本來應該交由法律處理嘅刑事案件,演變成全網二次創作、改圖、模仿同嘲笑嘅獵奇話題,甚至一路擴散到海外社交平台。

 

我今日唔想討論案件入面任何獵奇細節。因為每多講一次細節,其實都可能係再一次幫件事增加流量。我真正想討論嘅,係另一個問題:點解一單有真實受害人嘅案件,最後會變成全民娛樂?而更加重要嘅係,當一件事造成咁大傷害,究竟邊個要負責?偷拍嘅人?不停轉發嘅人?定係平台本身?

 

我認為,答案係三方面都有責任,但責任並唔相同。首先,偷拍本身如果涉及未經同意拍攝、保存或者散播他人私密影像,本質上就係一種侵犯私隱,亦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真正令傷害開始發生嘅,永遠係第一個侵犯別人權利嘅人。但點解之後傷害會愈滾愈大?

 

原因就係流量。今日嘅互聯網,有一套非常簡單嘅商業模式。只要夠多人睇,就有更多廣告收入。只要夠多人留言,就代表互動率高。只要夠多人分享,就代表內容值得推薦。於是,一件本來涉及受害人嘅案件,就慢慢變成一件可以帶來流量嘅商品。做內容嘅人,希望追到流量。網民,希望跟上最新迷因。平台,希望增加停留時間。結果,一個真實嘅人,就變成大家消費嘅對象。

 

但點解人類又會咁容易被呢啲內容吸引?呢度,我認為值得由演化心理學角度理解。人類祖先長期生活喺規模有限、彼此高度依賴嘅小型群體。每一個人同其他人之間嘅合作、衝突、信任、背叛,都直接影響整個群體嘅生存。假設兩個獵人因為感情、利益或者其他衝突反目成仇,你如果完全唔知道,下一次出去打獵,去到最危險嘅時候,其中一個唔願意救另一個,又或者兩個人互相拖後腿,最後可能危害整隊人。所以,人類對於人際關係、聲譽、背叛、桃色新聞、群體衝突,天生特別敏感。

 

喺遠古時代,呢啲資訊唔係娛樂。係生存情報。問題係,我哋個腦冇變。但我哋生活嘅環境變咗。以前,我哋關心嘅係身邊十幾、幾十個人。今日,我哋每日透過手機,接觸全世界幾十億人嘅私生活。演算法正正利用咗呢個古老嘅心理機制。唔係人類突然變得更八卦。而係平台利用演算法,將一套原本服務小型群體生存嘅注意力機制,工業化、全球化、商業化。

 

演算法唔會問:「呢件事有冇受害人?」佢只會問:邊段內容最多人停留?邊段內容最多留言?邊段內容最多分享?於是,愈獵奇、愈離奇、愈令人震驚,愈容易被推薦。真正可怕嘅,唔係一個偷拍者。而係一部可以將傷害放大幾百萬倍嘅流量機器。跟住就出現另一個問題——二次傷害。

 

受害人第一次受傷,係因為私隱被侵犯。第二次受傷,係因為事件不停被轉發。第三次受傷,係因為有人改圖、惡搞、模仿。第四次受傷,係因為搜尋引擎永久留下紀錄。新聞總有一日會完。但互聯網未必會忘記。每一個人都覺得自己只係轉發一次。但正正係幾十萬次「我只係轉發一次」,最後變成一場鋪天蓋地嘅網絡暴力。

 

呢度,平台責任就變得愈來愈重要。十幾年前,平台成日講一句說話:「我只係平台。」意思即係,內容唔係我創作,我只係提供地方。當年呢個理由仲有一定現實基礎。因為全部靠人工審核,根本唔可能睇晒每日幾十億條內容。但今日,我認為呢個理由已經愈來愈站唔住腳。

 

原因好簡單。平台每日都利用AI分析內容。AI分析文字。分析圖片。分析影片。分析聲音。分析觀眾喜好。分析停留時間。分析互動率。平台知道邊條片值得推。知道推畀邊個。知道點樣令佢爆紅。既然平台有能力理解內容,去增加流量,就唔可以話冇能力理解內容可能造成嘅風險。

 

我唔係話AI可以做到百分之一百。冇任何AI可以做到。但平台治理,本來就唔需要百分之一百。如果AI已經可以辨識大部分高風險內容,例如疑似偷拍、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播、短時間內異常高速複製同轉發,平台完全可以先停止推薦,再交由人工覆核。留意,我講嘅唔係立即刪除所有內容。而係先停止放大。因為真正造成二次傷害嘅,往往唔係內容存在,而係演算法將原本幾十人睇到嘅內容,推到幾百萬人面前。

 

所以今日真正值得問平台嘅,唔係:「你知唔知道?」而係:「你合理情況下應唔應該知道?」「知道之後,有冇停止放大?」更加重要嘅一點係,平台其實存在利益衝突。限制高風險內容,需要技術成本。需要人工覆核。需要處理申訴。更加重要嘅,係可能會失去本來可以帶來大量流量嘅內容。

 

所以平台面對一個選擇:保護受害人,可能減少流量。追求流量,就可能放大傷害。正因為有呢種利益衝突,所以我哋更加有理由要求平台證明,佢已經盡咗合理努力而唔係一句「我只係平台」就可以完全免責。平台可以唔係內容作者。但平台係推薦者。而推薦,本身就係一種主動行為。

 

最後,我想返到最初嗰條問題。究竟邊個要負責?偷拍者,要負法律責任。不停下載、轉發、娛樂化受害人嘅人,要負自己嘅道德責任,亦可能喺某些情況下涉及法律責任。而平台,就要負起合理嘅治理責任。AI年代,平台唔應該再以「收到投訴先處理」作為最低標準,而應該以「合理情況下應該知道風險,並及早採取措施」作為責任起點。

 

真正值得反思嘅,從來唔係一宗案件有幾離奇。而係我哋會唔會建立咗一個制度:只要夠獵奇,就可以一路推;只要夠多人睇,就可以一路賺;直到受害人已經承受咗不可逆轉嘅傷害,先至慢慢收手。如果呢套機制唔改變,今日係呢一宗案件,聽日就會有另一宗;今日係另一個陌生人,下一次,可能就係任何一個普通人。真正需要被審判嘅,未必只係偷拍者。仲包括一套不斷將人嘅痛苦,轉化成流量、再將流量轉化成商業利益嘅制度。

發佈時間: 2026年07月16日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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