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變敵意 敵意再變顛覆?支聯會案判詞嘅邏輯漏洞
批評變敵意 敵意再變顛覆?支聯會案判詞嘅邏輯漏洞

今日講支聯會案。已解散嘅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被高等法院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何俊仁早前已經認罪。案件押後處理求情同判刑。呢單案最重要唔係「罪成」兩個字,而係法官點樣由一句政治口號,推到國安法下嘅顛覆罪。法庭嘅判詞邏輯,大概係咁:支聯會多年來講「結束一黨專政」。李卓人同鄒幸彤嘅解釋係,呢句說話唔係要求推翻中國共產黨,而係反對「黨大於法」、反對專政,要求權力回到人民手上。

 

但法庭唔接受。法庭認為,「結束一黨專政」自然合理嘅意思,就係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再下一步,法庭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係中國憲法下根本制度嘅核心部分。於是,「結束中共領導」就等於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嘅根本制度。

 

到呢度,法官再推多一步:支聯會喺國安法生效之後,仍然繼續傳播「結束一黨專政」呢個綱領,繼續將六四、民主、人權、反修例等議題連在一起講,法庭就認為這是在挑起市民對中共嘅敵意,侵蝕公眾對中共嘅信心。即使冇暴力,即使冇武器,即使冇政變計劃,法庭都認為,這仍然可以構成「其他非法手段」。

 

所以法官成條邏輯鏈其實係咁:你批評政府,即係你覺得政府有問題;你覺得政府有問題,即係你對政府不滿;你對政府不滿,法庭就可以解讀成敵意;你有敵意,又要求制度改變,咁就可以被推論成破壞根本制度;最後,就變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呢條邏輯鏈,係成個判決最值得質問嘅地方。

 

第一,中國官方自己一直都唔承認中國係「一黨專政」。中國官方講法係「中國共產黨領導嘅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係「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如果中國自己都話一黨專政唔存在,咁「結束一黨專政」點解會犯法?第二,「領導」同「專政」係兩件事。領導可以係帶領、協調、主持方向;專政就係排他、壟斷、壓制其他政治可能。憲法寫嘅係中共領導,但支聯會講嘅係結束一黨專政。你可以話呢句口號尖銳,但唔可以將「反專政」直接偷換成「反領導」。

 

第三,支聯會有冇叫人用憲法以外嘅方法改變制度?刑事案要講證據。控方搵唔到支聯會提出武裝、政變、地下組織、非法奪權路線圖、時間表,甚至搵唔到一句具體指令叫人點樣非法推翻政權。咁點解叫顛覆?第四,中國憲法本身有修改程序。既然憲法可以修改,主張制度改革、主張將來透過憲法程序改變制度,點解必然係顛覆?顛覆應該係憲法秩序之外嘅非法推翻,不係憲法秩序之內嘅政治主張。

 

更何況,中共領導寫入憲法第一條,本身都係 2018 年修憲加入。既然可以加,理論上就可以按程序改。今日可以用修憲加強一個制度安排,將來點解唔可以主張修憲重新界定一個制度安排?所以呢個判決真正危險嘅地方,唔係你同唔同意支聯會嘅政治立場,而係判斷標準變咗落喺政府嘅主觀態度上面。

 

如果政府鍾意你嘅批評,可以話你係善意建議;如果政府唔鍾意你嘅批評,就可以話你係惡意攻擊。惡意攻擊再被講成挑起敵意,挑起敵意再變成破壞信心,最後就可以包裝成顛覆國家政權。咁樣嘅標準,喺任何地方都係極危險。因為法律唔再係客觀界線,而係取決於政府鍾唔鍾意你講嘅說話。政府喜歡,就係意見;政府不喜歡,就係敵意;政府覺得敵意嚴重,就可以變成顛覆。

 

呢個就係成件事最荒謬嘅地方。刑事罪名唔應該由政府感受決定,政治批評亦唔應該因為令權力不舒服,就被推到國安罪行。否則,法律就唔係保障國家安全,而係保障政府免於批評。

發佈時間: 2026年08月21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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