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31 與 10.1 暴動案,13 名被告裁定脫罪,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但13人中有9人已經離港,所以律政司無法送達上訴文件。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表示,文件未送達也不致於程序無效,如未令答辯人蒙受損害,合適情況下可酌情採取其他措施補救。
據悉兩宗反修例相關的暴動案件,均由已離任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擔任裁判官,當時沈官裁定全數首宗案件涉及 2019 年 8 月 31 日灣仔衝突,8 名被告控以暴動罪,沈官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其餘 7 人罪脫。當時沈官判詞指「逃跑不一定因畏罪,也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被告脫罪。
次案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警方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等,6 人被控串謀參與暴動等罪,當時沈官指 5 名被告的衣著和裝備,不能推斷他們一定是去參非法的示威活動。而控方指第 6 被告為租用單位的人,法官指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斷,裁定全數被告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