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暴動7人判罪成!法官就要你哋感恩戴德

根據《法庭線》27號報導,元朗721襲擊事件中,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區院法官 陳廣池周四27號下晝宣判,將被告判囚2年1個月至3年1個月。

 

法官指,本案同其他針對政府及執法員嘅案有別,法庭應採納較低量刑點,閘內人群行動性質屬被動,非率先挑起事端嘅一方,並指有關人等在白衣人挑釁下被逼做出回應,最後化成雙方對峙、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又話,白衣人嘅暴動及挑釁,不可成為閘內非白衣人「干犯暴動」嘅辯解,亦不可作為冇犯法嘅論點。法官續指,雙方並冇真正嘅調解聲音,衝突無可避免會發生,並急速升溫,後演變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其中,林卓廷被指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冇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佢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而其親臨元朗站,自然會產生唔同效應,使對峙局面惡化,亦因閘內者伙同效應付上刑責。官以判囚 3 年半為量刑點,減刑5個月,判囚37個月,即3年1個月,當中3個月同47人案刑期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 庾家豪被指在事件中大聲叫喊「Come on」並招手,又推跌告示牌、擲水樽 2 次、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虛張聲勢以抵擋對方暴力、威脅之舉。法官指其行為「並不反映其辯解」,亦睇唔出佢如何保護女友及他人。法官指 庾在案中屬「較投入角色」,以判囚3年為量刑點,因應 庾同意案情省去時間,並且案件延誤,總共減刑5個月,即判囚31個月,即2年7個月。

 

第三被告 陳永晞事發時手持消防喉射水,雖然時間不長,卻助長對峙、互鬥氛圍,一定程度促使閘外白衣人衝入施襲,加上 陳事後更義載啲人離開,指係「一子錯」嘅顯例。官考慮所有因素、公平性後,以3年監禁為起點,減刑5個月,判處監禁31個月。

 

第四被告 葉鑫昇,官指有28封求情信,葉為家中經濟支柱,鍾意在長者中心工作,因一時衝動失去引以自豪嘅社會工作。官考慮 葉要悉心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判囚2年半為起點,又因 葉同意唔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情況,分別減刑2及3個月,最後判囚25個月。

 

第五被告 鄺浩林,官指佢曾擲物件4次,又向白衣人招手,其動作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故以3年為量刑點,並因 鄺同意唔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兩種原因,分別酌情減刑2及3個月,最後判囚31個月。

 

第六被告 尹仲明,官指其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亦嘗試協助一名女傷者,故以2年9個月為量刑點,又指佢經審訊後定罪,理應冇減刑條件,但考慮所有被告判刑一致性及公平性,佢亦同意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減刑2個月,另加上案件延誤,額外減刑3個月,最後判囚28個月。

 

第七被告 楊朗,官以判囚3年為起點,指佢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冇刑期扣減,同考慮佢同意唔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減刑2個月;另指案件前後拖足5年之久,對冇刑事案底被告造成不可抹殺困擾及沉重壓力,再者「以現時政局」,楊重犯機會低,額外酌情減刑3個月,最後判囚31個月。

發佈時間: 2025年02月27日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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