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星島日報》30號報導,河北邯鄲13歲少年 王子耀,今年3月遭3名同班同學殺害並埋屍。案件3名同齡被告今一審宣判,其中兩人因故意殺人等罪成,分判無期徒刑、監禁12年。餘下一被告因未實際參與殺人,依法不予刑事處罰,施以專門矯治教育。
《新華社》報導指,法院經審查明:被告人 張某某、李某與同班同學王某某存在矛盾,經 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 王某某後平分 王某某錢財。張某某並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為犯罪做準備。
今年3月10號下晝,張某某將 王某某騙出,因 李某之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 馬某某家充電,李某騎 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 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 王某某,共同前往 張某某事先選定之蔬菜大棚。
在驅車途中,李某受 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 王某某一事告知 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 王某某之行為,李某則幫助控制 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隨即離開大棚逃走。
張某某、李某共同致 王某某死亡後,將其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 王某某手機微信帳戶中之錢轉入自己微信後,同共謀 李某平分,並將 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 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 李某棄置。後由 馬某某指引公安赴埋屍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李某涉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在殺害 王某某後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中,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參與,並直接實施殺害行為,其罪責最為突出屬主犯。李某因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為,並平分贓款亦屬主犯,罪責小於 張某某。而 馬某某跟隨前往,並目睹實施殺人,後又幫助毀滅手機卡屬共犯。
鑑於 馬某某在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法不予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及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 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