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中央社》20號報導,備受國際、台灣社會矚目嘅「死刑釋憲案」,台灣憲法法庭在今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指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嘅情形先合憲。
憲法法庭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關於個案救濟部分,庭上認為全體聲請人 王信福等37名死囚,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此外,若死囚非常上訴成功,其羈押次數應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