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27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突然拋出震撼彈,一方面將支聯會綱領「結束一黨專政」直接定性為煽動顛覆,另一方面突襲式引用「共謀者原則」,意圖利用已認罪被告何俊仁的言行,推論及指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此舉隨即引發辯方強烈爭議。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在陳詞中開宗明義,針對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作出法律定性。控方指出,該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必然是終止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憲制下的領導地位。控方強調,國家《憲法》已訂明中共領導是國家的根本部分,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以「合法手段」去終止其領導的可能性;故此,只要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非法手段」。控方指各被告藉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以煽動仇恨,強調本案並非政治審訊,法庭毋須處理憲法或政治制度優劣的議題。
除了對綱領的定性,審訊的另一焦點在於控方突然提出引用「共謀者原則」。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胡栢昌在庭上透露,控方昨日才突然加入相關附註,容許法庭利用已認罪的何俊仁之言行,去推論李卓人及鄒幸彤是否知悉或認同相關主張,並視之為「共同行事」的證據。此舉意味著何俊仁雖然認罪,其過往的說話及行為卻變成了針對昔日戰友的「彈藥」。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亦隨即指出,早前與控方簽署「承認事實」時,並不知悉控方欲引用該原則,直指這是突如其來的舉動,要求控方先作清楚說明。
面對辯方的強烈反對,法官李運騰亦要求控方必須在案情中具體說明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及究竟依賴哪位被告的哪些言行作出推斷,以便辯方準備抗辯。由於控方需要時間整理及釐清,案件最終押後至周四再續。
雖然本案控罪日期僅涵蓋《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但控方列舉的82項「罪證」中,約六成追溯至2019年之前,時間跨度長達30年。控方引述大量被告歷年在不同場合的言論,試圖證明其煽動意圖,包括李卓人於2003年六四晚會批評23條立法時稱「如果這樣是顛覆,我們會顛覆下去」;以及他在2020年7月1日以視像方式在美國國會聽證會發言,重申不會因國安法解散支聯會。
針對選擇自辯的前副主席鄒幸彤,控方亦引述她在2018年六四集會的言論,批評當局將「結束一黨專政」劃為紅線;控方更堅持播放她在2021年呼籲市民點亮燭光的片段,認為這反映支聯會明知國安法生效後其主張屬非法仍繼續推動。此案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審理「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預計審訊需時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