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30歲、攞咗「P牌」得三個月嘅休班警督,前年喺旺角駕駛私家車期間,喺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衝紅燈,攔腰撞向一架的士,令的士失控打滑,再波及撞倒一名企喺欄杆外等車嘅女途人,導致事主右腳嚴重受傷,出現開放性骨折。
案情顯示,事發喺2023年6月5日凌晨,被告姚新燊駕駛私家車沿彌敦道駛至旺角道交界時,誤將行人綠燈當成車輛綠燈,喺號誌為紅燈情況下繼續前行,結果車頭攔腰撞向一架的士嘅左尾,令的士失控滑行,撞向一名等緊車嘅女途人。當時的士同女途人之間有欄杆,但女途人企喺欄杆外位置。被告喺警誡下承認自己誤看燈號,但庭上自辯話案發時腦入面正諗緊一宗毒品案件,仲話事前曾到荷里活廣場斬人案現場支援公務。法官即場反駁,指任何司機駕駛時都必須全神貫注,唔應該喺行車中分心處理公務或私人事務。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日喺庭上引述被告喺還押期間親筆寫嘅求情信,信中提到佢喺獄中十晚輾轉反側,感到無盡悲痛同慚愧,每次諗起事主受傷倒地嘅畫面就感到強烈自責,甚至唔敢喺庭上抬頭直望事主,形容呢件係佢人生中最愧疚嘅事。他明白自身過失無法挽回,承諾日後會繼續以警察身份服務市民,彌補過錯,並懇請法庭憐憫,考慮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刑罰。
辯方同時呈上由多名警隊高層簽署嘅聯署信,簽署人包括東九龍總區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及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均曾係被告嘅上司。他哋形容被告一向守紀律、正直可靠,對工作充滿熱誠,曾多次參與高度危險行動,包括2019年大型社會事件,並喺事發後仍積極履行職務。
信中續指,被告駕駛經驗尚淺,事發並非因習慣性魯莽所致,而係一時專注不足造成嘅意外。若因此被判監,將令佢多年警務生涯付諸東流,社會亦會失去一名熱心助人嘅警員。
另外,辯方亦向法庭遞交由太平紳士、樂善堂主席等社會知名人士寫嘅求情信,期望法庭能夠輕判,畀被告將功補過。辯方強調,被告雖須承擔責任,但事發時女途人站喺欄杆外,而被告架車係先撞的士,的士再波及撞向事主,責任並非完全由被告一人承擔,若因此失去工作,將構成不合比例嘅刑罰。
法官黃國輝則指出,危險駕駛罪一般會判監,社會服務令並非通常考慮嘅選項,不過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於下月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