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上個月承認,喺對已故嘅傑弗里·愛潑斯坦同佢同夥吉斯萊恩·麥克斯韋爾提出聯邦層面販運同虐待指控嘅大陪審團入面,冇一個受害者親身出庭作證。淨係有兩個非受害者證人出庭:聯邦調查局(FBI)嘅案件探員,仲有紐約市警局派去FBI兒童剝削同人口販運調查組嘅警探。
呢個唔只係對被告嘅評論,仲係對聯邦大陪審團審慎性嘅警示。大陪審團常被形容做保護市民免受無理控訴嘅防線,但愛潑斯坦同麥克斯韋爾嘅起訴就顯示,大陪審團做出起訴決定時用嘅證據其實好少。
FBI探員同聯邦檢察官肯定訪問過好多受害者,亦對佢哋嘅陳述感到可信。不過,大陪審團未曾同啲女仔面對面聽佢哋講受虐經歷,同埋評估佢哋嘅可信度。喺投票決定起訴前,大陪審團無直接接觸過任何受害者,呢點係查證真相嘅重要環節。估計出庭嘅執法人員淨係係向大陪審團宣讀咗受害者證詞嘅摘要。
聽落奇怪,但呢種限制證人證詞嘅做法係聯邦大陪審團案件嘅慣常策略。背後嘅計算係,咁樣可以避免證人喺庭上提供同之前調查唔一致嘅證詞,否則辯方律師會利用呢啲不一致,令證人喺法庭上冇可信性,幫被告爭取無罪。呢個邏輯適用於簡單毒品案、大型貪腐案,甚至係愛潑斯坦呢啲大案。
不過喺好多州嘅大陪審團入面,檢察官冇得咁玩。例如紐約州規定起訴前必須有非傳聞證據,呢啲州法院嘅起訴會更真實反映案件嘅實質。喺聯邦案件,起訴淨係控訴嘅意思,但足以迫使被告要去法庭受審。
作者唔係想幫愛潑斯坦或者麥克斯韋爾開脫,因為2021年,聯邦審判陪審團判定麥克斯韋爾六項指控入面五項成立。但美國人都應該了解聯邦大陪審團起訴嘅限制。
聯邦判例法確實規定,檢察官有責任唔好誤導大陪審團,令佢哋以為收到嘅係「次級貨色」,正如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喺《美國訴埃斯特帕案》寫過。大陪審團必須被告知係咪淨係收到傳聞證詞,佢哋亦可以要求非傳聞證詞。不過因為大陪審團會議室冇法官喺場,記錄亦好難完整審查,呢個制度實際上係靠大陪審團嘅法律顧問——即係檢察官嘅誠信。
下次聽到聯邦大陪審團起訴嘅消息,記住背後嘅真實意義。正如俗語話,檢察官可以令大陪審團起訴一塊火腿三文治,喺聯邦制度中就係咁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