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喺本周一突然召開會議,政府以地緣政治複雜同國家安全風險仍然存在為理由,要求審議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底下嘅技術性附屬法例,並提出建議要即日刊憲生效。呢啲修例主要係為咗喺《港區國安法》下,為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嘅職能提供法律依據,包括將其辦公場所劃為「禁地」、加強對資料保密嘅要求,以及規定所有政府部門同公務員都有責任配合其執法行動。
新建議當中,包括畀行政長官權力,可以刊憲宣佈國安公署嘅辦公地點為「禁地」,主要針對涉及間諜行為風險。如果有人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最高可以判監20年;就算無合法權限入去,都可以判監兩年。另外,修例亦訂明,任何人如果無合理解釋而唔聽從公署發出嘅法律文件,就係違法。亦唔可以對外透露任何關於公署正處理案件嘅資訊。
立法會上載嘅文件列明咗四大修訂方向。第一,係明確國安委秘書處對國安公署執行工作有「監督同指導」角色;第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喺涉及外國勢力、或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履行責任等特殊情況下,國安案件可以經由公署報中央批准後接手處理;第三,訂明針對阻撓公署人員執法、冒充人員或偽造文件等行為嘅刑責,並禁止任何人未經授權之下獲取、持有或披露與公署工作有關嘅資料,除非該等資料已經公開或獲得合法授權;最後一點,係賦予行政長官權力透過刊憲設立「禁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形容而家嘅「國際形勢風雲色變」,仲講到美國中央情報局兩星期前公開招募中國內部情報人員,反映國安風險非常迫切,政府有需要儘快訂立相關法例。他表示,建議中嘅兩項附屬法例會喺刊憲當日即時生效,再交畀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
喺保安事務委員會同司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有唔少議員提出關注。例如:「禁地」範圍係咪只限於國安公署本身嘅建築物?定係包括佢哋喺街外執法嘅地點?鄧炳強回應話,公署有權喺外面執法搜查,其他執法部門亦要協助封鎖現場,未必一定要喺附例中逐一劃定禁地。
另外,謝偉俊亦質疑,如果國安案件轉交公署處理,香港法例中「不自證己罪」嘅原則仲係唔係適用?林定國話,呢類案件屬於內地嘅司法管轄,會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處理。他話自己冇資格對中國法律作出權威解釋,但據佢理解,內地法律都有無罪推定原則,只係實際情況要根據內地法律執行。
政府今次提出呢批修例,被外界形容為《國安法》23條立法之後第一輪嘅配套立法。有消息透露,附例草擬工作其實一直進行中,並無直接關連任何個別案件,例如黎智英案或長和出售碼頭,政府方面亦無正面回應修例是否來自中央指示,只強調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