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同 6 名「非白衣人」早前被裁定 2019 年 7 月 21 日(721)元朗站暴動罪成,法院上個月判刑,刑期由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不等。根據高等法院資料,林卓廷同庾家豪已經提出定罪同刑期上訴,再加上較早前已經提出定罪上訴嘅楊朗、尹仲明同葉鑫昇,暫時共有 5 名被告提出上訴,案件仲未排期處理。
法庭文件顯示,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喺判詞中指出,林卓廷喺 721 事件當晚,仲未去到元朗之前已經喺 Facebook 發咗 3 則帖文,認為佢係想搜集證據,並企圖「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
法官進一步表示,呢啲帖文喺當時嘅社會環境下產生咗「磁石效應」,吸引持相似政治立場嘅人入元朗站,當中包括部分參加當日港島區遊行嘅市民。判詞又提到,林卓廷抵達元朗站後,將手機交俾助手直播,法官形容呢個舉動「明顯地係有『抽政治油水』嘅念頭」,希望藉此提升個人政治聲勢。
判詞指出,雖然林卓廷冇直接參與暴力行為,但佢作為立法會議員同政治人物,具有一定知名度,親身出現喺元朗站對事件產生唔同影響,令現場局勢惡化,最後要承擔刑責。法官以 3 年 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與當時喺元朗站大堂指罵佢嘅白衣人黃英傑刑期相同,均為 3 年半。
法官強調,本案與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性質唔同,考慮到林卓廷喺新嘅政治環境下再犯暴動罪嘅可能性極低,亦考慮到佢父母嘅懇切求情,因此作出酌情減刑,最終判囚 3 年 1 個月,其中 3 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同期執行。
另一名被告庾家豪亦被判刑,法庭裁定佢喺元朗站內曾經向閘外白衣人多次招手、高喊「Come on」、推倒告示牌、投擲水樽,並協助其他人用消防喉射水等行為。法官認為,從案發時嘅影像同截圖嚟睇,庾嘅行為同佢辯解內容唔一致,並未見佢有點樣保護同行人士,反而係「較積極參與嘅一員」。
法官以 3 年作為庾家豪嘅量刑起點,考慮案件審訊歷時多年等因素,酌情減刑 5 個月,最終判囚 2 年 7 個月。判詞亦反駁辯方理據,指若果有人仍然認為庾當時嘅動作係試圖阻止對方衝入閘區,實在「匪夷所思」,並批評其說法「自圓其說」。法官更提到,庾當時嘅面部表情顯示佢露出得意笑容,形容佢「絕對唔係食花生嘅旁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