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稱讚區諾軒證供具關鍵作用 指如無證供根本無法立案
法官稱讚區諾軒證供具關鍵作用 指如無證供根本無法立案

備受社會關注嘅民主派初選47人案,除咗判刑結果外,從犯證人嘅減刑幅度亦成為焦點。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嘅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包括主動放棄犯罪、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或者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對於呢宗初選案嘅被告嚟講,如果符合減刑標準,刑期有機會低於10年。

 

喺法庭上求情嘅過程中,有4名作為控方證人嘅從犯要求套用第33條減刑,但各人要求嘅減刑幅度唔同。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因為退出初選並作證,辯方提出佢或有機會獲得減刑50%至60%。法官亦稱讚區嘅證供具「有用性」,更指出如果無佢嘅供辭,控方根本無法立案,因此佢可能會有較大幅度嘅減刑。

 

喺審訊過程中,區諾軒嘅供詞多次被法官引用,詳細闡述咗初選協調嘅過程,並指出戴耀廷曾將否決權視為「大殺傷力武器」。法官喺判辭中137次提到區嘅證供,認為如果區嘅供詞被視為有效,佢嘅角色可能會由「首要分子」降至「積極參加者」,從而進一步減刑。

 

另外,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因為作證同提供手機對話記錄,亦爭取到40%至55%嘅減刑幅度。趙家賢喺2019年太古城事件中曾受傷,並向警方提供初選協議文件。法官喺判辭中提及趙嘅證供31次,認為佢嘅供詞對指控其他被告行為有所幫助。

 

前民動副召集人鍾錦麟申請減刑一半,佢主要供述民動嘅角色。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則要求唔入獄並改為社會服務令,但被法官批評不切實際,指出林嘅證供對案件幫助唔大。鍾嘅供詞喺判辭中被引用16次,而林主要提供沈旭暉協調功能組別初選嘅資料,但法官裁決中無提及該部分供詞。

 

從犯證人嘅供詞唔單止影響佢哋嘅量刑,仲可能影響到未來其他涉國安案件嘅量刑標準。前刑檢專員江樂士指出,指證他人係《港區國安法》下嘅減刑因素,佢推測部分被告或將獲得減刑。不過,法律學者戴大為認為,由於當局多次強調國安罪行嘅嚴重性,對法庭會否寬待被告持悲觀態度。

 

另外,根據《基本法》23條嘅規定,涉國安嘅囚犯若因行為良好而獲減刑,仲需要經懲教署署長確認「不會不利國安」先至可以提前釋放。即係話,如果被告屬於「首要分子」級別,即使表現良好,刑期下限依然係10年監禁,要服滿完整刑期先有望獲釋。

發佈時間: 2024年11月20日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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