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喺今日(19號)喺立法會加會下恢復咗二讀同埋三讀程序。立法會大會喺今早9點開始咗二讀,約6時半全體委員會通過咗修正案,令立法工作進入咗三讀程序,而三讀投票就喺約7時進行,全體議員一致通過,全日審議耗時約10小時。
通常情況下,立法會主席唔會參與投票,但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都破例投票,以示對第23條立法嘅支持。喺跨黨派議員發言時,所有人都明確表示支持呢項立法,同埋將其形容為光榮嘅使命。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咗立法會會議,仲當場簽署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呢個法案將喺今個月23號刊憲生效。佢形容呢係本屆政府同立法會共同完成嘅歷史使命,唔負中央嘅委託。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嘅行為,禁止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喺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同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呢個法案適用中國《香港國安法》下嘅可閉門審判安排,其中多項罪行可被判處七年或以上徒刑,甚至終身監禁,另外仲包括咗「域外效力」條文,即從特區政府嘅角度來睇,即使「罪犯」唔喺香港「犯案」,仍然可以受到香港警方嘅追捕。
香港政府曾經於2003年嘗試進行立法,但當時喺泛民主派嘅極力反對下,立法未能成功。2020年實施嘅香港國安法僅納入咗第23條嘅部分禁止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同埋顛覆中央政府等,其他罪行則尚未被涵蓋,呢個需要香港政府進一步立法。
以下係草案中部分建議嘅罪名同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