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醉俠法庭短評》Hello Kitty藏屍案凶手坐監18年後再犯案!非禮朋友10歲女兒!究竟法官為何認為他有罪?
《小醉俠法庭短評》Hello Kitty藏屍案凶手坐監18年後再犯案!非禮朋友10歲女兒!究竟法官為何認為他有罪?

【Hello Kitty 藏屍案兇手之一梁勝祖,非禮朋友十歲女兒罪成】


2022年8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了一宗使人髮指的非禮案,48歲的待應在天水圍自己的住所中,當著自己兒子面前非禮朋友的十歲的女兒,被判非禮罪成,判監12個月。


這宗案的被告,正是當年轟動全港的 Hello Kitty 藏屍案兇手之一梁勝祖。 這宗案之所以會轟動,除了因為當中的犯案情節極之殘忍之外,兇手處理屍體的方式亦十分離奇⋯⋯他們將屍體斬開,然後分開棄置,頭顱則將之煮熟後去肉,最後縫入一個「貓頭魚尾」的Hello Kitty 公子內,情節使人不寒而慄。而最使人意外的是,這三個窮凶極惡的兇徒,最後竟然只被判以誤殺,使社會為之譁然。幸好已故阮雲道法官破格將他們判以極刑—終身監禁,稍為安撫大眾的不滿情緒。


可惜,兩年之後三名兇手提出上訴,由於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在有關「共同犯案」的概念上有所遺漏,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梁勝祖在離開案發現場時,是否代表終止了「共同犯案」的關係,所以判梁勝祖上訴得直,發還重審。而在2004年重審時,梁勝祖選擇承認誤殺,加上在這幾年時間決志成為了基督徒,並向法官承諾自己一定會改過自身,若將來有機會重投社會,必定會貢獻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因此重審時的主審法官高嘉樂判他入獄18 年,服刑後,已於2011出獄。


這位極度凶殘的兇殺案主犯之一,在種種原因下成為了唯一可以在今天重投社會的人,卻在今時今日犯上了這宗令人髮指的非禮案⋯⋯


雖然梁勝祖這個人的身份,會特別吸引我們的注意,但在審訊上,我們仍然須要客觀理性的。 事實上,雖然案發時他的兒子也在現場,但他並沒有目擊當中的非禮細節,所以整件案的指控,便純綷依靠受害人的證供去支持了。 那麼我們又是怎樣去肯定一個只有十歲的受害人所作的證供,是完全真實的呢?


今次我將會分析一下:


究竟在這類「一對一」的案件中,裁判官是怎樣作出裁決的呢?


在受害人與被告人兩者證供有顯著分歧的時候,裁判官是怎樣抽絲剝繭,找出事實的真相的呢?


受害人在被非禮後仍然留在梁勝祖家中吃飯,還主動想多留一會,這種表現,是否有點不合情理呢?


在案發後兩星期,受害女童才向母親透露自己曾經被非禮,但她的母親卻竟然愛理不理,沒有即時報警,那是否代表女童當時向母親透露的版本,是一個較輕微,甚至是不涉及非禮的版本呢?


受害人在案發時的很多事情都忘記了,唯獨是被非禮摸胸的情節能清楚地陳述,那是否代表是有人教她作供的呢?


被告宣稱自己在案發前曾與受害人的繼父交惡,這又是一回怎樣的事呢?


這宗口同鼻拗的非禮案,最終的真相是怎樣的呢?


12個月的判刑,對一個犯案累累的人來說,又是否合理呢?


【人物關係】


被告梁勝祖,案發時 48歲,居於天水圍。在案發時,還有他的父親,兩名兒子,及他的外甥在場的。 他與受害女童X的繼父是相識十多年的好友,兩家人時有聚會的。


受害人是案發時十歲的女童X,之前大部份時間與親生父親同住,大約在案發前一兩年搬往天水圍與母親及繼父同住。 案發時,她母親與繼父的孩子才剛剛出世的。


【控方案情】


那麼究竟事情的經過是怎樣的呢?控方只有三名證人,包括:受害人自己、受害人的母親,以及處理案件的一名警員。由於案發時只有受害人及梁勝祖的大兒子在房中,所以將案情告知警方及法庭的,就只有受害人X 及梁勝祖自己了。


我們首先看看受害人 X 是怎樣說:


我和祖哥哥相識了大約一年,他是我繼父的好朋友來的⋯⋯


2021年12月4日是我學校的週年校慶活動日,當日由於我將原本用來買午餐的錢,用來玩了一些須付款的遊戲, 所以便沒有錢買午餐了。於是我致電祖哥哥,希望可以到祖哥哥家中吃午飯的,而祖哥哥是同意的。


在下午大約 2:00,我到達祖哥哥的家,由祖哥哥的父親煮了一個即食麵給我吃。我吃完後,大約三時離開祖哥哥的家,回到學校上芭蕾舞課的。 我大約六時至七時上完芭蕾舞課,想去祖哥哥的家玩多一會兒,所以便致電祖哥哥,問他可否到他家裡吃晚飯了。 當時他家中除了祖哥哥外,還有他兩個兒子、他的父親、他的外甥女,和家庭傭工的。」


我們從以上證供可以看到,受害人的確很信任梁勝祖的, 自己不夠錢吃飯,便第一時間到找梁勝祖求助,上完課後,又主動說要求到梁勝祖的家裡玩耍及吃飯,可見在受害人心目中,梁勝祖絕對是一個可以信賴的長輩來的。


現在我們再看看,從受害人口中,有關非禮的情節又是怎樣:


「我們玩玩下,祖哥哥叫我和他的大兒子入房,當時祖哥哥坐在床頭看電視,我和他大兒子則趴在床尾用手機看影片。


直至大約晚上七至八時,祖哥哥突然問我可否幫我按摩,我說可以,他便開始隔著我的衣服按了背部幾下,然後把手伸手入我的衣服內按了三四下。 之後他的左手繼續按我的左邊腰,右手則從背部,在我的內衣內慢慢由肋骨移向我的右邊胸,並揸了兩下。 他是用手掌揸我的胸部,由於我感到很難受及不舒服,所以便叫祖哥哥停止了。」


若以上情節是屬實的話,那很明顯梁勝祖一定是非禮了受害人的了。但接下來,我們會看到受害人是怎樣敍述她被非禮之後的事情的,而這些事情,後來在庭上是受到極大質疑的,她是這麼說的:


「這時房外有人叫我們吃飯,吃飯時我並沒有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吃飯後由於我肚痛,所以便去了廁所,去完廁所後便表示想離開了。 祖哥哥說不放心我自行回家,所以便送我回家了。在途中我們並沒有談及這件事的。


回到家後,我向妹妹講了有關祖哥哥非禮我的事情,妹妹也有向爸爸說了,但我自己則不敢告訴母親,一直到兩個星期後才夠膽將事情告訴母親的。」


十分奇怪地,當母親知道這件事後並沒有太大反應,最後還不了了之的。最後要由學校社工向她詳述事情,她才了解事件的嚴重性。她的母親在庭上表示,由於當時剛好自己的兒子剛出世,忙於準備兒子的食物,所以沒有認真處理女兒所說的事情。而當大狀問她:「兒子飲奶問題重要過女兒被非禮? 」她的答案是:「係!」⋯⋯


【辯方案情】


有關受害人的指控,梁勝祖在被捕當天的錄影會面作供中是全盤否認的,他甚至否認自己有為受害人按摩,懷疑在背後是有甚麼事情影響了受害人,以使受害人作出這樣的指控的。 但在庭上,他的說法和錄影會面作供卻有所不同,他在庭上是這樣說的:


「我和 X 的繼父相識大約十年了,份屬好友,而且住得好近,步行幾分鐘便可到達 X 的學校了。 但我和 X 的生父則只見過兩次面,一次是我送 X 去她生父的家時,另一次是在商場遇到。過往由於工作繁忙的關係,X 的母親及其繼父經常托我照顧他們的孩子的,我亦照顧過 X 三五七次, 兩家人亦經常有聚會的。」


以上的一段證供,基本上是得到控方第二證人,即受害人X 的母親所印證的。從證供中我們也可以得知,原來受害人一家與梁勝祖的關係是十分良好的。而且不單是這樣,就連 X 本身,對梁勝祖也是十分信任的。


至於有關案發當日發生的事情,梁勝祖在庭上是這樣說的:


「在2021年12月4日,X致電給我要求我接放學,我到達學校時,她卻表示還未可以離開,所以我便回家等候,叫她可以離開時才再致電給我了⋯⋯


直至下午二至三時,她再致電給我,在電話中她要求我帶他到公園午餐和玩耍,但由於疫情關係,我便拒絕了,並叫她自己到我的家裡。 當她來到我家時,我正在房中睡覺,並沒有理會她⋯⋯


當我睡醒後,看到她和我的大兒子在客廳玩,而小兒子和外甥女則在客廳睡覺,於是我便返回房,坐在床頭看電視⋯⋯


其後 X 和我的大兒子一同進入我的房間找玩具,我擔心他們會吵醒正在客廳睡覺的細兒子,所以便要求他們上床玩了。當時我坐在床頭看電視,而他們則趴在床尾,腳向著我,用X的電話看影片⋯⋯


其間他們要求去公園和客廳玩,但由於疫情關係,不想他們去公園,又不想他們騷擾正在客廳睡覺的兒子,所以便拒絕了他們的要求了。 但他們仍然諸多要求,所以便建議教他們按摩了⋯⋯


我用他們的背部示範怎樣按摩,叫他們望前面便可以。我用手按了不夠一分鐘,由於要發短訊,所以便轉用腳踭去踩他們的背部。 其間因為怕他們會凍,所以便用給他們蓋上被子,以防他們會冷親了。 我用手按了不到一分鐘,但用腳則按了三至五分鐘。按摩期間 他們好像游泳的動作,撥下撥下,但並沒有叫或嘈吵的⋯⋯


我完全沒有觸碰到X 的胸部,亦沒有直接觸碰到X 的肌膚⋯⋯」


根據梁勝祖以上的證供,似乎他真的是冤枉的,一來在場不只X 一個人,原來他的大兒子也在場的。而且他大部份時間是用腳去為X 按摩,沒有接觸到X 的胸部,甚至接觸不到她的肌膚的。 所以是連「非禮罪」的最基本元素都達不到的。而且,即使被告在自己不自覺的情況下,不小心觸碰到X 的胸部,這也不是被告的意圖來的,根據被告的作供,他的意圖其實只是阻止兩名小孩騷擾正在客廳睡覺的小兒子的。


我們現在繼續看看,根據梁勝祖的證供,在他替X按摩後,X 的反應又是怎樣:


「之後工人叫我們吃飯,而X 亦有留下來吃飯。飯後她要求留下來玩多一會,但我拒絕了,因為認為她是時間回家了。但他表示肚痛要去廁所,去完廁所後仍然肚痛,所以我便給了一粒藥她吃了⋯⋯


食藥後,我便開始送她回家。我們步行前往輕鐵站,期間她表示肚痛想我抱她,我抱著她行了五六步後因太重,便將她放下了。 然後我再抱起她行了幾步,又因太重要放下了,而這時她亦表示可以自己行了⋯⋯


當經過一間相熟的串燒店時,她向管理店舖的輝哥哥取了一串食物來吃,之後我們便繼續行去輕鐵站了⋯⋯


在步行往輕鐵站其間,她跟我說她現在有一個男友,還叫我不要告訴他人⋯⋯


之後她母親致電給她,她將電話交了我,我說我們已經在回家路上,會送她到家門的⋯⋯


最後我們便乘輕鐵,並將她送到家門,我便離開了。」


我們從以上的證供可以看到,X 在事後不但沒有作出投訴,甚至主動要求留在被告家裡玩多一會兒,離開時又要求被告抱她,對被告絲毫沒有抗拒的跡像,更向被告透露自己有男友這個秘密,遇見相識的輝哥哥亦沒有將非禮的事情告訴對方,就連X母親致電時,X 不單沒有將事情告訴母親,還將電話交給了被告。以上種種,足證明被告並沒有犯下非禮罪的。


但問題是,一個十歲的子孩為甚麼會誣告一個和自己無仇無怨、關係良好的長輩的呢? 根據梁勝祖的作供,他是這樣說的:


「在案發前一段時間,X的繼父曾經被人襲擊受傷,我知道後想向他慰問,但當時她的繼父仍在醫院留醫,因為疫情關係我不能到醫院探望他,所以便直接到他的家裡向他的家人慰問了。她的繼父知道後,質疑為甚麼我會知道他被襲擊的事,懷疑我有份參與這次襲擊行動,所以由那時起,我便沒有和他交談了⋯⋯」


從這段證供,我們知道梁勝祖似乎想暗示的是,他之所以被X誣告,就是因為他與X 的繼父交惡,所以她的繼父引導X誣告自己了。 那究竟這又是事實呢?而被告和受害人所說的兩個版本,究竟哪一個才是真實的呢?


【梁勝祖的證供是否可信?】


有關這一點,裁判官作出了以下的分析:



1. 在錄影會面證供中,被告說自己沒有對X 按摩,但在庭上他卻說自己有為她按摩,只是沒有摸胸。兩次作供明顯不吻合的。而他在庭上解釋這個矛盾時,說他在錄影會面作供時,因為認為自己不是「認真地按摩」,所以便說這不是按摩。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是不合理的。根據他的證供,明明他是向X 說要教她們按摩的,那分明就是按摩,為甚麼會突然有「認真」與「不認真」的之分呢?所以被告這個解釋,分明就是狡辯;


2. 被告說是想透過按摩使他們安靜,以免吵醒正在廳中睡覺的細兒子。但根據被告證供,當時他們是在扮游泳,而X說被告的兒子當時有大聲地笑的,而被告則說自己正在玩手機,並用腳幫兩名小朋友按摩⋯⋯這個狀況,怎麼可能會達到使他們安靜效果呢?


3. 被告供稱事發前因為X的繼父剛剛被襲擊,自己想慰問他,而使X 的繼父認為襲擊事件與被告有關,因而使被告與X 繼父疏離的。這似乎是想暗示是繼父誤導X 去指證被告的。 但這件事的過程實在不太合情理,被告說當時他知道X 繼父還在醫院,不能探望,所以便親身到X 的家慰問其家人,但以現今社會的通訊方式,那有可能不先透過WHATSAPP 或其他社交平台去慰問,而選擇直接到其家慰問的呢?」


基於以上幾點,裁判官認為梁勝祖的證供存在很多不合理和矛盾的地方,並非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辯方大狀對受害人證供的質疑】


當然,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 即使裁判官不接納梁勝祖的證供,也不能因而全盤接納 X 的證供的。即使梁勝祖是大話連篇,也不代表 X 的證供是可信的。所以接下來,裁判官要判斷的就是:究竟受害人X 是否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呢? 亦因為這個原因,辯方大狀便要盡力「打散」X 的證供,找出她證供的矛盾之處,希望裁判官最後也拒絕接受她的證供的。只要裁判官不接納她的證供,基本上非禮罪的基礎便不能成立的了。


辯方大狀主要是對受害人X的證供作出了以下質疑的:




1. X 在很多事實上都表示不記得,但對摸胸這個環節卻十分肯定,在錄影會面中陳述非禮的過程亦表達流暢,可見她極有可能是在其他人的影響下,作出了一些並非事實的陳述;


2. X 說自己只認識了被告一年,但其母親卻說其實她已認識了被告六七年,控方兩名證人的證供並不吻合;


3. X說在摸胸前,被告已觸碰到其肌膚,那麼為何X 沒有即時作出反應,而使被告有機會繼續觸摸其胸部?而在被告摸胸後,她亦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可見非禮這件事其實是虛構出來的;


4. 事後X 繼續留下吃飯,還要被告送他回家,並要求被告抱她,這些都不是在被非禮後應有的反應。在經過輝哥哥的串燒店時,為甚麼她沒有向輝哥哥投訴自己被非禮?還在路上向被告透露自己有男友的秘密, 當母親來電時,X 也沒有向母親投訴被非禮,還主動將電話交給了被告,可見當時X根本不認為自己有被非禮;


5. 當X 第一次告知母親自已被非禮時,母親沒有太大反應,亦沒有即時處理,這是很不合常理的,很大可能是因為當時X 告知母親的版本和庭上的版本不同,而當時的版本,母親可能認為女兒只是誤會,極有能根本不涉及非禮的情節。


從以上幾點,又是否足以使裁判官拒絕接納受害人的證供呢?


【裁判官的裁決】


裁判官在判決當日,即2022年8月15日,作出了以下的判詞的:


1. 被告表示不記得的事情,都不是案件的關鍵事情,對於這些日常鎖碎的事情不記得,但被非禮的事情則留下深刻印像,這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2. X 的母親只是在回應大狀詢問時,說X是在大約六七年前已有可能見過被告,這也不表示他們真的在 六七年前已認識的。何況, 很多人都不會記得在幼童時候見過的長輩的,以X 的年紀,不知道自己在六七年前已見過被告是很合理的。這並不代表X 證供不可靠。而且根據X 母親的證供,X 有時住在自己的親父的住所,有時住在繼父的住所,而在之前的日子,是較常住在生父的居所的,到案發前一兩年才轉到繼父這邊住,所以在X 心目中,認識了被告一兩年是很合情理的事;


3. 有關被非禮時X 的反應。以X 的年紀,不應預期她懂得在被人揭起衣服後便立即反抗 ,尤其是當時X 是很信任被告的,否則不會主動提出到被告家裡玩耍,而且被告一早已告知X 打算教他按摩,當被告突然將手從背部延伸到胸部,並觸摸其胸部時,是很短時間內發生的事情來的,而X 被觸碰後便立即叫被告停止,以這個年紀的女孩來說,這種反應已算是在情理之中了;


4. 有關事後留在家吃飯、要求被告抱自己、向被告透露秘密 等等事情,X 是承認的,反映X 沒有將有利被告的細節忍瞞,她只是如實地將事實說出。而對於一個這麼少年紀的人來說,我們不能預期她會明白有關觸碰的嚴重性及違法性, 何況觸碰她的是她信任的長輩,而非陌生人,所以當時有這種反應也不足為奇。本席認為她未必有能力知道這種觸碰對她們關係所應帶來的變化,她未必知道原來這個觸碰是可以立即對一個長輩作出即時的對抗反應的。而她已在觸碰發生時已立即叫被告停止,回家又已立即告知家人。 對一個這樣年紀的人來說,已是很合理的反應;


5. 有關X 母親在聽到X 第一次投訴時反應,辯方認為是因為當時X 說的版本情節較輕,與庭上的版本不同,但這只是辯方的純粹憶測,這並不會對X 證供的可信性做成扣減的。


6. 本席認為X 在關鍵情節的證供清晰可靠,沒有關鍵的內在矛盾,在盤問下都沒有動搖,故接納X 的證供為可信的證供。雖然X沒有親眼看到被告是用手觸摸其胸部,但她能清楚形容被摸胸的感覺,裁判官認為以受害人的年紀,當能分辨到被手摸胸還是被腳觸碰的,所以本席認為從X 的證供,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到被告曾對X曾作出摸胸,並捏了兩下的行為的。


就是這樣,裁判官裁決梁勝祖一項猥褻侵犯罪(非禮罪)罪名成立。


【量刑的考慮】


辯方大狀求情時指出,雖然被告有18次案底,但在2004年被判誤殺罪成,並於2011年釋之後,便只再犯了一宗有關賭博的案罪,而且18次案底都不涉及性罪行的,加上被告已被還柙了七個多月,十分掛念家中的父親及兩名兒子,故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一個「可以讓被告今天便釋放」的刑期。辯方律師即時提出了三宗案例,顯示過往法庭在類似案件,都只是七至八個月的判刑,所以不希望今次法庭會判多於八個月的刑期⋯⋯


我們知道,如果裁判官真的聽從辯方大狀的意見,判他八個月的刑期,那麼在扣除所謂「假期」的三分一刑期之後,梁勝祖便真的可以當庭釋放的了。那麼裁判官又會怎去回應辯方的要求呢?


幸好裁判官施祖堯並沒有完全跟從辯方的意見去判刑,他即時也提出了大約十宗類近的案例,當中有些刑期只有四個月,但有些則達至24 個月。而在這大約十宗案例中,裁判官特別指出其中兩單案的情節,幾乎和本案是一樣的,所以便跟隨那兩宗案例的量刑,決定以 12 個月作為梁勝祖的量刑起點了。而由於被告不認罪,使受害人要出庭回憶不愉快的經歷,所以雖然不會因而加刑,但決不會減刑。而以往的18個案底,由於不涉及性罪行,故亦不予加刑。但綜觀被告人的背景,並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故量刑起點就是最終決刑,判處被告梁勝祖 12 個月的監禁。


由於梁勝祖已被還柙了七個多月,扣除三分一的假期扣減,相信他在不足一個月之後,便會刑滿出獄了。


從這宗案,我們可以從中領略幾件事情的:


1. 即使是多麼十惡不赦的人,在面對審訊時,法庭也不能因為他的往績而直接判他有罪的。在這宗案中,我們看到裁判官仍然是一步一步、抽絲剝繭地找出事情的真相的,即使認為梁勝祖的證供不可信,在舉證責任在控方的前提下,仍然要判斷受害人的證供是否可信的;


2. 即使是一個曾經犯下殺人罪的大魔頭,在量刑的過程中,仍然受制於普通法,以判例為本的量刑方法的,裁判官也不能隨便僭越的。


3. 這宗案的被告,是一個曾經犯上極為嚴重誤殺罪的人,當中案情情節的嚴重程度,就連當年的上訴庭法官都認為是介乎謀殺與誤殺之間的,所以梁勝祖有機會從投社會,他絕對是應該感恩的。而且他在當年 Hello Kitty 案重審時曾經承諾過會改過自身,在重投社會之時,一定會努力為社會作出貢獻的。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當年法官之所以輕判他,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相信了他這方面的承諾的。現在他真的可以重投社會了,他的承諾又去了哪裡呢?法庭是否也應該在依法參考以往判例的同時,也翻查一下當年的審訊紀錄,看看他這次犯案,是否有違他當年的承諾呢?


大眾對法庭審訊結果不滿,很多時是因為對法律、甚至審訊程序的不理解而來的。 但法庭又會否因為審訊結果與大眾的感觀有嚴重落差,而對一些明顯不合理的事情作出修正呢? 在這一宗案中,即使 12 個月的刑期,對一個犯了非禮罪的人來說不是過輕,但對於他「違反了當年對法官的承諾」這事件上,又是否有一個機制,可以使法庭有方法,有效地處理他的「背信棄義」呢?

發佈時間: 2022年08月19日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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