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醉俠 法庭短評》食肆高層被勒索案
《小醉俠 法庭短評》食肆高層被勒索案

在2022 年10月11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審結了一宗甚為「精彩」的案件。案中被告及受害人在庭上作供時都表現激動,法官多次中斷審訊讓他們休息後再作供,而且期間還出現超時盤問到傍晚六時才休庭的情況。當大狀因自己的盤問超時而使整個法庭要加班而道歉時,法官也打趣地說:「唔緊要,我地休息既時間仲長過作供既時間!」被告聽到法官這樣說,也連忙為自己情緒激動而向法官道歉,法官也很有風度地回應:「唔緊要,你的情緒係最緊要的!」


最後,原本預計4天的審訊,最終要11 日才審結。


這宗是一宗勒索案來的,事主是香港一間連鎖食肆的高層,由於怕案件影響公司的形象,故法官發出了匿名令,禁止傳媒披露其身份的。 但雖然是這樣,事主的太太在傳媒看到有關審訊的報導後,也知悉事主就是自己的丈夫,因而大發雷霆,憤而離家出走的。亦因為這樣,事主在庭上作供時,多次催促希望可以快點作供完,讓自己可以在「黃金時間」將太太接回家的。而法官聽到他這樣說,也的確曾經將開庭時間由早上 9:30 延至 10:30 的。 而在事主作供的後期,甚至說「現在甚麼不重要了,最重要是我可以盡快接我至愛的太太回家!」說到這裡,事主及被告也一同在庭上哭泣的。 由此可見,這宗案無論最終結果如何,也已經對三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的了。


而且,受傷害的,可能還有第四個人⋯⋯


【控方案情】


由於本案受匿名令所限,因此在庭上是以 X 作為事主的稱號的,而被告就是31 歲的黃莎莎。她被控於2021年 9月10日至10月6日期間勒索事主X 50萬的。


根據主控官開案陳詞及事主X的作供,事主X是在工作時認識被告的,關係比一般同事都要密切的。去年2月10,他們到酒店午飯後,便一同上房發生了第一次性行為。完事後,男事主將5000 元放入女被告的手袋中,而女被告對此並沒有任何反應。


在一個月後(即去年三月)被告向公司辭職,他們便結束了同事的關係了。但雖然如此,他們的不倫關係並沒有結束的,他們仍然每月都會去酒店相會並發生性行為,而且每次男事主均會給予對方5000元的。最後一次,是發生在去年的7月21日。


那為甚麼這會是最後一次呢?因為在這時候,男事主對女被告開始有了戒心,因而開始疏遠她了。根據男事主的證供,他因擔心兩人的關會影響公司的信譽及家庭,因而要求被告不要公開兩人的關係,並且要將兩人的 WhatsApp 紀錄刪除,但女被告卻不答應。而且由於男事主知道女被告在他們交往時,一向有偷影他的相片的,甚至會在男事主睡覺時偷影他,所以他認為女被告這些行為是別有用心的。 加上女被告對他死纏難打,例如曾發訊息說:「我係你情人,你唔睬我,好HURT!」所以男事主便慢慢疏遠她了。


直至去年9月,被告終於向他索款 20 萬。並說如果男事主不答應,便會告他強姦,令事主「名都無埋」。後來更將金額加至 50 萬,令他很大壓力,最終決定報警求助。


主控官在庭上讀出了多段 WhatsApp 訊息,顯示他們是處於甚麼關係的。例如:


「我既初夜,我一世不能忘記!」


「你奪走我個處!」


「你係咪人嚟?你係男人嗎?欺騙我上床,拎埋我個處⋯⋯強姦我⋯⋯」


從以上訊息可見,女被告的怨氣實在是很大的,但這也難怪,因為如果她在訊息中所說的都是真的話,那麼男被不旦強姦了女被告,而且還奪去了她的初夜⋯⋯ 然後「玩厭」了後,便想一刀兩斷⋯⋯相信這些事情無論發生甚麼人身上都會氣難平的。


但女被告訊息中所說的又是否事實呢? 一會兒我們看看女被告的口供便可以有更清楚的了解了。


接下來,就是一些有關勒索的訊息了,例如:


「再見唔到條數、後果自負,你自己害緊自己」


「50萬俾你解決成件事!之後就一刀兩斷」


而男事主在收到被告的訊息後,便回應了以下訊息:


「我無可能籌到50萬,但本身做緊啲案排,籌集10 萬睇下可唔可以解決到! 」


「上月20萬,今月50 萬,人都瘋!」


根據男事主的口供,被告曾對他說若再不付款,她會到男事主公司公開他們的照片、貼海報的。所以男事主最後便決定報警了。 而他在警方要求下再約會被告,然後將被告拘捕的。


【控罪元素】


以上是男事主的證供,如果他說的都是事實的話,那麼他是否真的觸犯了「勒索罪」呢? 我們首先看看「勒索罪」的控罪元素是怎樣。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 第23條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


從以上條文,我們知道勒罪的「行為元素」是「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而「心態元素」則是「意圖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


而從以上控方案情來說,相關的「行為元素」便是「威脅會公開兩日的關係及公開照片,要求男事主給予五十萬」,而「心態元素」則是「意圖獲得五十萬的利益」了。 明顯地,「威脅會公開兩日的關係及公開照片,要求男事主給予五十萬」是屬於「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要求」的行為來的,所以是符合了「勒索罪」的行為元素的,而「意圖獲得五十萬」亦明顯是一個「意圖使自己獲益」的行為來的。因此,毫無疑問被告「勒索罪」的表證是成立的。


那麼辯方可以怎樣辯解呢? 辯方的辯護方式,至少有以下幾個可能性的:


1. 自己根本沒有做出以上行為,這是控方捏造的。(破壞控罪的「行為元素」)

2. 自己雖然真的有做出以上行為,但意圖並非真的希望得到五十萬(破壞控罪的「行為元素」)

3. 雖然自己真的為得到那五十萬而作出威脅,但該五十萬原本是她應得的。


我們現在先看看被告作供時的版本是怎樣,看看她究竟是用以上哪一個方式為自己進行辯護。


【辯方案情】


被告在庭上的口供是這樣的:


「我 9 歲來港,毅進畢業,與丈夫拍拖6年之後,在對方父母要求下,於2020 年8 月結婚。案發的那段時間,我和丈夫的關不太好,他十分內向,從來不會關心我,是一名工作狂來的。


直至2020年年底,我加入 C 公司工作,而X 是該公司的高層,他經常主動接近我,還會和我一起吃飯、傾電話、還不時會接我下班。他會和我傾心事,所以我一早已知道她是有老婆的。


在2021年一月中,他突然在車上向我表白,他讚我,叫我做他一世的情人,做他背後的女人。我聽到後便答應了他,說「我願意」了。 因為當時我真的很愛他的。 」


從以上證供我們看到,他們由認識至到發展成為情人關係,可算是你情我願的。雖然雙方都已經結婚,但在香港犯例下,這只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沒有法律責任的。 而這宗案,很明顯就是一個由道德錯誤演變成觸犯法例的例子了。


但從被告的口供,大家有沒有發現有點不妥呢? 根據控方在庭上展示的WhatsApp對話,女被告是多番強調自己是被男事主「奪去初夜」的,但從女被告的口供,他則說自己認識男事主前已經結婚的,那怎有可能會被男事主奪去初夜的呢?我們繼續看下去:


「我丈夫的是一個很內向的人,所以從來沒有跟我做愛。 而X 則是一個很外向,風趣幽默,好呵護我、關心我、保護我⋯⋯


在 2 月20 日,他約我黃金海岸酒店補祝生日,午膳期間我們飲了一些酒,所以我有點頭暈,但仍然是清醒的,於是他便帶我上房休息一下了。


上到房,他便很暴力地將我推落床,當時我同佢拍拖只有一個月,不想這麼快便有性行為,所以是想反抗的,但他太大力了,反抗不了⋯⋯而且因為我真係未試過做愛的⋯⋯」


從以上證供我們知道, 原來雖然她已婚,但由於丈夫性格內向,所以一直都保持處子之身的。這就解釋到她為甚麼雖然已婚,但仍然被男事主奪去初夜了。


可能你會懷疑,那是否代表女被告的丈夫是不能人道的呢?否則哪有可能在婚後仍沒有性交呢?我們看看女被告是怎樣說:


「被他強姦後我很生氣,更曾經揚言要報警,但他不斷安撫我,說會負責。我怕如果我真的報警的話,他會好憎我,我會「無咗呢個男朋友」了,我當時還是很愛他的,所以最後都沒有報警。之後我怕會懷有他的孩子而無法向丈夫交代,所以便向丈夫主動提出進行性行為了。」


現在我們知道,原來她的丈夫並非不能人道的,因為只要女被告主動要求的話,他的丈夫仍然可以和她做愛的。 當然,這個說法是否合理,大家可以自行判斷的。


既然女被告是被強姦的,那又怎會「由原告變被告」的呢?


「我從來沒有要求他給我錢的,我是在第二次和他性交後,回到家發現手袋的暗格多了很多,問他之下才得知原來是他靜雞雞給我的車馬費的。


我和他的關係維持到 7 月後便開始出現變化了,他開始逃避我。


直至去年 9 月 7 日,公司突然更改合約條款,要求我減薪,我知道這是他想逼走我的手段,很憤怒,雖然不想離開公司,但為了保留最後的面子,所以便憤然離職了。


9月10日,我致電給他,他終於肯接聽電話了,那一刻我很開心,因為有很多說話想跟他說。 但他不斷用粗口罵我,說我是臭雞!還跟我說:「我宜家唔想同你一齊⋯⋯你講,你要幾多錢,我畀分手費你!」 當時我感覺快瘋了,到現在在腦入面仍然聽到把聲音係咁講,而現在都好驚⋯⋯」


很被告以上的證供,原來是由男事主主動提出給錢女被告作為「分手費」的。如果她說的都是事實的話,那麼這便不算是「勒索」,而只是追討欠款。


「我見他這樣說,便跟他說:「咁你攞嚟啦! 15 萬、30萬、50萬⋯⋯」我當時其實只是想發洩,好似發癲咁「發發發」。我只是希望他因而關心我。我從來都不是想要錢,我只是藉此刺激他。我從來都沒有洩露我們的關係,我一直都很保護他的⋯⋯


至於他於 9 月 22 日要求我將兩人的照片還給他,我當時以為他只是想看看,如今我才知道原來當時他已經部署屈我,我根本同佢一齊是真心愛佢的,佢在法庭說的全部都是大話。


後來他主動約我見面,我好開心,以為他終於肯解決我們的感情問題,我一心出來跟他見面,想同他傾偈,但萬料不到原來他搵人贓我,搵差人拉我的。」


到此為止我們看到兩個重要訊息:


1. 女被告說自己根本沒有意圖真的要他付錢,分手費是男事主主動提出的,而五十萬也是女被告發悔氣時隨口亂說的,所以她根本沒有「獲取利益的意圖」的。也就是說,這並不符合「勒索罪」的「心態元素」了。


2. 其實一切都男事主「部署誣告」女被告的。 所以女被告才是這宗案的真正受害者。


那究竟這是否事情的真相呢?


最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啟亮,認為被告供詞並不可信,是「邊作供邊砌詞」。被告稱X 強姦她,但在性交後又會拍下與男事主的親暱相片,認為這個情況是極不合理的。 而且被告稱被強姦後獨自留在房不知所措,但事後她卻WhatsApp 事主表示會保密事件,並要求經濟援助,又稱自己「將初夜送給你」,這和強姦的指控完全南轅轍。


至於有關被告指自己一直自己的行為只為發洩,想和事主復合,但從他的WhatsApp內容可見,她的態度惡劣,還說「收唔到錢,你個名一定會臭」,「再唔見到條數,後果自負」等等,看不出被告有復合之意,而且訊息內容咄咄逼人,字裡行間沒有一絲想復合的意思,認為被告這些行徑的意圖就是要得到金錢利益。因此裁定被告的證供並不可靠,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為可信證供。


至於男事主,法官不同意辯方有關事主談及疏遠被告的原因有四個版本的說法。法官認為根據事主的證供,意思明顯是在四個不同階段都有疏遠被告的想法,而且這都得到Whatsapp 紀錄的引證的。

另外,有關辯方質疑男事主有「案底」,而事主在相關案件的經驗足以使女被告自投羅網的說法⋯⋯法官認為這是使人摸不著頭腦的,因為他不相信事主有能力令被告干犯本案或自投羅網的。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男事主誠實可信,在盤問下沒被動搖,故接納事主證供為可靠的證供。而根據事主證供,被告威脅事主會公開兩人的關係,以圖獲50 萬元的金錢利益,符合了「勒索罪」的所有元素,故裁定他勒索罪成,壓後至 10 月 25 日判刑。

發佈時間: 2022年10月20日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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