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多年,曾志偉曾被指涉及大大小小的桃色事件,甚至有些指控是涉及刑事成份的。當中就以藍潔英的事件最為轟動了。 而這件事的真相如何,相信就只有曾志偉自己最清楚了。
最近曾志偉又再涉及一宗疑似抽水事件,但現在貴為TVB 總經理的他,身份不同了,所以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了。 這就是我這篇文章主要想帶出的一個討論。
事緣最近網上流傳著一段片,片中曾志偉正在出席一場生日派對,替一名女模慶祝生日,在一大班人唱完生日歌後,曾志偉走到女方身旁,並對在場人士說:「因為她留了一個MSG給我,說她很希望和奬門人一起吹爉燭⋯⋯」女方隨即笑笑口回應了一句:「係呀⋯⋯」說罷,曾志偉便隨即摟住女方香肩,低頭吹爉燭,吹完後立即順勢親吻了女方咀邊一下。整個過程非常流暢,外人實在很難從中判斷女方是否願意被吻的。
由於整個過程全被同場賓客拍下,影片因而在網絡上瘋傳,女方身分亦被起底,據說是一名億萬富豪的乾女兒來的。對此,曾志偉於出席公開活動時表示:親吻「只是禮貌」,而且私下與對方並不認識。
以法論法,這情況可以告他非禮嗎?
和以往一樣,首先我們看看有關非禮罪的條例是怎樣的呢?
《猥褻侵犯》
(1)疑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侵犯行為或與侵犯行為相關的境況,或會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3)疑犯有否帶著猥褻意圖而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當然如果事主是同意的話,那麼即使以上三項全部成立,都不能控告被告非禮的。
我們現在一起看看,在以上片段中,曾志偉是否符合了非禮罪的三個元素的呢?
從片段所見,曾志偉是專登行近該名女模,然後是主動吻了對方咀角一下的,所以是明顯地作出了「親吻」這個行為的,符合了以上三項中的第(1)項。但問題是,他這個行為是否符合非禮罪三個元素中的第(2)項呢?即是說,「親吻女方一下」這個行為,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一個合理思維旳人是否會認為屬於猥褻的呢? 我相信這條問題也不難答,如果女方是不同意的話,我相信任何合理思維的人也會認為這是一個猥褻行為來的,所以三項元素中便剩下最後一項:
「究竟他是否帶著猥褻意圖去親吻對方的呢?」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 要判斷片段中所發生的事是否涉及非禮罪,最重要是兩件事:
1. 女事主是否願意被吻?
2. 男方是否帶著猥褻意圖去親吻對方?
可能你會認為,第(1)點是否有點多餘呢? 如果女方真的控告男方,那麼她一定是「不願意被吻」的,那還有甚麼需要證明呢? 但事實上,法庭不是要知道你現在是否願意被他親吻,而是在她親吻你的一刻,你是否真的不願意被親吻。這是一件很難判斷的事情來的,也是裁判官要作出的其中一個「事實裁決」。
至於第(2)點,我們要判斷的就是,男方是否帶著猥褻意圖去親吻對方呢? 例如會否真的如曾志偉所說,只是一個禮貌的行為呢? 這一點,我相信各人心中會有自己的答案,在這裡我也不想諸多揣測。反正,我認為事主根本不會真的提控,甚至也必然會表示自己是願意的,所以以上所說的一切,純料只是借題發揮,借機闡述有關非禮罪的控罪元素吧了。
不過既然說開非禮罪,我也想順便說一說有關「性騷擾」的罪行⋯⋯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
而所謂性騷擾,是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的。 一個十分普遍的例子是,一個較高地位的人,運用他高地位的權力,使對方不敢對你的行為作出反抗,甚至不敢表示不願意,那就算是一個「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了。例如如果你是老師,對一位學生進行「禮貌式的親吻」,那麼基於你老師的身份,那位學生便可能不敢表示不願意了,那便算是一個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了;又例如如果你是公司的老闆,在你的下屬生日時作出「禮貌的親吻」,也有可能基於你作為老闆的身份,使你的下屬不敢SAY NO,還笑笑口的對你說聲多謝,這也可說是一個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來的⋯⋯ 凡此種種,基於你作為一個較有權力的人,對較弱勢的人作出一些身體接觸或語言侵犯,那麼即使當時當時人是「願意」的,但基於身份地位的差距,也有可能是觸犯了《性別歧視條例》的。
這一點,任何身處高位的人地要小心謹慎了, 否則一不小心,真的可能會誤墮法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