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警察與你無怨無仇,為甚麼要屈你?」
就是因為這個說法,很多人認為「警察要屈你,點都無得避!」 但其實這是否事實呢? 2019 年就出現過一次疑似「警察屈市民,而裁判官唔信」的案件了。 亦因為這宗案,這位裁判官被建制派議員責難了好一段日子⋯⋯
今天就讓我和大家分享一下這件事。
【仇栩欣襲警案】警察真的不會屈你?
2019年 8月11日晚,時任北⻆城市花園社區主任23歲的仇栩欣,與另一名23歲男子勞澤乾在北角城市花園進行直播活動期間,與防暴警察發生了劇烈衝突,仇栩欣被指推撞警察的心口,二人隨即被警員按在地下制服,警方亦即時將兩人拘捕。後來仇栩欣成功當選為區議員,而警方亦成功將兩人落落控以襲警罪。
案件剛好在一年後,即 2020 年 8月11 日開審,並在2020年 8月12 日審結的,為時兩天。審訊結果是:無罪釋放。負責審理的何俊堯裁判官認為兩名警方證人的證供不合情理,與客觀證據嚴重不符、不盡不實。而且當辯方指出矛盾的地方時,警員證人卻砌詞狡辯、「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故此拒絕接納這兩名警員的證供,裁定兩名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這個結果使很多人不滿,甚至有人對何俊堯裁判官展開一連串的投訴行動。有政界中人甚至認為,何官的判詞是對警員的批判,污衊了整個警隊。亦有人認為何官是以政治立場去判案,故要求司法機構嚴肅對待,並對何官予以處分。因應這宗投訢,連同幾宗對何官類似的投訴,何官被暫時調離了審案的崗位。但經過司法機構對有關何官投訴的審議後,認為何官的判案並無不妥,投訴無效。
在仇栩欣被指襲警一案中,為甚麼何官會對這兩名警員作出這麼嚴厲的批評的呢?為甚麼他可以一句「不相信警員的說話」,便判被告無罪釋放呢? 如果在襲警案中不信警員的作供,那麼我們還可以怎樣將襲警的人繩之於法呢? 究竟何俊堯裁判官在這宗案的審議過程中,有沒有「以立場取代證據」去判案呢?
【控方案情】
案件的審訊過程其實很簡單,控方主要是由兩名涉事的警員作供,並以現場的幾個錄影片段為證的。
根據涉案警員的證供,當時在北角富臨皇宮外聚集了多名身穿紅衣及白衣的人–其中大部份是福建人,當中有人因政見分歧而起爭執,發生打鬥。所以當日警員由中午開始便在英皇道書局街及糖水道一帶巡邏,以防發生衝突的。至晚上9時許,警員見在新光戲院附近有很多人聚集圍觀,遂邊行邊用揚聲器呼籲眾人離開。當行至事發地點時,他看到兩名被告將手機放在胸前尾隨著他們,並一直拍攝著他和身旁的督察,但由於他們沒有造成騷擾,所以便不加理會了。之後警員聽到在前方有市民用粗口辱罵兩名被告「曱甴」,所以警員便擔心二人的安全,便折返截停他們,並帶他們到較安全的僑冠大廈出入口處,以策案全的。 惟二名被告突然情緒失控,推撞警員的心口,使警員的腰部受傷,因此警員便將仇栩欣制服在地,並將她雙手鎖上索帶拘捕。但由於警員知道被告仍一名女士,而且在被制服後曾宣稱自己「抖唔到氣」,所以便用適當武力將被告扶起了。
除以警員作供,控方還在庭上播放了仇栩欣在案發時所拍的片段。從片段所見,當時街道平靜,路人不多,仇栩欣正從後拍攝警員的執勤情況,並在直播中表示:「警方現在喺條街做人潮管制,叫街坊返屋企!」在片段的後段,警員突然停下腳步,並轉身面向鏡頭表示:「喺度偷影我哋」警員隨即伸手搶被告的電話,並喝令「喂唔好影」,之後鏡頭便變成黑色一片了。
而根據其他呈堂片段,被告之後被警員用膝壓在地上,上衣揭開了一半,雙手被索帶反鎖身後,不停哭叫著:「我要求女警呀!救命!壓住我喉嚨抖唔到氣」。
兩名被告均沒有上庭作供的,所以入罪與否,就全憑裁判官是否相信控方兩名警員的證供了。那麼究竟兩名警員的證供是否真的可信呢?
【裁判官的分析】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警員和被告無怨無仇,按道理不會無緣無故冤枉被告的,所以通常在這種「口同鼻拗」的案件,裁判官都會偏向相信警員的證供的,那為甚麼這次何官會一反常態,認為警員的作供不可信呢? 是否真的是因為立場偏頗呢?
根據何官的判詞,大致上可以歸納為以下11點:
1. 如果將整件事分成三部份,即「襲警前」、「襲警後」,和「襲警當刻」三部份。在庭上,襲警前和襲警後是有片段為證的,而襲警當時,則只靠兩名證人的證供作為根據。換句話說,警員的證供是控方唯一依懶的證據了;
2. 雖然「襲警當刻」是沒有片段為證,但只要警員的證供是可信的話,同樣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將被告定罪的;
3. 根據兩名警員的口供,警員是聽到市民用粗口辱罵被告,擔心兩名被告的人身安全,所以折返勸喻他們離開的。但何官發現這些口供,與警員在案發時的手寫紀錄,以及記事冊所記錄的內容是不符的。在記事冊和兩份口供中,警員均沒有記錄當時被告被人用粗口辱罵,亦沒有記錄他們是「折返勸喻對方離開」的。 那為甚麼在一年之後,突然在庭上才第一次出現「折返勸喻對方離開」這個說法的呢?所以何官認為警員在庭上的作供是令人懷疑的;
4. 控方的另一名警員作供時說,當時被告是被市民指責「又喺度影警察」的,這與第一名警員作供的內容是頗有出入的;
5. 何官認為從控方呈堂的片段所見,無論是由被告手機影到的片段,還是由其他人影到的片段,都看不到兩名警員作供時所指,氣氛刺熱的情況的。相反,片段所顯示的情況是十分平靜的。所以何官形容兩名警員作供所形容的,仿佛是平行時空似的;
6. 從片段所見,警員轉身說的第一句話,是以輕佻的態度說:「又喺度偷拍我吔?」另一位警員隨即說:「你影完未呀?」然後便出手攔阻,之後片段便完結了。 所以何官認為,這和兩位警員作供時指,當時他們是為擔心被告的安全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的情況,是有很大出入的。再者,何官亦認為,這和兩名警員宣稱「兩名被告的拍攝行為並沒有造成騷擾,所以並不介意他們拍攝」的說法完全相反;
7. 如果當時情況真的如兩名警員所形容般,兩名被告是被市民圍著用粗口辱罵,而警員又認為被告原本的行為並無不妥的,那為甚麼警員不控制在場起哄辱罵的群眾,而反而企圖勸阻行為並無不妥的兩名被告呢?
8. 根據兩位警員的作供,用粗口大罵兩名被告的人,是在警員行走方向的前方的,所以警員在發現前方有人向兩名被告辱罵時,便立即折返勸喻被告離開的。但這個說法很不合情理,因為既然辱罵被告的人是在前方,那為甚麼警員不帶兩名被告遠離前方,反而是將被告帶到更接近前方的位置呢?
9. 當警員被辯方大狀盤問有關以上矛盾時,又突然改口說其實當警員未行經兩名被告的位置前已聽到有人用粗口辱罵兩名被告的,但若這是事實的話,又會出現另一不合理之處了,因為如果實情是這樣的話,兩名警員便不應在經過兩名被告的位置之後,才突然折返勸他們離開的;而當辯方大狀盤問警員時,問他為甚麼會將被告帶到更近前方的辱罵者的時候,他說是因為被告不合作,如果他們合作的話,其實是會帶他們去新光戲院的位置的,但這又和警員之前作供時說,在另一方也有辱罵者的說法不吻合。 所以何官認為警員在面對大狀的挑戰時,是多次出現前後矛盾的證詞的;
10. 警員說「如果被告合作的話,便會將他們帶到新光戲院」,但現實上警員是將被告帶到冠僑大廈的,那便顯示被告是在帶到冠僑前便已經出現爭執的,但警員在答覆律師的另一條問題時,又說被告是被帶往冠僑後才開始不合作的,所以何官認為這又是一次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
11. 根據警員庭上作供,說自己知道被告是一名女士,而且聽到她大聲叫「抖唔到氣」,便用適當的武力將她扶起。 但從片段所見,當被告在地上大叫「抖唔到氣」時,警員是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然後用頗為粗暴的動作將索帶鎖著被告的。所以何官指出,從片段中根本看不到警員是用適當武力將她扶起的動作,相反,最後被告是被警員用手箍著頸,拖到牆邊的另一角的,這和警員所說的「扶起」有著明顯的出入的。
從以上 11 點,何官認為兩名警員的作供充斥著「不合理情」、「不合邏輯」、「前言不對後語」、「互相矛盾」,甚至是與控方所呈上的片段不符的情況的。而且兩名警員在回應辯方大狀的盤問時,經常出現答非所問的情況,即使何官多番提醒,情況仍然沒有改善。甚至當大狀指出他們證供的矛盾之處,或與片段不符的情況時,他們會出現態度輕佻,甚至是惱羞成怒的情況的。
所以何俊堯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的作供是完全不合情理,與客觀事實不符,不盡不實,在盤問下「以大話冚大話」,但大話與大話之間又出現矛盾衝突,當不能自圓其說時便惱羞成怒,可見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而由於控方只靠幾個錄影片段及兩名警員的證供作為舉證的,當警員的證供被拒之後,便只剩下幾段錄影片段為證了,但有關片段又與警員證供不符,也影不到被告襲警的情況,在舉證責任在控方的情況下,便唯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真相如何?】
看完裁判官的分析,大家認為何官的判決是否合情合理呢?當然,既然後來有人投訴何官的判決,那就代表有人對何官的判決有異議了,但究竟有何異議呢? 投訴人認為何官的判詞充滿偏頗言論,是對警員的污衊,所以認為何官是根據立場判案,與裁判官客觀中立的⻆色不符。但司法機構在收到投訴後,根據審訊的詳細記錄從新檢閱所有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何俊堯裁判官的判詞並無任何不妥,宣佈投訴無效的。
那究竟為甚麼這次警員會在無仇無怨的情況下,在庭上「大話冚大話」的呢?何俊堯裁判官在審結案件後,在庭上作出了一個他認為是唯一合理的推論的:
「從片段所見,兩名警員在經過他們直播的位置時,已發現被告正在拍攝他們的,然後經過一番耳語之後,決定轉身阻止他們拍攝。而以上情況是被鏡頭完整記錄低的,甚至我們從片段中可以清楚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是有出手撥開第一被告的電話去阻止拍攝的。 當然,由於片段去到這裡便停止了,我們不能看到之後究竟發生甚麼事,但單從片段未停止前所拍攝到的影像,便可以知道當時控方兩名證人並非因為執行職務而與被告發生衝突的,我們看到他們是因為阻止兩名被告進行合法的拍攝,而與被告發生衝突的。 」
當然我們知道,拍攝也可以是一個很有挑釁性的行為來的。根據何官以上的推論,相信當時被告對著警員拍攝的行為,使警員感覺受到冒犯,因而作出了一些超越自己職權的行為的,而就是這些超越職權的行為,導致了這次衝突。當然我們不會知道,在這次衝突中,被告是否真的如警員所說,曾經推過警員的心口一下的,但即使是有,由於襲警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是:「被告所襲擊的警務人員當時是正在執行職務的」,所以當警員在進行職權以外的行動時與人發生衝突的話,其實並不能說是「襲警」的。若真的要將被告落案檢控的話,應該雙方均控以「公罪地方打鬥」罪的。
如果說「以拍攝去挑釁人」是一個不君子行為的話,那麼將一個沒有犯襲警罪的人控以襲警罪,那就不只是「不君子」這麼簡單了。用一個更大的錯去回應別人所做的錯事,會否是一個極愚蠢的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