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醉俠法庭短評》楊博文襲警案 為何裁判官被嚴厲斥責!但判決仍然有效?
《小醉俠法庭短評》楊博文襲警案 為何裁判官被嚴厲斥責!但判決仍然有效?

在2019年11月11日,社會運動在全港八區開花,有人在網上號召在各區堵塞交通,以做成「三罷」效果的。這就是所謂的「和你塞」行動了。


在當日,曾代表香港出戰亞運的前香港沙灘排球代表隊成員,當時任職小學教師的楊博文,就因懷疑兩次在迴旋處慢駛,而被警員截查時與警員發生衝突,而被控襲警的。


經過審訊後,楊博文被判罪名成立,判監9個星期,不准保釋,而且由於在判刑前,裁判官要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名,使楊博文要並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渡過了近一個星前的。


之後楊博文提出上訴,上訴庭在 2021年9月1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之後被告並沒有上訴至終審法院,反而轉移向司法機構投訴,指責裁判官立場偏頗、偏幫警察、對被告人存有偏見,以致審訊不公的。


最後,司法機構在2022 年七月宣佈投訴結果,裁決有關裁判官的確有犯錯,但投訴卻不成立。既然裁定裁判官的確有犯錯,那為甚麼投訴又會不成立的呢?


今次我和大家分析的是,這宗口同鼻拗的襲警案,最終為甚麼會演變成香港第一宗,裁判官被司法機構嚴詞斥責的事件呢? 當事的警員宣稱自己被人踢了一腳,那為甚麼在場的其他警員都看不到呢? 而呢一腳,為甚麼起初說是「腳踢」,而後來腳變成「膝撞」呢? 裁判官說被告的證供「假到無可再假」,那究竟事實的真相又是怎樣呢? 而後來,這為裁判官又為甚麼會被司法機構判定是「嚴重犯錯」呢? 既然是嚴重犯錯,那最後又甚麼會投訴不成立呢?


【控方案情】


首先我們看看控辯雙方的案情是怎樣。控方一共有三位證人,第一證人就是這宗案的受害人,警員54XXX;而第二及第三證人,則是在場有份協助拘捕被告的其中兩名警員。 根據控方的開案陳詞,以及三名控方證人的作供,案發經過是這樣的:


在 2019 年11 月11 日,警方收到消息指有人發起「和你塞」運動,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慢駛,企圖堵路阻塞交通,於是幾名警員在當天一早奉命到場執勤。他們於 6:34 分看見被告駕駛的黑色私家車駛進迴旋處,並以大約10公里的時速持續在迴旋處內轉圈,於是一名交通警員便駕駛電單車尾隨該車,亮起藍燈,該車便立即以正常速度駛離開迴旋處了。


五分鐘後,同一部車再次駛進迴旋處,同樣以10公里的時速在迴旋處轉圈,導致後方車輛慢駛,阻塞交通。於是警員將他的車截停,並要求司機出示駕駛執照。但司機沒有依照警員指示出示駕駛執照,而是立即下車。這個時候警員看見車上放有一些物品,懷疑是一些非法物品,而且由於早前有消息指,有人在網發起要由高處把火器、汽油彈等東西投到公路上,所以警員便準備搜查車上的物品了。 但這時候司機突然表現激動,更嘗試離開現場,所以警員便立即阻止他離開了。期間用右腳踢中第一位警員的腹部,此時另外三名警員亦在這時一同加入阻止他離開,司機激烈地掙扎,情況甚為混亂的。但很快,在其他三名警員協助下,將有關司機制服了,並鎖上手扣了。


雖然根據第一名警員的證供,該名司機踢中了他腹部,但這一腳,其他警員是看不到的。根據其他三名警員的證供,他們只聽到第一名警員叫了一聲:「你踢我,你襲警!」由於當時場面混亂,衝突現場又是在車輛繁忙的迴旋處上,警察又趕不及將路面封鎖,仍有車輛不斷在他們身邊行駛,情況十分危險,而且當時有關司機是背對著其他警員,所以無法看到司機踢中警員的一腳。


這一腳後來在庭上是受到辯方挑戰的,因為在事發當日的筆錄口供中,警員宣稱自己是被司機「腳踼」的,但在庭上,警員則說是被「膝撞」,所以該名警員是被質疑前言不對後語的。 而且由於其他警員均看不到警員被踢的情況,所以辯方亦質疑他們的證供不一致。


那究竟這些質疑,是否能夠有效地打擊有關控方證供的可信性呢? 這一點,我們一會兒再討論了。現在首先看看辯方的案情版本又是怎樣。


【辯方案情】


在庭上,被告楊博文是這樣形容事發的經過的:


「在2019 年11月11日早上,我戴著口罩,駛著自己的私家車正在回校工作,途中我由掃管埔路駛進迴旋處時,看到警員54XXX指示我跟隨警察電單車到達迴旋處的草地旁停下。警員54XXX下車後,指控我在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故要求我出示身份證和駕駛執照,雖然當時其實我只是用我的籃芽耳機講電話,但我亦立即依從54XXX的指示交出這兩樣證件。接著,54XXX要求我下車,我便立即打開車門,準備下車了。 但這個時候,54XXX 突然把我從車上拉下車,並推向欄杆,並以極之惡劣的態度查問我的是做甚麼工作的。當時我是十分合作的,亦沒有發生任何衝突。 我向54XXX說我是做教師的,但他竟然以粗言穢語回應我的。 並且要求我踎下來。」


根據被告以上證供,若他說的都是事實的話,那就真的是無無妄之災了。自己明明只是用藍芽耳機講電話,但竟然被截停搜查。當對方知道自己的教師身份,被更對方以粗言穢語去回應。


「之後 54XXX說要搜我的車,我便回應他:「好呀!你咪搜囉!」最後他也沒有搜到任何非法的物品的。 這時候54XXX突然叫我「冷靜啲!」我亦回應他「我很冷靜!」


接下來,54XXX開始動粗,之後 94XX 及10XXX 都有加入,他們拉扯我的頭髮、將我的頭撞向地上、緊握我下體、以膝蓋跪在我頸上,並用手指刮向我的雙眼及襲擊我的背部及臀部的。我當時十分害怕,因為怕他們會將我從天橋掉下去。 被粗暴對待之後,我被鎖上手扣,並帶返警署。隨後亦被安排送往醫院檢驗傷勢的。 」


我們看到,被告所說的版本,和控方所持的版本是截然不同的。雙方各執一詞,可說是口同鼻拗的,但既然一切都在被告的車附近發生,那麼被告的車CAM 有無可能拍到當時的情況呢? 如果拍到的話,那就真相大白了。有關這個問題,楊博文是這樣說的:


「兩日後,我離開醫院,我認為警員的行為很不合理,所以便去車內看看車上的車CAM 會否影到事發時的經過,但發現車CAM 的記憶咭竟然不翼而飛,所以便立即到上水警署報警了。 」


那麼究竟被告車CAM 的記憶咭,是因為警方怕影到事實的真相而偷去,定還是因為被告發現車CAM影到事實的真相而將他毁滅,再繼而報警呢? 這又是一個羅生門事件了。


至於被告是否真的如控方所說,因為響應網上「和你塞」的號召而在迴旋處慢駛呢? 楊博文在庭上是這樣說的:


「當天雖然有人發起了「大三罷」,但我只是從新聞中獲悉的,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有關行動的。當時在車上的東西根本就只是一些雜物,並不是甚麼用作非法用途的物件來的。


雖然警員無故截停及搜查我的汽查,但我當然仍然是很冷靜,完全沒有感憤怒,和警員充分合作,也沒有嘗試離開過的。事發前,我並不認識幾名警員,亦從來沒有跟他們有過節的。 」


現在我們看過控辯雙方的案情版本了。你認為哪一方較為合理呢?


【被告證告是否可信?】


我們先看看裁判官是怎樣分析被告的證供:


1. 首先是有關被告是否為響應「大三罷」而參與「和你塞」行動這個問題,被告在庭上是說自己不單只不是響應「大三罷」,甚至根本不知道有人發起「大三罷」的,那麼裁判官又是否相信呢? 有關這一點,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被告在庭上宣稱自己不知道有「和你塞」和「大三罷」這些行動,他說他出門時沒有留意,亦不知道有人發起「大三罷」,他的同事、朋友、親戚也沒有提起「大三罷」,這一點本席是有點質疑的。被告和他的親戚朋友並不是住在非洲的,即使他是一個對社會發生的事莫不關心的人,但當日他須要駕車出門,從任何社交媒體及傳媒都可以輕易知道 2019 年 11 月11 日香港發生了甚麼事的,被告宣稱自己要出門回校上班,不去留意當日的社會狀況及交通情況,不留意社交媒體去獲悉有關的訊息,沒有留意有沒有人發起「和你塞」大三罷的消息,對一位年輕人來說,實在是難以置信。可見被告的作供並不誠實。」


2. 那麼既然不信他完全不知道當天有人發起「和你塞」和「大三罷」這些行動,那麼他被截停的原因又是甚麼呢?是否如被告所說,因為自己用籃芽耳機傾手提電話而被截停的呢?裁判官是這麼說的:


「被告宣稱警員截停他時,第一句是說「用電話呀你?身份證!車牌!」但當被告面對盤問時,則宣稱自己當時是正在使用藍牙耳機講電話的。然後當主控官質疑警員為甚麼可以在遠距離看到被告用藍芽耳機講電話時,被告就宣稱是因為警員看到自己嘴巴在郁動。但既然被告一直說自己當時是戴著口罩的,那警員怎可能看到他的嘴在郁動呢?而當被告在庭上面對這個質疑時,就連被告自己都當堂失笑出來。本席全程觀察著他的表情,他原本是充滿憤恨的,但到此刻他自己也忍不著笑了出來。本席認為如此荒謬的情況誰也忍不到笑。況且,若當時他真的是使用藍芽耳機講電話,那麼警員為何要將他截停呢? 本席認為,被告只是在狡辯,他忘記了自己曾經說當時是戴著口罩,所以警員根本無可能看到他正在傾電話,因此連他自己也嘲笑自己的謊言被洞破。」


3. 被告除了被裁判官質疑他在戴上口罩時,有甚麼可能會被警員看到傾電話之外,甚至連「戴口罩」這個環節也被質疑的,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案發當日未有疫情,被告亦宣稱當天他沒有病,所以才會照常上學的。在車上沒有乘客的情況,當時車上只有被告一人,根本不用戴上又焗又阻著呼吸的口罩。被告宣稱因為自己有鼻敏感,戴上口罩會打少一點乞嗤。本席留意到,他在庭上一直都沒有戴口罩,亦從來沒有鼻敏感的跡象,但當他說到自己戴口罩可以減少打乞嗤時,卻突然取出紙巾抹鼻。本席認為被告這個表現真的「假到無得再假」,故本席認為他之所以戴口罩的原因,根本不是因為鼻敏感。 」


4. 以上是有關他被截查前至被截查當刻的情況的質疑,接下來,就是有關被截查後,被告講述與警員發生衝突的經過的時候,裁判官認為有甚麼不合理之處呢?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被告宣稱自己當天只駛入過迴旋處一次,一進入便被警員截停了。而且他宣稱當時全程都很合作配合警員的要求。但他宣稱當他向警員說自己的教師時,警員便立即以粗言穢語回應他,並要求他踎下來。本席認為若被告只是第一次駛入迴旋處,而不是如警員所說般已是第二次駛入迴旋處慢駛的話,警員根本無需要截停他。如他只是其中一個普通路過的司機,警員為何要隨機找一架車來惹起衝突?本席更不相信警員會一聽到被告的教書身份便立即對他粗言穢語。隨機截停一架車,然後在司機完全合作的情況,突然動粗,實在是難以置信。


而且根據被告的證供,當警員提出要搜他的汽車時自己是很合作的,並說:「好呀!你咪搜囉!」而最後警員亦的確搜不到任何違禁品。若實情真的如此,警員理應會立即放行,讓被告繼續上學去的。那又怎樣如被告在證供中所說般,警員對他說:「冷靜!」 而被告則說自己回應了一句:「我好冷靜!」呢?他既然宣稱自己當時是很合作,並沒有與警員發生衝突,那麼警員為甚麼突然要求他冷靜呢? 很明顯地,當時被告的情緒就是不冷靜,所以警員才會叫他「冷靜」的。因此本席認為被告根本沒有在庭上將實情說出。


被告宣稱自己沒有慢駛、沒有堵路、沒有反抗、同意搜車,又沒有抗拒指示。卻說警方在車水馬龍的迴旋處,在眾目睽睽下,無綠無故、無仇無怨的情況下,集體攻擊一名完全無犯法而且非常合作的老師,甚至說自己當時恐怕警員會把他從天橋掉下去。 本席認為這種說法,一般正常心智的人也不會相信的事實,實在是難以令人相信。 」


那麼我們看到,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時所說的版本,是含有內在的矛盾,本身都是一個說不通的版本來的。


5. 接下來,就是有關案中的最關鍵部份,即有關襲擊的這個環節了。 我們看看裁判官是怎樣說:


「根據被告的證供,他並沒有踢第一證人, 只是幾位警員集體攻擊他。在沒有在車上搜到違禁品的情況下,在迴旋處慢駛通常只會被控以不小心駕駛。當時的當事警員是一名交通警,每天都票控不少交通罪行,不小心駕駛只是其一項很普通的交通違例事項。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使一班警員要在這情況下集體去制服一個沒有犯法及非常合作的老師。」


很明願,對於被告有沒有起腳這個環節,裁判官也認為被告的證供是存在內在矛盾的。因為裁判官是認為,若事情真的如被告所供稱的情節般發生,根本就不會發展到成為被所供稱的結果的。


6. 接下來,是有關「仇警」這個議題。控方認為被告襲警的其中一個原因,很可能是因為被告仇警,但被告則宣稱自己從來都不仇警,直至審訊的這一刻都沒有「仇警」。有關這個議題,裁判官又是怎麼看的呢?


「被告宣稱自己無論是現在還是過去都不仇警。但本席由開審至被告上證人台作供,也不斷觀察被告的眼神態度,每當警員在證人台作供時,被告面上是充滿仇恨的,沒有一點祥和。而且一般人稱呼警員時,通常是用上「警員」、「警察」、「差人」、「阿SIR」、「差佬」等字眼的,但被告卻一直以警員的編號去稱呼警員,而且對每位警員的編號都背誦得非常純熟。基於本席沒有背誦警員的編員,故曾多次要求被告要用「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去指稱警員,但被告卻依然故我,堅持不斷以警員的編號去稱呼幾位警員,這使我感覺被告不只不尊重警員,甚至有點敵意。從被告全程的態度、眼神、證供,本席不相信被告是一個不仇警的人,反而認為他對警員是懷有一定的敵意的。」


有關這一點,裁判官的分析顯然是有漏洞的。的確,被告在庭上的表現,明顯是對幾位警員帶有敵意的,但這個敵意,究竟只是仇視這幾位警員,定還是仇視整個警隊呢? 這一點是不能確定的。被告有可能只是不滿幾名警員的作供而仇視他們的,這並不一定代表他是仇視整個警隊的。即使裁判官對這個環節的判斷是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也這也不代表裁判官是可以據此而分得清被告是「仇視證人」定還是「仇警」的。


當然,雖然裁判官在「仇警」這個議題上是有點武斷,但如果她其他的分析是正確的話,她仍然可以拒絕接納被告的所有證供的。所以當裁判官在判詞中作出了以上分析之後,她便作出了以下的裁決的:


「在審閱所有被告的證言,觀察他的一言一行,他的態度舉止神態,本席認為被告是一位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為可信的證供。」


當然,即使被告的證供不可靠,也不代表控方的證供是可靠的,所以接下來,我們便要分析一下究竟在庭上作供的幾位控方證人所作的證供,是否可靠的證供了。


【辯方對控方的質疑】


首先,辯方大狀對控方的幾名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作出了三點質疑的:


1. 辯方認為,案發時截停被告的警員,即審訊的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他在案發後的筆錄口供是說自己被被告「腳踢」的,而且他也說當然立即對被告說:「你踢我!」用的也是「踢」這個字眼的,但在庭上作供時,他又改口說自己是被「膝撞」,可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並不可信。


2. 辯方認為,在案的另外兩名警員,即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與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吻合,第一證說被告踢了他一腳,而第二、三證人則說只聽到第一證人說「你踢我」,而沒有看到他被踢。所以裁判官是不應該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可信的證供的。


3. 辯方認為,既然警員宣稱自己被襲擊,為甚麼沒有看醫生或取得客觀的醫療報告?可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受傷,而被告根本沒有進行襲擊,一切都是控方第一證人虛構出來的


從以上三點,辯方希望說服裁判官,控方幾名證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所謂被「被告」踢了一腳,都只是警員虛構出來「屈」被告的。


【辯方的法律觀點】


接下來,辯方進一步認為,即使有關警員真的是被被告踢了一腳,也不應該將被告定罪的。有關這一點,辯方是提出了兩個論點的:


1. 「當時情況混亂,所謂「腳踢」對方,很可能只是在雙方互動的過程中的一次無意的觸踫,並非一次有意圖的襲擊行為來的,所以根本不算是襲警。」


我們知道,襲警罪的定義是「有意圖襲擊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所以若裁判官認為被告的確是有可能並非刻意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話,那便不符合襲警罪的定義了。接下來,辯方進一步指出,即使被告真的有腳踢警員,而且是「刻意」踢他的,也不一定可以將被告入罪的。因為辯方認為:


2. 「根據警察條例第 55 條訂明,當警察懷疑車上藏有非法得來的物品,便可以合法地截停該車搜查的。但根據警員的證供,他是懷疑被告車上有火器、汽油彈,所以才準備搜查被告的車的。但火器及汽油彈並非「非法得來」的物品,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警員搜查其車輛,實屬越權,因此當時警察並非正在正當地執行職務。所以根本不應以「襲擊罪」控告被告的。」


正如我上面所說,襲擊罪的定義是「有意圖襲擊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其中一個元素就,是被襲擊的警員必須是正在執行職務的。所以如果裁判官讚同辯方以上這個論點的話,那便要判被告判名不成立的了。


有關以上問題,裁判官又是怎樣回應的呢?


【裁判官的判決】


首先我們看看,有關控方證人證供的可靠性是怎樣。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首先是有關第一證人證供可靠性的問題:


「有關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前後矛盾的問題。 本席留意到他原本的確說自己是被「腳踢」的,但當他接受大狀進一步提問時,再細緻一些地形容及示範那一腳是甚樣的。他形容是近似漆撞去描述被告是怎樣踢他。在本席要求下,他更在庭上元範這一腳怎樣的,他首先舉高右腿,然後向前踢,並說被告膝蓋踢到他的腹部後,將腳再一𨅝,他在庭上宣稱他是認為那一腳是一個收腳的動作,所以認為這只是一個連續的動作,而不算是另一次襲擊。


本席認為被告的「腳踢」和「膝撞」兩個詞彙並沒有前後矛盾的問題,膝撞只是腳踢的更細緻形容吧了! 」


接下來就是有關控方第二、三證人與第一證人證供不一的問題:


「有關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看不到第一證人被踢的問題。當時被告面向第一證人,其他警員也是在被告的後方。所有證人的證供也指出被告是向第一證人的方向走去,而其他證人則從後拉著被告。他們的共同目的就是想阻止被告離去。正如第一證人證供所指,被告出腳的速度很快,亦很快完成了,而其餘兩名證人當時位於被告身後,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被告離開 ,看不到被告踢出的一腳並不為奇。本席認為這並不表示他們的證供不吻合,很可能是反映他們並沒有夾口供,只是如實地將事情陳述出來吧了。」


那為甚麼警員被襲後,沒有看醫生,又沒有取得客觀的醫療報告呢?


「有關警員為甚麼被襲擊後沒有取得客觀的醫療報告的問題。第一證人宣稱被告大力踢了他一下,感覺痛楚,但沒有受傷,所以沒有看醫生。 而根據控罪,今次是以警察條例第 63 條控告被告,而並非控以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第 36 條」。若是控以侵害人身罪第36的襲警罪,「受傷」或「傷勢」將會是一個很重要的元素,而今次控告的警察條例第63條的襲警罪,則未必須要涉及受傷的。本席認為,正是因為警員沒有受傷,所以控方才以警察條例第63條去控告被告的。那麼既然沒有受傷,又有甚麼需要要傷勢證明呢?況且,我們從警員沒有刻意去看醫生,可知他沒有打算以誇張自己的傷勢去使被面對一個較嚴重的控罪,是實是求是的表現。 」


從裁判官以上的判詞,我們知道她基本上是相信三名警員的所有證供的。亦即是說,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是被被告踢了一腳的。接下來,她要處理的是,究竟「這一腳」是否被告刻意踢出的呢? 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有關被告是否刻意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問題。被告在證供中從來沒有提出這個可能性,而辯方律師在審訊過程中亦沒有提出這個可能性。直至結案陳詞時,辯方才提出這個論點,這使控方便不能透過覆問控方證人,以聽取他們有關這方便的回應,那是對控方並不公平的。 但盡管如此,我們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高是五呎八吋高,而被告則 1.82米高 本席認為如果不是故意高舉腿部,被告的膝蓋根本不可能會觸碰到警員的腹部的,因此本席認為他必然是刻意踢出這一腳。 」


到目前為止,我們知道裁判官不但認為被告的確是向警員踢了一腳,而且還是一次有意圖的襲擊行為了。剩下最後一件要處理的事就是,究竟當時警員是否正當地執行職務呢?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辯方認為警察在案中的搜查行動不符合警察條例第 55 條的規定,所以認為警員當時並非正常執行職務,但事實上,在另一條警察條例,即警察條例第54條訂明,如警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如警員認為必須,可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的。而火器和汽油彈,很明顯就是屬於這一類的東西。當警員看見被告的汽車兩次在迴旋處慢駛,又在其車上看到一個袋,以當時的社會氣氛,對這個袋內的東西懷疑是十分合理的。所以本席認為警員當時的行動是符合警察條例第54條的。 辯方提出了第 55 條,但偏偏就不提及第54 條,根本就是斷章取義、指鹿為馬,有誤導他人之嫌。第54條本身詳列了警隊的權力,辯方不看不看還須看,更不應在法庭上胡吹。本席認為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警員當是要求搜車是合情合理地執行職務,並沒有越權的。」


基於以上種種,裁判官對案件作出了以下的總結:


「根據本席以上的分析,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晰,實話實說,盤問下也不受動搖。而第二及第二證人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本席信賴那們的證供,案發時的情況,就是他們作供時所描述的情況,本席裁定當時第一證人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故意用右腿踢了他膓部一下。控方已經就所有有控罪元素舉證,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 」


就是這樣,楊博文被判罪名成立,但並非立即判刑的。辯方在求情時向裁判官呈上十多封求情,當中有讚揚被告在沙灘排球比賽上曾經為香港增光,亦是一個盡心盡力的小學教師,讚揚被告是一個溫文有禮、善良正直的年輕人,亦有家長讚揚被告曾經使他誤入歧途兒子重歸正軌,積極向上⋯⋯ 這十多封求情信,都是希望裁判官能夠輕判被告的。而辯方律師亦特別表明,被告很喜歡教師這份工作,很希望能繼續執教鞭,希望裁判官可以判處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的。


在聽完辯方律師長達十五分鐘的求情後,裁判官作出了一個很多人都感到震驚的決定,她當時是這樣說的:


「我希望辯方大律師知道,他在作供期間,顯露了他為了被警員截停,便情緒激動到可以這樣手舞足蹈,竟然供稱「驚警察會掉左佢落橋!」這些荒唐的想法,他本身精神心智有無問題呢? 而被告你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以身試法,堵塞交通,為人衝動狂莾,自己犯錯,不但不遵照指示,反而有激烈的行動,全程作供大話連篇,根本不可以相信,亦沒有悔意。作供期間,亦都透露自己認為「警方會掉你落橋」,如此荒唐,本席正懷疑他本身的思考、思覺,或者人格有無潛在的障礙,或者心理方面有無甚麼問題,所以才有這樣的表現。這麼失智的表現,本席先取兩個精神科報告、一個心理科報告、一個背景報告,才可以作出判刑,期間被告不准保釋,還柙候判。 」


至於這段說話為甚麼會使人震驚呢? 原來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懷疑被告是否有能力為案件答辯,或是判斷被告是否有需要判入精神病院時,裁判官才會要要索取「兩份」精神報科告的,否則,即使是懷疑被告是否有精神上的問題,也只會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的。所以今次裁判官竟然在毫無基礎下要求索取兩份報告 ,很明顯是出錯的。而且,為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名,被告在還柙候判時,是還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直至被告後來再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成功,他才可以離開小欖,在家等候判刑的日子的。 就這樣,被告就白白被關了在精神病院近一星期了。


最後,裁判官判了被告九星期的監禁,即時入獄。


之後被告提出了上訴,高院原訟庭是駁回了他的上訴,為持原判的。


接著被告沒有繼續上訴至終審院,他轉而向司法機構作出投訢。由一名上訴庭法官及兩名原訟庭法官組成的專案小組在詳細審閱整個審訊之後,認為對裁判官的投訴的三個理據均不成立的。反而,這三名專案小組法官都認為,雖然對裁判官的三個投訴是不成立,但他們卻發現裁判官是犯了一個投訴理據以外的錯誤的。 這個錯誤就是:裁判官不應在亳無理據、毫無需要下,要求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致被告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柙了近一星期的。這三位專案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十分嚴重錯誤,故建議總裁判官必須要嚴詞提醒該名裁判官,就她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以後絕不能再犯類似的錯誤。 而這個裁決,是得到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張舉能的認同的。


既然三位專案法官明明認為這名裁判官的確有犯錯,還是嚴重的錯,那為甚麼對她的三項投訴又會不成立的呢? 其實理由很簡單,專責小組的意思就是:


「你們投訴她的事情,經審議後,其實她是沒有錯的,但我們卻發現她其實是犯下了一個你們沒有作出投訴的錯誤!而且還是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在司法機構宣佈這個判決後,這件事還起了一些風波的。在投訴結果宣佈後第二日,本港多份報章都一同炮轟司法機構,說司法機構「官官相衛」、「自己人查自己人」、「公義不能彰顯」⋯⋯而更奇怪的是,這次炮轟司法機構的,是來自己不同立場陣營的傳媒的。


為甚麼一個判了一名教師襲警罪的裁判官,當司法機構嚴詞斥責了她之後,竟然還會被人炮轟「官官相衛」的呢?相中的玄機,實在是值得我深思和憂慮的。

發佈時間: 2022年08月26日 17:32
關於我們 | 加入我們 | 隱私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錯誤回報/意見提供
電郵: hongkongmatters.info@g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香港元宇宙.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