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天鳳案審到而家,我哋已經聽到好多令人難以接受嘅殘酷細節。而十一月五日嘅法醫證供,令案件多咗一個非常重要嘅判斷基礎。法醫郭嘉琪指出,蔡天鳳頭部有七處裂傷,認為每處分別由一次撞擊造成,而且全部係生前傷勢。即係按照法醫意見,佢喺仍然在生嘅時候,頭部曾經受到七次撞擊。頭部亦有多處骨折,部分傷勢足以造成腦部受創。所以今次證供嘅重要性,唔單止係交代傷勢有幾嚴重,而係提供咗一個基礎,畀法庭判斷襲擊係點樣發生,以及施襲者當時可能有乜嘢意圖。
我自己最覺得離譜嘅,係按照庭上證供,蔡天鳳一直喺經濟上照顧前夫一家,最後竟然發生咁樣嘅悲劇。蔡母早前供稱,女兒向鄺家提供生活費,亦支付過醫藥費。呢啲付出同佢最後嘅遭遇放埋一齊,實在令人憤怒。你一直幫助一個家庭,照顧佢哋嘅生活,最後竟然遭遇咁殘酷嘅對待,普通人聽到,好難唔產生強烈情緒。不過,蔡母嘅講法係庭上證供,仍然要接受法庭檢驗。我哋可以對蔡天鳳嘅遭遇感到同情,但講到個別被告有冇犯謀殺罪,仍然要逐項睇證據。
點解七次撞擊咁重要?因為如果要用「失手打死」解釋,一次推撞造成意外,同反覆襲擊頭部,根本係兩回事。你話爭執期間推咗一下,對方跌低撞傷,仲可以討論係咪意外;但如果係一次又一次向要害施襲,點解唔停?當時究竟想造成乜嘢傷害?呢啲就係必須回答嘅問題。我嘅直觀判斷係,如果證據證明有人反覆重擊死者頭部,話佢全心要置人於死,係有實質理由支持嘅推論。「失手」兩個字,唔足以解釋一連串嚴重襲擊。不過,七處傷勢本身,未必交代到每次撞擊相隔幾耐,亦未必交代到由邊個造成。所以唔可以單憑個數字,就自行補出完整嘅行兇過程。人嘅意圖唔會寫喺額頭,法庭要從行為同周邊情況推斷。撞擊次數、力度、受傷部位,都有法律意義。反覆大力襲擊頭部,會令「完全冇意造成嚴重傷害」嘅解釋更加難成立。
法律上,有一點比一般人理解嘅更重要:謀殺唔一定要證明行兇者一心殺人。香港法律下,有意殺人,或者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都可以滿足謀殺所需嘅犯罪意圖。因此,即使有人話:「我只係想打佢,冇諗住打死佢。」都唔代表可以排除謀殺。關鍵係佢有意造成幾嚴重嘅傷害,控方亦仍然要證明其他犯罪要件。「失手」係日常用語,本身唔係一個可以直接決定罪名嘅法律答案。究竟係意外、誤殺,定係謀殺,要睇獲法庭接納嘅事實,同埋適用嘅法律。另外,事前有冇預謀,同落手嗰刻有冇犯罪意圖,係兩個問題。即使最初只係爭執,之後都可能形成殺人或者造成嚴重傷害嘅意圖。唔可以因為件事突然發生,就認為一定唔係謀殺。
至於陪審團,我認為必須承認一個現實:陪審員都係人,聽到殘酷證供,可能會同情蔡天鳳,亦可能感到憤怒。但我哋唔知道佢哋心入面點諗,更唔可以斷言佢哋一定會因此判被告有罪。法律要求佢哋將情緒同證明分開。陪審團要根據庭上證供裁斷事實,法官就法律提供指引。即係可以覺得事件極之殘忍,但仍然要問:控方有冇喺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眼前呢名被告犯咗所控罪行?呢度最容易出現嘅錯誤,就係由「呢件事太恐怖」,跳到「所以每個被告都一定犯謀殺」。三名被告已經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否認謀殺。處理遺體嘅行為可以令人極度反感,卻唔能夠自動代替對殺人行為、參與方式同犯罪意圖嘅證明。
所以,七次撞擊真正重要嘅地方,係為判斷襲擊意圖提供咗有力材料,令單純「失手」嘅講法面對重大困難。殘酷證據可以令人憤怒,亦可以有證明價值,但兩者要分清楚。要為蔡天鳳追究責任,就要將憤怒化成具體追問:邊個做、做咗乜嘢、當時有乜嘢意圖,逐項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