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天鳳案繼續喺高等法院審訊。十月十四日,譚方駿作供,透露曾經同蔡天鳳商量移居英國,喺當地開餐廳,並帶埋四名子女一齊生活。辯方指出,咁樣會令鄺球同兩名孫兒分隔,譚同意。佢亦供稱,蔡同前夫一家喺管教孩子方面有分歧,後來唔想孩子再見鄺球。庭上亦交代案發當日嘅聯絡。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譚同蔡原本約好夜晚食飯,蔡下午兩點零六分回覆答應,之後譚就再收唔到佢回覆。一個普通嘅家庭安排,最後變成追查失蹤經過嘅重要紀錄。到十月十五日,盤問涉及財務。譚供稱,父親曾經畀錢蔡投資,但佢原先唔知道,蔡用相關款項購入加多利山物業,亦唔知道層樓實際由蔡出資、登記喺鄺球名下。直至蔡同鄺家發生衝突,佢先知道,並認為應該盡快攞返家庭資產。
譚亦知道蔡有畀錢鄺港智做鐘錶生意,但唔清楚總額。佢解釋,自己對財務冇乜興趣,覺得麻煩,所以信任蔡處理。蔡母張燕花早前就供稱,鄺港智前後攞咗七千多萬元,卻冇帶返收益,最後連本金都未攞得返。呢啲係證人供詞,實際資金去向仍然要按證據釐清。我日日睇到而家,最大感受係,蔡天鳳同譚方駿對人嘅戒備心實在太低,尤其涉及金錢,安排粗疏得令人吃驚。先講鄺港智。佢早年已經涉及誘使人購買金飾,再攞走財物嘅案件,其後潛逃。到二零二四年,佢承認六項盜竊罪同一項不依期歸押罪,判監四十二個月。睇返呢段背景,我更加要問:當初交巨款畀佢做鐘錶生意之前,有冇查清楚佢嘅信用同經營能力?目前交代嘅資料,睇唔到佢有乜成功經營鐘錶生意嘅往績。七千多萬元,點可以單靠熟悉同信任?
一個成熟投資者,就算相信對方,都會有程序控制。每次買邊隻錶、價錢幾多、向邊個買,要有單據;款項可以直接畀賣方,貨物由指定人士保管。交畀行家寄售,亦要簽收,寫清楚售價、佣金同結算日期。賣錶所得,直接返指定戶口,再核對帳目。上一筆錢同貨未交代清楚,就唔再放下一筆。呢啲唔係高深金融知識,係基本生意常識。蔡母供詞提過,三人曾經簽紙訂明利潤用途,但約定賺錢點分,同控制本金安全,根本係兩回事。所以,譚方駿話蔡天鳳識理財,我有好大保留。佢可能比譚方駿更留意價錢,更願意處理財務,但知道樓價、錶價,同識得管理投資風險,中間差好遠。
加多利山層樓亦一樣。蔡母供稱,用鄺球名義買樓,涉及節省九百多萬元雙重印花稅嘅考慮。但你為咗慳一筆稅,將幾千萬元物業登記喺另一個人名下,有冇同時安排保障?可以研究由出資方取得第一按揭,訂明未經同意唔准再抵押,保留優先追討保障。呢類限制,香港按揭安排本來就有。亦可以研究利潤分配協議,訂明將來賣樓,扣除本金同約定成本之後,大部分收益歸出資方。我講呢啲,係要指出方法有好多。涉及咁大筆資產,應該先考慮點保障本金、點管理、點退出,唔係等關係破裂,先要求登記業主交返層樓。
另一個方向,係由律師設立以兩名孩子為受益人嘅信託,安排成年之前由合適受託人管理。當然,具體權限、稅務同法律效果要專業設計,唔係隨便簽張紙就算。如果本來就係想保障兩個小朋友嘅居住同生活,咁就應該將呢個目的,寫入清楚嘅法律安排。邊個可以住、邊個負責管理、喺乜嘢條件之下可以出售,所得款項點樣用,都應該事先訂明。咁樣,孩子嘅利益先有制度保障,唔使完全依賴成年人之間嘅關係,亦唔使等到發生爭執,先重新討論層樓究竟屬於邊個、應該點處理。
譚方駿就更加令人吃驚。屋企提供巨額資金,最後買咗乜、業權喺邊個名下,佢都唔清楚。佢信任蔡,感情上可以理解,但財務上就形成一個好大漏洞:一個唔想理錢,另一個雖然肯理,卻未見有相稱嘅風險控制。至於蔡媽媽,按佢供詞,後來已經勸女兒唔好再出錢。蔡同譚亦曾拒絕繼續出資,要求攞返資金。可惜,等到想退出,關係已經緊張,錢同物業又唔係完全掌握喺自己手上。最令人痛心嘅,係呢啲安排令家庭關係、資產追討同衝突纏埋一齊,令人擔心風險由財務延伸到人身安全。但案件嘅動機同每個人嘅刑事責任,必須由法庭裁定;三名被告目前都否認謀殺。我批評嘅係佢哋處理資產太天真、太粗疏,唔係將遇害責任推畀死者。犯罪責任由犯罪者承擔。但對在生嘅人,教訓好清楚:可以對人好,可以幫人,但出錢之前,必須先保留保障自己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