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訂即日生效:不提供密碼監禁一年

政府今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新的《細則》令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及其他屬合理和必需的資料或協助。指明人士除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擁有、獲授權接達、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亦同屬指明人士。

發佈時間: 2026年03月23日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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