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 黃之鋒被起訴勾結外國勢力罪可判終身  原可9月刑滿出獄
欲加之罪? 黃之鋒被起訴勾結外國勢力罪可判終身 原可9月刑滿出獄

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緊嘅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星期五(6日)朝早喺赤柱監獄再度被警方拘捕,之後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今次佢被加控《國安法》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此罪名刑期由3年至無期徒刑。控罪指黃之鋒喺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同羅冠聰及其他身份唔詳嘅人士,共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香港進行制裁。

 

事實上,黃之鋒原定刑期已經坐咗大部分,若依足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嘅慣例,原本應該喺2025年秋季,即大約9月左右刑滿出獄。就算依照國安法最新解釋要坐滿完整刑期,亦可於大約2027年1月出獄。不過依家再被加控新罪,出獄之日恐怕遙遙無期。

 

控方今次提出申請暫時毋須黃之鋒答辯,以俾警方有更多時間進一步調查案情。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決定將案件押後至8月8日再提堂。喺呢次庭審,黃之鋒並冇提出保釋申請。整個庭審過程不足三分鐘,黃之鋒當日以黑色恤衫現身法庭,精神狀態唔錯,被懲教署人員帶入法庭時,不時向旁聽席點頭。當庭書記讀出控罪內容後,黃之鋒只係簡單回答:「明白。」散庭之後,佢向公眾席揮咗揮手。

 

根據控罪內容所指,28歲嘅黃之鋒被控喺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包埋頭尾兩日),喺香港同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向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請求制裁香港特別行政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要求境外勢力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時又被指控要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嚴重阻撓香港政府及中央政府嘅法律同政策實施。

 

黃之鋒近年已經多次被判入獄,包括:

  • 2018年因2014年旺角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最初判監3個月,之後上訴後減為2個月。
  • 2021年因參與2019年嘅非法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被判入獄4個月。
  • 2021年因參與2020年六四燭光晚會,被判監10個月,之後減至8個月。
  • 2023年因為洩露警員個人資料,再被判監3個月。
  • 作為「香港47人案」之一,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嘅「顛覆國家政權罪」,判監4年8個月。

 

喺《連登討論區》上,有網民表示:「冇新單,唯有炒冷飯」、「唔俾人出嚟,夾硬揾嘢嚟告」、「坐撚左差唔多5年冇出過黎都可以勾結到外國勢力?砌生豬肉都唔好砌到咁肉酸啦」、「政權咁驚一個手無揸雞之力嘅靚仔?」、「你估真係驚佢咩…係做俾大家睇」、「真係等攞諾貝爾和平獎」等。

發佈時間: 2025年06月06日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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