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嘅支聯會被指未按照警方要求提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同兩名常委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細則下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三人早前被判囚4個半月。
佢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質疑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亦指警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部分關鍵資料,令佢哋無法抗辯,影響公平審訊。終審法院今(6日)頒布判辭,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呢單案件亦成為首宗喺終審法院挑戰《港區國安法》並獲勝訴嘅案例。
鄒幸彤聽到裁決後,喺庭內即時舉起「V」字手勢,表現興奮。案件另一名上訴人「鄧君岳」離開法院時,特意展示有關支聯會嘅剪報,並表示今次裁決證明支聯會「唔係外國代理人」,佢更希望未來有一日,可以證明「六四民運唔係反革命暴亂」。
終審法院喺判辭中嚴厲批評控方,指佢哋移除咗唯一可用嚟證明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嘅關鍵材料,變相令案件失去關鍵證據,令三名上訴人根本無法得知控方對「外國代理人」指控嘅法律論據,嚴重影響公平審訊。
法官指出,警方提交嘅調查報告同內部建議文件,聲稱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但文件內嘅關鍵評估部分全被遮蓋,亦即係唯一可以確立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嘅材料根本冇公開,呢種做法唔單止適得其反,仲令整個控罪變得無根據,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今次上訴涉及四大爭議點,其中最關鍵嘅係——控方係咪需要證明支聯會「事實上」係外國代理人,定只需要警方合理懷疑就可以?
終審法院法官指出,《港區國安法》細則嘅立法目的顯示,控方必須證明相關組織「事實上」係外國代理人,而唔係淨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就算。換言之,單憑警方認為某組織係外國代理人,並不足以構成控罪。
法官又提到,《港區國安法》細則內並冇設立獨立機制畀被告挑戰通知書效力,但終審法院認為,被告仍然可以喺刑事審訊中以抗辯方式挑戰通知書嘅有效性,並指出立法意圖亦冇禁止刑事法庭審理呢類挑戰。
此外,終審法院亦裁定,警方有權要求提供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已經存在嘅資料,即使資料涉及舊年以前發生嘅事件,都可以納入要求範圍。不過,法官強調,控方喺舉證過程中,遮蓋大量關鍵內容,令被告無法知悉自己被指控嘅完整理據,最終影響審訊公平性。
對於終院裁決,鄧君岳喺法院外表示,今次判決證明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亦顯示控方嘅指控根本站不住腳。佢寄語:「六四民運並非反革命暴亂,我哋希望未來可以還原歷史。」
被問到對裁決嘅感受時,佢簡單回應:「公道自在人心。」佢更引述填詞人「魂」嘅一句歌詞:「曾經有你的執拗故事才有我」,形容鄒幸彤多年堅持支聯會嘅信念,對大家起到極大鼓舞作用。佢亦寄語:「我哋要做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嘅人。」《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