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法庭線》今(5日)報道,一名前男警於2016至2018年間,涉嫌對12歲兒子進行不當性教育,包括播放色情影片及強迫兒童自慰,終於被陪審團裁定涉嫌犯下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同兩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並被判入獄四年。不服此判決,前男警於周三(5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喺上訴庭嘅討論中,控方需證明被告嘅行為係為咗滿足佢嘅性慾或獲得性快感。律政司反駁,強調該法旨喺保護16歲以下嘅兒童,而上訴方嘅辯護觀點則明顯違反該立法精神。法官彭寶琴提到,即使無法直接證明被告嘅性滿足動機,法庭仍可透過交替控罪嚟保護兒童,暗示此案嘅本質可能不僅限於性罪行。討論過後,法官決定將喺六個月內宣布最終判決。
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同彭寶琴審理。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上訴人F.S.L.則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上訴方喺庭上提出,無論被告當時係咪喺場,重點喺佢嘅行為係咪為咗滿足個人慾望。此外,佢哋指出男童患有隱藏式陰莖,被告嘅行為可能僅係一種錯誤嘅「指導」,認為控方嘅證據未能完全排除合理疑點。
律政司回應認為,首先必須確定被告行為係咪構成嚴重猥褻;如果唔構成嚴重猥褻,先考慮涉案行為係咪為咗被告嘅滿足性慾或性快感;又指控罪嘅立法原意係為咗保障16歲以下兒童,指上訴方嘅說法違反立法原意。
彭偉昌法官指,可交由立法機關訂立另一控罪以作規管。彭寶琴法官都稱,本案設有虐兒嘅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嘅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根據控方案情,未必能證明被告嘅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男童X受到不必要嘅苦楚或傷害。
彭寶琴法官再指,現存法例有留白嘅地方,應由立法機關處理,而非法庭無視案例。律政司一方指,本案定罪穩妥,認為上訴庭可以「但書」方式維持定罪。 最終,陪審團以7比2嘅比例裁決被告罪名成立,指控佢自兒子小學五年級開始就喺屋企播放唔當影片,同邀請X一齊睇。被告曾喺X面前表演唔當行為,同逼迫X模仿。當佢拒絕時,被告以藤條威嚇。原審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批評被告未能承擔起教育責任,反而以身作則,嚴重影響兒子嘅價值觀同未來,因此判處佢48個月監禁。
另外,被告還涉及其他案件,包括虛構兒子患有嚴重疾病,詐騙金錢用於買藥同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性朋友同女友,兼隱瞞有逾340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佢承認24項欺詐罪同1項盜竊罪,判囚24個月。另喺2020年,佢承認虐待女友嘅五歲女兒,包括無提供適當醫療,佢承認作為「傷人17」交替控罪嘅虐兒罪,判監28個月,案件編號為CACC174/2022。《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