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昨(26日)就三宗涉及同性伴侶平權嘅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全部駁回政府上訴,確立同性伴侶喺公屋、居屋同埋遺產繼承權嘅平等地位。
喺公屋同居屋相關嘅案件中,房屋委員會一向只承認異性婚姻作為申請公屋同居屋嘅資格之一,拒絕承認海外合法同性婚姻。終審法院指出,呢種做法違憲,並指同性伴侶同樣能夠組建家庭,可以透過領養或人工生育育有小朋友。法院批評,畀異性伴侶獨享呢啲資源,剝奪咗同性伴侶喺同一屋簷下生活嘅基本權利。
答辯人之一 Nick Infinger 同同性伴侶喺加拿大註冊結婚,但被拒絕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佢隨即提出司法覆核,並成功挑戰相關政策嘅合法性。法院指出,公屋政策應該服務基層住屋需求,同促進人口增長無直接關連,認為房委會嘅辯解缺乏說服力。
房委會曾辯稱,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會加劇輪候時間,削弱異性夫妻嘅權利。不過,終審法院指出,公屋申請嘅「一般家庭」組別本身已經包括父母同子女、兄弟姊妹等多類型組合,異性夫妻並唔係唯一嘅受惠群體。更重要嘅係,房委會並無提供任何實質數據去支持佢哋嘅說法,顯示政策並唔係必要同合憲。
喺遺產繼承案中,答辯人李亦豪代表其已故配偶吳翰林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嘅規定,該條例只承認異性婚姻配偶有權繼承遺產。律政司以維護本港法律對「婚姻」定義一致性作為辯護理由,稱「有效婚姻」只限一夫一妻嘅異性關係。
終審法院反駁,香港相關法例中「婚姻」嘅定義本來並唔一致,例如遺產條例已經承認海外一夫多妻婚姻嘅配偶繼承權。法院強調,律政司所謂嘅「一致性」根本就唔存在,呢種循環論證唔能夠成為正當理由。
法院裁定,吳翰林同李亦豪嘅婚姻喺英國屬於合法並受保護,應該被視為具有同等親密關係嘅婚姻形式,故此有權享有平等嘅遺產繼承權。法院認為,憲法保障嘅平等原則應該適用於所有居民,而唔應該受制於傳統婚姻觀念。
答辯人李亦豪喺裁決後於社交媒體發文,向亡夫吳翰林致意。佢表示,雖然過去活喺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此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佢形容,冇咗吳翰林在身旁,政府同房委會嘅論調「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佢感到更加難受。而如今案件劃上句號,「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呢三宗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法官一致認為,政府同房委會嘅政策未能證明合理性,屬於歧視性並違憲,遂駁回上訴。《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