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獨媒》昨(14日)報道,警方國安處舊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同徐漢光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有罪,判囚4.5個月。三人就定罪同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全部駁回。原獲保釋候上訴嘅鄧岳君同徐漢光被撤銷保釋,須即時入獄,鄒幸彤喺離庭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辯方講會申請上訴至終院。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裁定,辯方唔可以喺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嘅合法性,同意原審指,控方唔需要證明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話實施細則原意係俾警務處長廣泛權力做調查,要求要先證明組織身分唔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嘅資料,同控方證人拒絕答問題,都冇令審訊唔公平。

 

三人聽判表現平靜,上訴方話會向原審庭申請上訴至終院嘅證明書,同埋想喺鄧岳君同徐漢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不過法官話要等上訴方提交相關文件同陳詞後先開庭處理,而家亦冇權力處理保釋申請。散庭時,鄒幸彤喺被押返羈留室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被女懲教人員伸手遮擋佢嘅口。鄧岳君同徐漢光則微笑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喊:「頂住!」、「保重!」

 

鄧岳君同徐漢光喺宣判前喺法院外同記者見面,徐漢光講所有港人都知道支聯會係市民自發嘅愛國團體,但喺呢個案被指係「外國代理人」,話控方未能指出支聯會係咩國家嘅代理人、同佢哋點樣服務「神秘國家或團體」,「根本冇資格問我哋攞資料」。鄧岳君就表示以平常心面對,同埋因支聯會被指係「外國代理人」,而對八九民運被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感同身受,但佢補充話佢哋上訴失敗就會坐監,但六四嘅民眾就係血流街頭。

 

黎婉姬駁回三人定罪同刑期上訴。其中原審裁定辯方可以喺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嘅合法性,解釋指而家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一般而言所有組織都冇義務公開佢哋嘅組成同活動資料。不過,黎官推翻呢個裁決,話通知書嘅合法性唔係控罪元素,辯方唔可以喺刑事審訊挑戰其合法性做為辯護理由,而條例只要求發出嘅通知書「表面上有效」同埋未被司法覆核推翻。

 

黎官又指,國家安全一向係重要議題,須認真考慮同處理,而《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原意係提供有效嘅行政程序協助《國安法》嘅實行,所以附表5有關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交資料嘅措施,應該反應迅速同有效,而立法機關原意,亦明顯係賦予警務處處長廣泛嘅權力以調查危害國安嘅罪行。

 

黎官續指,要將警務處處長決定發出通知書嘅理據、或正進行調查嘅資料,放到刑事審訊中做檢視,唔可能係立法原意;而考慮到支持發出通知書嘅資料性質、同牽涉機密材料嘅可能性,在一個繁忙嘅裁判法院決定通知書嘅有效性,亦唔可能係立法原意,喺較高級嘅法院以司法覆核處理會較適合。

 

就上訴方早前爭議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係外國代理人,而唔單單係有合理理由相信係外國代理人先可以發通知書,黎官則表示,同意原審裁定支聯會是否事實上係外國代理人,並唔係控方要舉證嘅控罪元素。

 

黎官又指,附表5嘅措施係針對勾結境外勢力嘅罪行,若警方喺採取相關措施前須達至刑事舉證標準,係有違《國安法》嘅原意同目的;又參照附表5類似條文,指明顯地要求警務處處長喺發通知書前,須按刑事標準證明支聯會係外國代理人係唔合理、唔合邏輯同埋荒謬。

 

黎官指,涉案控罪元素只包括四點:通知書表面上有效;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被告;被告係支聯會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支聯會嘅人;同埋被告冇盡應盡嘅努力、亦唔係因為唔可控制嘅原因而唔遵從通知規定。

 

就刑期上訴,法官同意即時監禁係無可避免,而被告明顯從一開始已堅決唔遵從通知書要求,並一同行動,高調舉行記者會並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認為原審判刑冇出錯,亦唔係明顯過重。《I》

發佈時間: 2024年03月15日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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