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加辣】  議員憂拒交密碼罰則太低  PK鄧:警有技術破解
【國安法加辣】 議員憂拒交密碼罰則太低 PK鄧:警有技術破解

港府星期一(23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即日生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喺星期二(24日)到立法會出席會議時指出,制定同修訂相關實施細則嘅權力,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並唔需要再經立法會進行審議程序。立法會聯席會議主席簡慧敏亦為政府解話稱,官員親自到立法會就修訂內容進行簡介同解說,本身已經體現對立法會嘅尊重。

 

對於修訂細則賦權警方喺電子設備上行使搜查權,鄧炳強指出,坊間有傳言指警方可以隨時喺街上要求市民提供電話密碼,呢種說法並唔正確。佢重申,警方必須經法院批出手令,先可以進行相關蒐證工作。至於如果有人拒絕提供設備密碼,鄧炳強以搜屋作比喻,指出情況等同警方持搜查令進入單位時,有人頂住道門唔畀警方入內,呢種行為本身就會構成阻礙執法,因此設有罰則係合理安排。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傲冬表示,對於涉及國安罪行嘅人士而言,如果知道手機內有大量關鍵證據,交出密碼可能面對10年以上刑期,而唔交密碼最多只係判監1年。鄧炳強回應時強調,唔可以理解為只要當事人拒絕提供密碼,警方就完全無辦法處理,最多只係判監一年。佢指出,現時科技手段可以協助破解設備鎖,只不過過程可能需要時間,從而延誤調查進度。

 

有議員關注,如果當事人聲稱自己忘記密碼,是否等同拒絕提供解密方法。鄧炳強回應時表示,呢個問題唔可以一概而論,需要視乎警方對有關人士言行嘅觀察作出判斷。佢舉例,如果指明人士喺當日曾經多次使用手機,理論上無理由突然之間忘記密碼;但如果有紀錄顯示,該人士已經有一段長時間,例如一年甚至三年前先接觸過該部電子設備,咁忘記密碼就有可能係合理解釋。

 

今次修訂亦涵蓋法律專業保密權嘅聲請程序。根據新安排,聲請人需要喺14日內清楚指出涉及材料嘅具體範圍,同埋聲稱享有保密權嘅原因。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解釋,過去有部分聲請過於廣泛,內容唔夠具體,亦有聲請人或者代表經常以未能配合警方時間為理由,令程序出現延誤,甚至可能構成濫用機制。佢認為,透過今次修訂,可以提升整體辦案效率,減少不必要嘅程序拖延。

 

另外,修訂細則亦新增條文,容許當局充公涉及嚴重國安案件並已被定罪人士嘅指明財產。鄧炳強表示,相關安排嘅原意係切斷嚴重罪犯嘅資金鏈,避免相關資產再被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佢強調,只會針對被定罪者本人嘅財產進行充公,例如會調查公司股東嘅實際受益人身份,如果屬於共同持股,只會充公被定罪者所持有嘅部分,而唔會影響其他股東;至於涉及長命契形式持有嘅物業,喺頒布充公令之後,會轉為分權共有,其他擁有人仍然可以保留相應權益。

 

張國鈞補充指出,被充公財產嘅人士,一般需要屬於被判終身監禁、或者被判10年以上監禁,或者曾經懷疑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嘅嚴重犯罪者。如果相關人士對充公安排有異議,可以向法庭申請撤銷或者更改充公令,但被定罪者需要提出證據,令法庭信納,充公該財產對防止其被用於資助或協助國安罪行係明顯不相稱。

 

修訂細則同時新增賦權海關人員,可以充公具煽動意圖嘅物品。鄧炳強指出,根據現行《海關條例》,海關人員原本只可以進行搜查同檢查涉及國安嘅物品,但並無權直接檢取或者充公。過去如果海關扣查到涉及煽動性質嘅刊物,仍然需要交由警方進行檢取同充公程序。當局認為,修訂之後可以讓海關直接處理,有助加快整體充公流程。

發佈時間: 2026年03月25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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