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今日刊憲,正式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並且喺即日生效。今次修訂大幅度擴大咗法例賦予執法人員嘅權力,重點涵蓋電子設備搜證、擴展海關人員嘅執法權限,以及加強對境外組織嘅規管。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係基於過往累積嘅經驗,目的係及時防範同化解隨時出現嘅國安風險,確保防線牢固。
新修訂當中最引人關注嘅,係針對電子設備搜證嘅補充條文。細則明確指出,持有裁判官手令嘅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所需嘅密碼或者其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果唔遵從相關要求,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以被處罰款十萬港元同埋監禁一年。如果當事人喺調查過程入面作出虛假陳述,刑罰將會更加重,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呢項修訂意味住,執法人員喺調查期間,疑犯或者相關人士已經唔可以用保護私隱作為理由,拒絕解鎖手機或電腦。
另一方面,修訂亦將凍結及充公財產嘅執法權力進一步擴大。過往只有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者警務人員,先至有權凍結、限制、沒收同埋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嘅財產。而家新修訂將「海關人員」正式納入其中。換言之,海關喺指明地方執行職能嗰陣,不僅可以檢取合理懷疑具煽動意圖嘅物品,仲可以直接向裁判官申請將物品充公。雖然物品擁有人可以喺六十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但海關處理國安案件嘅權限顯然已經大幅度提升。
至於規管境外組織方面,政府亦作出咗針對性嘅字眼修改。原本細則只係限制「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新修訂將範圍全面擴闊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即係話政府可以不限對象,要求任何涉港活動嘅境外勢力提供資料。如果相關組織未能夠喺指定期限內提供所需資料,最高刑罰由原本嘅監禁六個月,加重一倍到監禁一年。
雖然市場憂慮新法例會影響商業信心,甚至有聲音擔心會波及美國三藩市 (San Francisco) 等地嘅跨國科企喺香港嘅營運,但政府重申,相關修訂只係針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嘅行為,絕對唔會影響一般市民嘅生活,以及機構同組織嘅正常運作,政府呼籲商界毋須過度憂慮。
值得注意嘅係,即使係特朗普 經常使用嘅 Truth Social 等海外社交平台,一旦涉及喺網上廣泛轉載被禁制嘅危害國安訊息,警務處處長亦有權要求服務商將相關內容迅速移除,確保國安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