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智英案」判刑後翌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題為《「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嘅實踐》嘅白皮書。全文約一萬九千五百字,內容除咗回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嘅歷程,亦對多項重大事件作出定性,並就未來方向提出建議。
白皮書提到,香港喺「一國兩制」框架下推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保障咗七百五十萬香港居民嘅基本人權、尊嚴同福祉,又大讚豐富咗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嘅內涵,為其他國家同地區提供「新示範」。
白皮書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形容為「長期鬥爭焦點」,指出多年未能完成立法,係受到內外多種複雜因素影響。文件指,所謂「反中亂港勢力」同外部敵對勢力一直懼怕同反對二十三條立法,認為有關法例會限制佢哋進行反中亂港活動,因此長期對立法行動作出破壞。
白皮書提到,二〇〇三年政府撤回法案之後,有關勢力喺外部支持下,持續將二十三條立法污名化同妖魔化,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嘅法律制度出現嚴重漏洞,間接導致之後一連串事件發生,包括二〇一二年反國教、二〇一四年「佔中」、立法會否決「八三一決定」、二〇一六年旺角騷亂,以至議員宣誓風波等。
文件亦形容二〇一九年「修例風波」係回歸以嚟對「一國兩制」實踐最嚴峻嘅挑戰之一。白皮書指出,有關風波由修訂移交逃犯條例引發,其後被「反中亂港勢力」利用,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期間出現多項破壞行為,對所謂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白皮書認為,單靠香港特區自身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中央因此採取必要措施,履行對香港維護國安嘅責任,訂立《香港國安法》,並形容該法「一法安香江」,扭轉當時嘅危局。
就《香港國安法》本身,白皮書指出,立法宗旨係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同高度自治方針,同時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同懲治危害國安嘅行為,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保障居民合法權益。雖然《香港國安法》屬中央層面法例,但文件形容,法例妥善處理咗同《基本法》以及本地法律之間嘅關係。白皮書又指,該法橫跨普通法同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同組織法規範,既尊重香港原有普通法傳統,亦為唔同法律體系之間嘅交流同互鑒提供有益經驗。
白皮書亦提到國安案件嘅司法處理情況,引述數據指,截至二〇二六年一月,根據《香港國安法》共有九十八人被檢控,其中七十八人被定罪,並形容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作出公正審理。文件提及黎智英案,指特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同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安嘅判決。
同時,白皮書指出,特區政府依法保障在囚人士各項權利,並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同《監獄規則》,逐一審視涉及危害國安罪行嘅在囚人士係咪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有個別囚犯因喺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評估已唔再構成危害國安風險,獲准提早釋放,文件形容有關安排體現咗國安法律「寬嚴相濟」嘅刑事司法理念,同對人權嘅尊重。
白皮書亦就外界對人權同新聞自由嘅關注作出回應。文件聲稱,《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以嚟,涉及危害國安嘅檢控案件只佔全部刑事案件不足百分之零點二,並同「某些國家」泛化國家安全、將經濟、科技、資本、貨幣同關稅當作國安工具嘅做法有本質分別。白皮書又提到,經特區政府新聞發布系統註冊嘅本地、內地同海外傳媒機構有二百多家,進入香港嘅境外新聞媒體數目不減反增,聲稱「國安法損害人權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等指控,喺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就選舉制度方面,白皮書指出,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管治者都係愛國者,將特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喺愛國者手中,係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嘅必然要求。文件形容,過去一系列所謂「完善選舉制度」嘅措施,修補咗原有制度嘅漏洞同缺陷,築牢維護政權安全嘅屏障,並推進「高質量民主」,將所謂「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管治架構,對香港由亂到治嘅轉變發揮決定性作用,喺「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白皮書指,往後要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嘅民主發展道路,透過高質量選舉,將愛國愛港、具管治能力、願意服務市民嘅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同時堅持行政主導,促進行政同立法良性互動,提升治理效能。
此外,白皮書亦提出,喺新形勢下,維護安全同推動發展必須同時並重,不能因發展而忽視安全,亦強調發展係硬道理,安全都係硬道理。文件指出,要推動發展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促進創新同防範風險並行。白皮書特別提到,要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同海外利益保障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同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同預警體系,化解重大風險,確保香港經濟高質量發展,同時保持社會大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