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國安案三罪全部罪成   「帶住高興心情」回應制裁消息成「罪證」
黎智英國安案三罪全部罪成 「帶住高興心情」回應制裁消息成「罪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同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全部成立。同案被告嘅《蘋果日報》旗下三間公司,亦同時被裁定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

 

法庭宣布,明年1月12日將開庭處理所有涉案人士嘅求情程序,預計需要四日,再擇日正式判刑。黎智英嘅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離開法庭時被傳媒追問會唔會上訴,佢表示會先詳細研究長達855頁嘅判詞再作決定。

 

法庭喺長達八百幾頁嘅判詞中交代,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嘅第一項控罪上,法庭認為涉案文章內容具明顯煽動性,客觀上旨在煽動市民對香港特區政府嘅憎恨同藐視,更意圖挑動市民對政府嘅離叛情緒。

 

判詞形容黎智英明顯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同佢個人喺社會嘅影響力,進行一連串持續而系統嘅行動,目標明確係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以及相關政府機構嘅合法性及權威,更進一步損害中央及特區政府與香港市民之間嘅關係。《蘋果日報》嘅管理層以及相關人士,唔單止清楚知道黎智英嘅計劃,亦表示願意參與其中。

 

至於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法庭指根據案中證據顯示,黎智英喺《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就已經公開請求外國政府,特別係美國,對中國以及香港特區採取制裁、封鎖甚至其他敵對行動;而且喺《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黎智英相關嘅請求行動並無停止。

 

法庭指出,即使黎智英清楚知道《國安法》實施後繼續有關行動係有明顯嘅法律風險,但佢仍然堅持繼續進行。黎智英喺《國安法》實施後嘅唯一調整,只係形式上嘅掩飾,並無實質停止相關行為。

 

法庭又認為,涉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嘅串謀行動,唔單止係黎智英個人行為,而係獲得涉案各公司嘅全面配合。判詞指出,黎智英與其他涉案人士,包括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周達權,以及羅偉光、張志偉,作為公司董事兼決策人員,共同推動並實施相關嘅計劃。換言之,各公司對有關串謀嘅意圖係完全知情而且自願參與,並非純粹配合黎智英嘅要求。

 

而第三項控罪,即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認為,喺《國安法》頒布生效之前,黎智英已經同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以及其他人士達成協議,推動所謂嘅「國際游說」活動,目的係尋求國際社會支持香港嘅抗爭行動,並明知而有意將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嘅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納入其中。

 

法庭判詞提到,喺2020年5月28日,陳梓華曾經透過網絡向黎智英發送一條連結,內容涉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擬定對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嘅消息。黎智英即時回覆話:「Just saw it. More draconian sanctions are coming from Trump, hopefully this weekend.」(中譯:啱啱睇到,特朗普應該喺今個週末就會實施更加嚴厲嘅制裁。)法庭喺判詞中特別指出,黎智英喺回覆呢句說話嘅態度「幾乎帶住一種高興嘅心情(in an almost gleeful manner)」。

 

法庭亦特別指出,即使喺《國安法》正式生效後,黎智英都冇放棄佢破壞中共政權穩定嘅意圖,只係改用更加隱晦嘅方式去進行,例如透過Live Chat網絡通訊、Twitter推文,以及接受美國Fox News訪問等方式,繼續表達呢種意圖。從犯證人張劍虹亦供稱,喺探望被還押期間嘅黎智英時,黎明確表示會繼續「如常經營蘋果日報」。

 

法庭因此認為,唯一合理嘅推論係:黎智英喺《國安法》實施前後,始終只係抱住一個目的,即係希望中共政權倒台,甚至唔惜犧牲中國人民同香港市民嘅整體利益,明顯係構成對香港國家安全嘅實質威脅同損害。

 

法庭裁決撮要亦交代黎智英一方嘅辯護方向,包括指涉案文章並唔具備煽動性,並否認曾經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智英辯稱,喺《國安法》實施後,佢同《蘋果日報》已經停止請求外國制裁中國或香港,並無再延續相關嘅協議。

 

辯方亦否認黎智英曾經同「重光團隊」成員或其他人士達成協議,向外國要求制裁或封鎖中國及香港,更質疑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梓華嘅證供可信性。不過,法庭認為黎智英嘅供詞多處出現自相矛盾、前後不一,態度閃縮,難以信服,拒絕接納佢嘅證供。法庭最終認定控方已經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各項控罪,裁定黎智英及《蘋果》相關三公司全部罪名成立。

發佈時間: 2025年12月15日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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