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禁地」拍攝新規 「意圖」成關鍵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基本法》23條)附屬法例於2025年5月正式刊憲並即時生效,當中列出全港六處地點為「國安禁地」,包括銅鑼灣道148號的國安公署臨時總部等中央駐港機構履職場所。針對市民在「禁地」範圍外拍照是否違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是否構成罪行取決於拍照者的「意圖」。他強調,若市民在禁地外僅是「行過影張相」,一般不會被視為具有間諜或犯罪意圖,因此不構成違法行為。然而,若行為被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例如拍攝禁地內部設施或進行監視,則可能觸犯法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進一步解釋,法例賦予「指明人員」(如警方或國安公署人員)法律權力,在禁地附近勸喻市民離開。若市民「唔覺意」進入禁地範圍或附近,經指明人員提點後遵從指示離開,通常不會面臨法律後果。林定國強調,市民只要依從勸喻,便「冇任何需擔心的理由」。惟若不遵從指明人員的命令,或屢次違反相關規定,可能被控「沒遵從法律文書罪」,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此外,法例亦包括「虛假證供罪」,具域外效力,違者同樣面臨嚴重刑罰。

 

立法會討論中,議員關注日常行為是否誤觸法例,例如學生踢球誤入禁地範圍、拾回掉落物品或遊客在禁地外打卡等。鄧炳強回應指,這些行為若無犯罪意圖,通常不會被視為違法。惟有記者曾嘗試在禁地附近拍攝新聞照片時被阻,顯示執法時可能存在模糊地帶。

發佈時間: 2025年05月16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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