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並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已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政府公告指,被列為「禁地」的共六個地點,均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單獨佔用,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國安公署辦公大樓); 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前城市花園酒店); 西環干諾道西152號(前港島太平洋酒店); 紅磡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大角嘴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段; 大角嘴海帆道部分由公署佔用之地
政府表示,附屬法例列明上述禁地的詳細地址,並以地圖坐標清晰界定各禁地範圍。當局強調,相關地點均為公署單獨佔用,不涉及任何私人民居,亦不會對鄰近社區構成不合理影響。
特區政府指出,隨著全球地緣政治局勢持續緊張,香港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愈加不可預測,政府有責任持續完善國安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是次訂立有關規例與禁地公告,旨在進一步保障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有效履行其職責。
政府又稱,有關附屬法例將採取「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