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訂立、後審議國安法兩附屬條例

特區政府計劃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兩項附屬法例,並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處理,法例一經刊憲即日生效。當局強調此舉屬未雨綢繆,目的是加強執行機制,應對突如其來的國安風險,不會對市民日常生活造成影響。

 

根據保安局及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雖然《港區國安法》及《國安條例》已為香港建立起基本的國安法律體系,但為全面落實憲制責任,仍需持續完善相關制度。文件指出,國安風險可能瞬間爆發,因此需要行政機關具備足夠法律授權,透過附屬法例迅速訂立執行細節,以即時防範及化解潛在威脅。

 

政府提出,根據《國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可規定違反附例的行為為「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罰款最高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另一方面,政府計劃宣布「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禁止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進入。當局解釋,這樣做是為防止間諜行為,保護公署執行職務的安全,強調禁地安排不會涵蓋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構成不合理影響。

 

文件亦重申《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已列明,若出現該法第五十五條所列三項特別情形其中一,國安公署可自行或經特區政府報請中央批准,國安公署對部分案件行使管轄權,例如案件涉及境外勢力干預、本地執法困難,或出現重大國安威脅等三類情況。除上述情況外,絕大多數國安案件仍由香港特區執法機構處理。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是次立法並非針對任何個別案件,亦非臨急抱佛腳,而是按計劃逐步推進。附例只是落實《國安條例》所授權的執行安排,讓公署依法履職時更具操作性,並強調不會為公署帶來任何額外權力,市民日常生活、機構及組織運作亦不會受到影響。

 

消息人士又指,近年地緣政治局勢急速變化,形容國安風險如影隨形,特區政府有責任加快立法工作,「只有進行式,無完成式」,強調今次立法屬於正常完善制度的一環。

 

當局計劃在聽取立法會委員意見後,盡快敲定附屬法例內容及禁地命令條文,並刊憲實施,再交立法會進行審議程序。屆時會於憲報列明禁地座標,預料涵蓋國安公署辦公地點,至於其他涉及調查活動的場所會否納入禁地,將由行政長官按《國安條例》裁定。政府表示,會加強解說工作,讓公眾清楚了解附例的內容及重要性。

發佈時間: 2025年05月12日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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